资源简介 2.2 积极维护人身权●课标要求引述人身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解析城乡生活中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典型案例。●课标解读课标要求学生理解人身权的具体表现;引述侵害人身权的案例,讨论侵害人身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落实策略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搜集典型的维护人身权的案例、资料和行为,提出问题。课上:师生互动,合作探究。学生资料汇总、典例展示探究、教师总结提升、走进生活学以致用。●新课导入建议方式一:问题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 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方式二:案例导入案例:张无忌与陈君是对门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无忌为发泄心中怨恨,故意买一小狗并起名“陈君”,并且经常趁邻居陈君在家时用该名字唤其小狗,陈君为此上门质问张无忌,张无忌说:“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此后,张无忌非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众以“陈君”之名唤其小狗,陈君深感受辱,但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请同学思考: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什么权利?如果你是陈君你会怎么办?我们今天就来学习有关内容。●教学地位分析专题二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涉及民事主体在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权关系是其中最主要的关系,通过本框内容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教学流程设计课前预习安排:1.①看教材18~20页“生命健康俱可贵”,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2.①看教材20~22页“名誉隐私不可侵”,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全面认识人身权”,互动方式可以利用问题导思1、2、3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根据时间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课外生活感悟”,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步骤4:教师通过“疑误指津”进行释疑解惑或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注①:建议教师对【课前自主导学】中比较基本的知识点多提问几个学生,使80%以上的学生都能掌握该内容,以利于下一步对该重点知识的探究。注②:建议教师除已有“题组训练”和“探究问题”之外,再变换一下命题角度和问题提出方式,让学生设置一些变式习题和问题以拓展学生的思路。注③:在探究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从生活实际中再找一些体现本知识的事例加以说明,在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学生的视野。课 标 解 读重 点 难 点1.知道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明确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名誉隐私权及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3.了解人身权的内容即法律保护和法律禁止内容。重点:理解人身权的具体表现。难点:引述侵害人身权的案例,讨论侵害人身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生命健康俱可贵1.人身权: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享有人身权。人格和尊严是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什么权利?【提示】 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包括笔名和曾用名。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肖像权: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用明星的照片做论坛、QQ头像或类似的一些软件的头像,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呢?【提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只要你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能算侵权。名誉隐私不可侵1.名誉权: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隐私权: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小林和小王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小王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林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林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小王侵害了小林的什么权利?【提示】 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教材P18探究问题1【提示】 (1)该公司应承担谢某死亡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公司在经营游泳池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缺少医务人员和急救用品、救生员救护不力等。该公司应承担谢某的丧葬费、谢某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一要增强安全意识,二要学会自我保护的本领。可由师生讨论在各种具体情形下的自我保护措施。2.教材P18探究问题2【提示】 本案中齐玉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而且其受教育权也受到侵犯,陈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3.教材P19探究问题【提示】 在我国,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改变绰号、网名(网络ID)等其他别名。因此,鲁迅这个笔名是周树人自己采用的,受法律保护。4. 教材P20探究问题1【提示】 张薇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因为张薇是肖像权的主体,广告公司使用张薇的肖像应经张薇监护人的同意,而不是照相馆的同意。本案中照相馆和广告公司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薇的肖像,因此二者都是侵权人。5.教材P20探究问题2【提示】 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林律师依法办事,并要求周老师对此事保密,所以林律师没有侵权行为;而周老师和班上同学对此事处理不当,泄露事情原委,班上同学进行传言,已侵害了顾墨的名誉权。6.教材P21探究问题【提示】 (1)可根据自己所在地的实际,谈谈“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并结合实际从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角度表达自己的看法。(2)未成年人虽没达到成年,同样有自己私人生活中不愿被人知道的事情,同样有隐私权。父母和老师不能以监护和教育为名,侵犯子女和学生的隐私权,应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尊重他们的权利;子女和学生也要尊重父母和老师,主动与他们沟通,从而得到理解和帮助。全面认识人身权【问题导思】2013年杨小娜14周岁。现在,她是历城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个月前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2013年4月中旬,刚刚“上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1.农药厂雇佣童工合法吗?农药厂侵害了杨小娜的什么权利?【提示】 农药厂雇佣童工是违法行为。并且因为缺少安全防患意识和措施,严重侵害了杨小娜的生命健康权。2.你认为杨小娜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说一下你的法律依据。【提示】 杨小娜应该在家长的监护支持下,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农药厂赔偿医疗费等。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3.杨小娜的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还有哪些表现?