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欧洲的君主专制》岳麓版选修2 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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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欧洲的君主专制
一、王权与教权之争
11—12世纪,罗马教廷方面出现几个雄心勃勃、极有政治能力的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约1021一1085),出身于罗马贵族家庭,是一个意志坚决、富有魄力的人,他要将教皇的地位提高到一切世俗君主之上,并且认为一切主教须由教皇任命,不必经当地君主册封,他的目的是使教会独立起来。但是当时的教会已和世俗政权血肉相联,许多主教、尤主教、住持同时担任着政府重要官职,是国王的重要支持者,世俗君主决不能同意这种要求。例如,德意志70%以上的武力掌握在教会手中,如果主教由教皇任命,皇帝不得过问,那皇帝只好垮台。因之教皇与当时德意志皇帝亨利四世(1056一1106年在位)展开斗争,亨利四世在沃姆召开德国高级宗教会议,德国2/3的主教出席会议,宣告废黜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同时,制定教皇在罗马宣布废黜亨利四世的帝位,并且将他逐出教会。教皇还利用德意志内部的矛盾,挑动诸侯推翻亨利四世,结果亨利四世众叛亲离。1077年,迫不得已,亨利四世和他的妻子亲自到了意大利的卡诺莎,跣足免冠,立于教皇居所的门外,请求准许忏悔、恢复教籍。格列高利七世与亨利四世死后,这场斗争仍由双方的继承人继续着。21世纪教育网
直到1122年,罗马教皇卡里斯徒二世(1119—1124年在位)才与亨利五世(1081一1125)签订了《沃姆条约》,规定主教须由主教区的僧侣推选,但选举时须有皇帝或其他代表参加,由教皇授环与杖、皇帝授笏,同时教会对皇帝的义务(所缴纳的贡赋与出兵人数)亦较以前为低。
这场斗争并不限于军事活动,双方又动员了有学问的教士与法律家撰书论说,展开争论。在中世纪这还是第一次有大量的政治论文出现,这也反映当时学术的发展。
9世纪至11世纪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制度在西欧各国先后确立。教会利用社会秩序的紊乱,扩张自己的势力。因为教会的财产和权力日渐扩大,到了ll至12世纪双方便展开了册封权的斗争,这是必然的,而且并不限于德意志,沃姆会议也未能根本解决该问题。21世纪教育网
二、中世纪的贵族
中世纪是一个典型的贵族统治时期,贵族是维持统治的阶级结构,有统治权,成分复杂,随早、中、晚期不断变化。因为是各个民族与罗马的混容时期,早期人们不注重谱系,而重视现有势力和土地;中期,社会基本定型,人们开始注重谱系,强调封号,看重出身,贵族集团也于此时形成,成为一个封闭的团体;到晚期,因为商品经济发达和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增强,也开始有下人加入贵族行列,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封号而无土地的破落贵族。中世纪晚期贵族具有了明显的封闭性,且贵族内部也分出了不同的等级,表现出不同的权势地位:公爵称号授予部落首领,为一地的统治者,仍有政治、经济、法律等权力,他们仅为名义上的归附;侯爵大都为边防长官,是由国家派出的边境地区的长官,负责数郡的统治,这些人大都出身于当地的大家族,为半独立力量,可任命当地官员;伯爵是地方的行政长官,如郡首,由国王任命,时间长久后也处于半独立状态。有些伯爵权力甚大,尤其代表公爵时,常常由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成为统治者,如建立安茹王朝的安茹伯爵。
以上三种贵族为高等贵族,均拥有大量的领土,能实行独立或者半独立的统治。贵族的特征也反映在社会生活其他各个方面,如衣、食、住、行方面:衣服的颜色、款式均由法律规定,非贵族者不得穿金戴银,不能穿丝绒、毛皮衣服。农民只能穿黑、灰两色,贵族可以追求华美,是当时服装改革的推动者。在饮食上,自东方长途运输而来的香料。成为当时贵族的专享。在居住方面,中世纪贵族在庄园中心地带建有贵族的住宅,一般也有代表权势之地的城堡。城堡的作用众多,不仅是贵族家族的居住地和社交场所,也是在战乱时周围居民的避难场所。中世纪贵族的婚姻大多为政治婚姻,贵族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和加强贵族家族之间的联系。
三、中世纪国王与贵族的关系
在西欧封建社会里,国王与贵族被划在同一等级。国王用以维护与其他贵族关系的纽带就是封臣封土制。国王最大的权力就是把名义上归其所有的一切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把土地分封给更小的地主,层层封授,垂直延伸到自由农。于是,一个领主拥有几个封臣、一个封臣隶属多位领主的形式构成了特有的网状分封。分封只是形式上的内容,维系双方关系的本质在于二者相互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封臣从封君那里得到土地,就要对封君承担“效忠”、“帮助”和“劝告”三项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帮助”中的服军役。在国王领兵作战时,各封臣都必须按所封授领地的大小向国王提供相应的战士,并自备武器装备。而作为封君,要能够保护封臣的利益不受侵犯,仲裁封臣间的冲突,调解矛盾,作为临时的军事统帅率兵作战。在封臣封土制的框架内,国王往往作为最大的封君,以中央权力的分散换得大小贵族的效忠,而贵族得到的不仅仅有财富,还有不受国家所控制的特权。因为,除了国王与贵族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外,国王再没有约束贵族的手段。
在领地内,贵族拥有经济、行政、司法等一切大权,是实际的统治者。在这个王室与贵族组成的等级之内,国王并不比其他的贵族强大,“国王的真正地位只不过相当于封建权贵的委员会的名誉主席的地位,而这些权贵们才是他们自己的主人并在他们自己的公国里像国王那样统治着”。国王与贵族间的“契约”关系,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当某个封臣没能履行义务,国王可号召其他封臣对其进行处罚。但国王如果没能尽到应尽义务,几个贵族的联合就足以让国王无法收拾局面。对于国王与贵族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2世纪末的一篇法学著作表达得最清楚:“主公与臣属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的忠诚义务,除敬重之外,封臣对主公应尽的臣服并不比主公对封臣所持的领主权更多。”
因此中世纪早期君主虽贵为一国之君,但实际上权力非常有限,只能在自己的直属领地里享有行政、征税、组建军队、发行货币等权力,而不能干涉各封建诸侯、教会主教等领地内的事务。各封建诸侯虽名义上要服从君主、向君主效忠、为君主服骑兵役,但在自己的领地里则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拥有行政、司法、财政等各方面的权力,尤其是当君主势力弱小时,封建诸侯更是我行我素、相互争霸,甚至挟持君主以获取赎金。在当时的条件下,国王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在统治中形成一种集体力量,多是通过联姻与封建贵族联系在一起。[来源:21世纪教育网]
四、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
 基督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是欧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封建化过程中,基督教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支柱,教皇权势不断扩大。8世纪中叶,罗马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国,还在西欧各国建立了一整套与各国行政体系并行的教阶体制。以罗马教皇为中心,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教会统治体制。教会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等权力,设有专门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残酷迫害异教徒和反对封建势力的人。12~13世纪教会势力达到鼎盛。14世纪以后,随着市民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教会势力受到沉重打击。
