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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九年级粤教版教材中教师需要具备的两个知识一、现阶段我国的分配制度课本P17对现阶段我国的分配制度是这样表述的: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关于这一分配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主体是谁——按劳分配(1)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高中新教材中是这样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从这个基本内容和要求中,我们要明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这也就是说,在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且只能是按劳分配,同时这种劳动是社会劳动。即马克思所说的“一般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2)按劳分配的必然性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按劳不按资”)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是所有制结构的主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按劳不按需”)产品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直接相连。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就说明我国生产力没有实现高度发达,劳动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不具备按需分配的物质条件。第三,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劳动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只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同时,目前我国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体现人们劳动的差别,不能搞平均分配,只能以劳动为尺度来进行分配。在此,要注意: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不一定都是按劳分配。如:劳动者的福利分配和社会保障收入就不属于按劳分配。(3)按劳分配的意义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此,还要注意:第一,这种分配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第二,一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体现了劳动者平等的社会地位。(4)对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主体”的认识第一,从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看,虽然在全社会范围内存在多种分配方式,但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所以,按劳分配方式必然是主体;第二,从按劳分配对其他收入方式的影响看,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收入量是其他所有制经济活动中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参照标准,如:我国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以公有制企业中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制定的。2、多种分配方式,主要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即: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以及福利性分配和社会保障收入等(1)我国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必然性第一,这种分配现状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最终决定分配方式。我们由前面的教学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表现可知: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状况,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分配方式,必然存在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第二,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公有制是主体,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但在其他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不能实行按劳分配,而只能采取其他非按劳分配方式。第三,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2)我国实行多种分配的具体形式多种分配方式特点(分配背景)按劳动成果分配个体经济范围内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要素指在私企、外企中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资本要素储蓄所得利息、股票所得股息和分红及交易收入、债券所得利息、私营企业主的税后利润等土地要素土地、房屋的租金和转让金技术要素技术入股、专利使用、技术转让的收入管理要素企业中的管理人才凭借其管理才能所得,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活动股份分红信息要素提供市场信息、管理方案(点子)的收入福利性分配、社会保障收入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①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这也就是说,这种分配方式,是同个体经济相适应的。②按生产要素分配(即: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第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信息技术和管理等)的所有权参与的收益分配。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运用和发展。其中,按劳动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实际上不再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凡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都视为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社会主义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根据劳动价值理论的原理和等价交换原则,凡是对社会有益的劳动支出,不论是物化劳动还是活劳动,都应付出相应的报酬,这才符合商品交换原则。(3)意义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对教材P35“四个尊重”(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体现。这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示意图课本P25“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示意图”1、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常识(1)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总和,就是国家机构。所以,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职能。(2)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一般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又称管理机关、通常称为政府)、司法机关和暴力机关(包括常备军、警察和监狱等)。2、我国的国家机构(1)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建国以后,直到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之所以用“人民代表大会”来给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命名,就说明人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地位的重要。它体现在:第一,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地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正是通过各级人大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第二,人大是国家工作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以国家重要职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一样,同样面临着并且必须进行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全国和一些地方的人大,肩负有立法工作任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要决定国家或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选举、决定或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监督或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等。第三,人大是代表机关或民意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以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些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根本任务。人大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计算方法是:从本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产生新的常委会时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第一,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都有立法权,但是有严格的区别,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没有这个权力。第二,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第三,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第四,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五,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第六,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第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3)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说“国家主席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那时因为:第一,从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第二,我国的元首制不同于其他实行个体元首制的国家,它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即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职权。正如刘少奇所说:“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所以,从第二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国家主席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职权上,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而且也不能与之平行或者对立。在此,同学们还必须明确:第一,从表面上看,国家主席只是个人,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国家机关,是国家国内国外的最高代表。国家主席在对外活动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国家的最高代表权。所以,个人担任国家主席,绝不意味着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可以一个人“一言九鼎”,独断专行;第二,国家主席不参加国家的行政性工作,因此,他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负行政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第一,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第二,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第三,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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