【提示】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除了生命健康权,还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1.全面认识人身权(1)含义: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地位: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它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重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才能激起社会尊重人格尊严和珍视人的价值的意识,才能唤起主体改造世界、创造世界的积极性。2.区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名称权利内涵法律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种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宁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3.分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和尊严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2)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其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所必备的。犯罪分子虽然因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们依然享有人格权,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权,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题组训练】 1.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律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说明了(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B.公民的自由权受法律保护C.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D.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解析】 谚语说明了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本题要注意人身自由权与人身权的区别。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其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其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指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权等。应选C项。【答案】 C2.关于名誉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________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①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行为 ②向老师报告违法犯罪分子 ③书面 ④口头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解析】 ①②不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③④符合要求,应选D项。【答案】 D人身权【走进生活】某国学大师发现市场上有几十种打着自己的旗号出版的图书在销售,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就委托律师,开始集中打假行动。2012年11月,该国学大师起诉三家出版社肖像权纠纷案在某市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该国学大师钱款总共35万元。这三个出版社出版的三册书籍,分别在封面、封底、切口、书腰等处使用了多张该国学大师的照片,且均未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知识对接】 材料信息知识对接国学大师发现市场上有几十种打着自己的旗号出版的图书在销售,多处使用该国学大师的照片公民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委托律师,开始集中打假行动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该国学大师钱款总共35万元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感悟应用】 1.下面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是( )①生命健康权 ②财产所有权 ③姓名权 ④隐私权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解析】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即人身权不包括财产所有权,排除②。故选C。【答案】 C2.上述材料中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国学大师的( )①生命健康权 ②姓名权 ③肖像权 ④隐私权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③【解析】 材料中“打着自己的旗号出版的图书在销售”,“多处使用该国学大师的照片”。体现了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②③正确,故答案选B。【答案】 B3. 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该国学大师钱款总共35万元。这说明(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B.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C.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D.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析】 材料中的行为主体是法院,不是公民的做法,所以A、D不符合题意。C属于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不符合题意。【答案】 B1.湖北天门市城管因填埋垃圾与村民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斗,路过此处的魏文华用手机拍照,遭城管群殴致死。该案经审理后宣判,原天门市城管局和环卫局的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你对天门城管孙代榜等人的行为是如何认识的?【解析】 该题设问比较宽泛,没有明确限制角度,注意回答问题的全面性。【答案】 (1)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等人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严重侵犯了魏文华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恶性死亡事件,构成犯罪。孙代榜等人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责,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2)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一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我们应以孙代榜等人的行为为诫,既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等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城管的行政部门应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2.某校高二(4)班的陈元老师是一个相当负责的班主任,他对学生严格要求,但严中有宽,对学生很有爱心,学生们都争着来他班就读。为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他私拆学生的来信并每封必看,并根据信中反映的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工作。他的这种行为引起了学生的反感,有学生说:“这是侵权行为。”陈元老师生气地说:“你们太不了解老师的一番苦心了,这怎么叫侵权呢?”但在学生的辩论中,陈老师终于承认自己错了,并保证再也不私自拆学生的信了。(1)陈老师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吗?(2)学生们是以怎样的理由说服陈元老师的?【解析】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答案】 (1)是侵权行为。(2)法律赋予公民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和公开。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