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本资料来自于资源最齐全的21世纪教育网www.21cnjy.com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一、构建和睦家庭1.家庭成员间的关系(1)内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有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关系既包含着亲情与爱情,也体现着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2)准则:婚姻法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3)在家庭成员间的各种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与我们的联系最为密切。◆ 温馨提示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上述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就是依据婚姻和血缘关系进行划分而产生的。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温馨提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2)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3)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温馨提示非婚生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5.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1)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2)制止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措施:①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法律保护下的婚姻1.结婚的含义(1)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2)正确对待结婚①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破除“门当户对”或以金钱、门第等条件作为婚姻基础的落后观念。②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温馨提示婚姻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婚姻关系既要符合法律规范,也要符合道德规范,而且还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没有物质保障的婚姻是不牢固的婚姻。2.结婚的条件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里的“自愿”要求双方完全、真正自愿。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再次,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最后,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3.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①含义: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以确认婚姻关系。②作用: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2)结婚登记的程序①申请。②审查。③批准。三、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比较分析:区分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二是家庭共同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三是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同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二是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三是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老毛夫妇有5个孩子,每逢节假日,4个孩子都会拖家带口地回家团圆。但是离老人家仅一街之隔的大儿子却嫌几年前老两口分配房子不公,从不过来。年初,毛大妈突然病倒了,昏迷中还喊着大儿子的名字。为了让老伴见到儿子,毛大爷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每月亲自给父母送20块钱的赡养费。毛大妈说:“我没指望这钱,只是为了让他每月来看看我。我的本心就是借着这个,他能够回家团圆。”在法院的调解下,大儿子重新迈进了父母的家门,同时保证每月亲自给他们送40元赡养费。老两口见到几年未归的儿子,心里高兴极了。(1)毛大爷为20元钱的赡养费告自己的儿子,合理、合法吗?为什么?(2)这个案例带给你什么启示?答案:(1)毛大爷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2)这一案例启示我们:作为子女,要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人的生活,构建和睦家庭。解析:本题考查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体贴父母、尊重父母。针对案例作出具体分析。 张老头退休回家后,闲来无事,就侍弄花草、养养鱼。老伴三年前病故,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纸厂上班,二儿子是一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都对老人的生活照顾得很好。邻居李大妈57岁,老伴已去世,有一儿一女,都在化肥厂上班,很忙。李大妈的任务就是给上班的儿子、女儿做饭。孤独与寂寞使两位老人同病相怜,互帮做些家务,共同语言也多了起来,逐渐产生了感情。当两位老人鼓足勇气,向子女谈论再婚时,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都认为有损自己的颜面,让别人会误认为自己不孝顺,戳自己的脊梁骨,并说,若两人结合就与其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两位老人非常痛苦。请结合材料分析:张老头与李大妈儿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张老头与李大妈的儿女的做法不正确。在本案例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违背婚姻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尤其是子女,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出于财产利益方面的考虑等原因,对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较严重,有的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在本案例中张老头与李大妈有结婚的自由权,子女无权干涉,也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以及子女对父母的义务。2.小英的父母生活在农村,小英有3个姐姐,可她的父母一心想要个儿子。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家里被罚了近万元的款,已是入不敷出。小英4岁时,父母决定到外地去打工,由于3个姐姐已经有了一定的劳动能力,父母打算带她们一起出去挣钱。可由于小英年龄太小,被父母认为是累赘,半路上把她扔在了火车站。请结合所学知识对小英父母的行为进行评价。答案:(1)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小英父母连生了4个女儿,还要生儿子,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2)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从商或务工都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小英父母让3个未成年的女儿打工,未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3)小英父母将她半路扔在火车站是对子女的遗弃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子女;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3.某学院的学生刘某,自幼不知某父母,在姥姥家长大。上大学前,他姥姥告诉他父母还在,他不是婚生子,要他去找。后来,他找到父亲,父亲已经50多岁了,而且有妻室有儿女。刘某问父母为什么不要他,其父忏悔地说:“我和你母亲没有结婚就同居,后来你母亲怀孕生了你,你母亲不愿扶养你,我也不愿要你,就把你放在姥姥家,我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啊!”刘某上大学期间,每月父亲给他汇款。不久前其父病逝,刘某赶去料理丧事,他的同父导同兄弟不准他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也不准他继承父亲的遗产。请问:刘某有权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吗?有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吗?试分析。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就从法律中何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和健康,保扩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一方或双方推卸责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刘某的生父母在刘某上大学之前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刘某上大学以后,生父给予了经济帮助。刘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同父导母兄弟干涉刘某行使其合法权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对此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解析:本题考查对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某作为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分析本案例要先说明法律依据。( http: / / www. / )21世纪教育网 -- 中国最大型、最专业的中小学教育资源门户网站。 版权所有@21世纪教育网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