五、城市共和制
 12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强大,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俄国的诺夫哥罗德等少数城市,相继通过武力或赎买方式,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取得自治权,实行类似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这些城市共和国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以及对外宣战和媾和等权力,但共和国的权力仍掌握在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封建主集体手中。如威尼斯共和国的大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察机关,由富裕者的上层选出480名议员组成;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终身任职;国家实权由大议会选出的小议会(元老院)掌握。后来选举大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大姓贵族控制,商人受到排斥;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独揽一切大权,成为秘密监督政府、总督和人民的政治机构,具有寡头独裁政治的性质。又如佛罗伦萨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长老会议,长老会议首领称正义旗手,他既是城市的最高行政首脑,又是城市自卫军的指挥;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封建君主制  在欧洲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封建君主制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 9~13世纪)、等级(议会)君主制(13~15世纪)、君主专制制(16~17世纪中叶)等形式。
六、封建割据君主制21世纪教育网
 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9世纪末叶,封建制度在欧洲已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常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以对抗国王而独据一方。在这种分裂割据状态下,国王只是形式上的一国君主,实际上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仅限于自己的领地;而各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政治、经济、司法等独立的权力,国王不得干涉,他们的领地成为半独立性的国家。国王与大领主之间虽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但大领主只根据契约服从国王并履行应尽的封建义务,而国王却不得不遵循“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国王与大封建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当时政治制度的核心。随着王权的加强,中央统治机构日趋完善,如英国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时期建立了中央管理机关──枢密院,设有专司财政的度支部和管理司法的星室法庭。法国自12世纪起,也先后设立具有顾问咨询性质的御前会议,起着枢密院和最高法庭的作用。它规定在国王领地内禁止私斗,王室领地外实行"国王四十日"的和平制度;各领主之间的纷争由国王裁决;实行募兵制,以此训练国王的常备军,代替骑士服役。在封建割据君主制下,国王和大封建主之间始终存在着强化王权与限制、削弱王权的斗争。因此,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是欧洲早期封建政治制度的特征之一。
  等级(议会)君主制  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12世纪起,由于封建城市的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的加剧,国王为了强化王权,削弱大封建主的势力,镇压农民的反抗,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制,实行等级(议会)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关,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英国亨利三世(1216~1272在位)由于得到以S.de孟福尔为首的大封建主的支持,与骑士、市民结成同盟,于1265年召集会议,它成为英国议会的开端。法国在争取国家统一和加强王权的斗争中,与罗马教廷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国王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为取得反对罗马教廷斗争的胜利,于1302年首次召开了有高级骑士、世俗贵族、富裕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它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是国王同封建贵族、市民上层结成联盟的形成。
  君主专制制  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15世纪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断壮大,国王依靠掌握的军队和税收取消了各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力,逐步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国王将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真正的一国之君。英国都铎王朝(1485~1603)依靠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支持,打击和削弱大贵族势力,实行专制统治。亨利七世(1485~1509在位)设立的枢密院名为国王的咨询机关,实际上起着行政中枢的作用。枢密院在国王直接操纵下,制订法令,掌握最高司法权,主持星室法庭。枢密官是国王的得力助手,一般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中选任。国会虽然没有停止活动,但只能按国王的旨意行事,实际上成了国王的御用工具。枢密院在地方乡绅中选任的治安法官,代表国王管理地方各郡(省),执行枢密院制定的政策,审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审判犯人,镇压叛乱和骚动。治安法官是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始于路易十一统治时期(1461~1483在位)。经历了查理八世、路易十二、法兰西斯一世三代君主才最终确立。在此期间,原有的三级会议停止召开,国王凭借自己的军队任意征税,一切重大决策都由国王及其少数近臣决定。如枢机主教A.-J.du P.黎塞留担任宰相时(1624~1642),国王凡事都依靠宰相,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会议徒具虚名,实际权力集中在宰相和他主管的部门。中央政府向各省派遣一个主计官,负责监督地方司法和财政,其实际地位高于各省的总督。主计官由中央政府任免,官职不能买卖、转让和世袭。黎塞留在其任宰相时期,为法国君主专制制的鼎盛奠定了基础。21世纪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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