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一、教材分析本课内容是必修3《政治与法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一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三目的内容:第一目“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在说明法律的作用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阐释了中国在人类法治发展历史中所做的重要贡献。第二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反映的内容及决定因素,阐明了法与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含义等内容。第三目“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重点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二、教学目标1.政治认同:深刻领会法的含义、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成就,正确认识我国实施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2.科学精神:知道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重点内容,明确依法治国是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实践,是由我国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3.法治意识:涵养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自觉地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4.公共参与:在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做到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用法。三、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法的本质和职能;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教学难点:中华法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四、教学过程课程导入:观看视频:《“法”字的含义》,结合商鞅语录“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和韩非语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同学们联系实际谈谈自己对于法律、法治的理解。(上图是视频资源“【课程引入】‘法’字的含义”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商鞅变法,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韩非子把“奉法”作为治乱兴亡的关键,指出执行法度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侯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都在申明一点,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改革发展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有赖于法治赋能;百姓平安福祉,靠的是法治守卫。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这些内容是我们从这节课开始都要逐渐深入学习的,也是我们作为一个公民要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用法所必须了解的。今天的课程,主要是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一)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1.法律的产生: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学生探究活动:分析以下两段文字,说明其含义。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蹵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商鞅《商君书》“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总结:这两段文字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反映了法律的起源,反映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由原始人群构成的中国原始社会早期,到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生产力还很落后,没有剥削和压迫,实行平均分配,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是氏族组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氏族习惯。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可相当于这一时期,“仰韶文化”大体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 炎帝 黄帝 仰韶文化遗址 人面鱼纹彩陶盆大约从五千多年前起,中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先后进入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即传说中的尧、舜时代,考古学上命名的“龙山文化”,大体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产品剩余,加速了个人财富的积累,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分化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中国原始社会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习惯,这些习惯确认和保护私有制、氏族首领的特权地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因而逐步带上了阶级性和集团性,逐步演化为实质上体现氏族贵族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这些新的氏族习惯孕育着并且发展着,为中国法的产生作了充分的准备。 龙山文化 蛋壳陶 龙山文化 红陶鬶《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的祖先禹的崇敬。《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九刑》,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夏、商、周三朝的刑,指的就是君主施与社会的残酷的人身处罚。这些也说明,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法律随之产生,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中国法律产生的过程中,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是后世刑律之源。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2.法律的本质与职能学生探究活动:分析以下文字,说明其含义。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商鞅《商君书》总结: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它既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也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在古代社会,法律确认和保护人剥削人的等级制度,特权阶层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近代以来,法律的地位和权威不断提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现实,法治代替了人治,成为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方式。3.我国法律的发展历程利用《中国律法凝结民族的理性与智慧,代代传承构成“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律令之矩——<唐律疏议>对官员贪腐惩处的力度达到一个历史新高》、《秦简记录着秦律条文》(选用)历史资料讲解:老师讲课时可以结合以上视频和如下文字资料、图片资料穿插讲解,主要目的是要讲清楚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标志性律法,说明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并通过铸刑鼎、书竹简等方式发布法律。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这当然是一种古老专制时代的遗迹。《左传》记“(鲁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这短短的几个字,记载了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划时代的事情,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将以往秘藏于官府的刑书铸在了鼎上并公之于众,以此为郑国的“常法”,史称“铸刑鼎”或“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13年冬天,晋国赵鞅(?-前476年)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编“刑书”,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前545年—前501年)将子产所铸《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始为正式法典。原文已失传。《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秦律》: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律。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思想,强调礼法结合。“汉承秦制”,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九章律》,是汉朝一部重要的法典。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律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反映了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立法水平和基本特征,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唐高宗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奉诏,与李绩等人修订《贞观律》,并作郑重说明,完成《永徽律》。但由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的法律内容亦无统一标准,永徽三年,高宗李治诏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又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加以阐述,并以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历时1年,撰《律疏》30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统称《永徽律疏》。至宋元时期称作《故唐律疏议》,至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将律文和疏议有机融为一体,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法律和运用法律,反映了唐朝在律学上的辉煌成就。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珍藏于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残片(局部)《唐律疏议》与官衙断案《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义方教子图 五子登科图窦仪:五代后周时期,燕山府窦禹钧的五个儿子都品学兼优,先后登科及第,故称“五子登科”。《三字经》有云:“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窦仪为窦禹钧长子,五代后期至北宋初年大臣、学者。元代律法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以诏令、断例判案,是元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包括《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元典章》等等。这些法典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参酌宋、金法律制度,并大量汇集判例编制而成。元顺帝 至正条格《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大清律例》,四十七卷,清刘统勋等纂,清乾隆六年(1741年)武英殿刻,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增修本。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观看视频:《我国法律发展之“中国近代法文明”》(上图是视频资源“【知识解析】我国法律发展之‘中国近代法文明’”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清王朝为在新形势下维护皇权,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现行法典着手修订法律,按照“务期中外通行”的原则,确定“兼采列祖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为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大清新刑律》1910年颁布,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摆脱封建法制的羁绊,单独的刑法典。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太平天国起义军曾发布简明军纪五条,后来又发布《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定都南京建立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太平天国政权后,制定《太平刑律》,还颁布两个纲领性文件,即《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这一时期的法制在维护农民利益,巩固天国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次革命最后失败了。中华民国分四个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在存续的三个多月期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机民主共和国政体,从法律上确定了民主制度。同时制定了反映资产阶级民主和有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人权,改革旧的风俗习惯等法令,标志着中国政权体制与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自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927年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北洋政府时期继承了清未以来法制改革的成果,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纪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曹锟的“贿选宪法”)。继续修订“民律草案”,并颁布许多新的民事法规,从而使中国法制沿着现代化的轨迹向前发展。广州武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是“国共和作”的“联合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它法令法规,同时进行司法改革。南京国民政府是蒋介石集团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发达“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的地主阶级的专政。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二十二年中,颁布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至此,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已达到完备阶段,确立了完整的“立法”体系,并由当时法学家仿照日本“六法全书”把六类主要法典和相关法规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总结:鸦片战争后,救亡图存是一条主线。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土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不同的阶级、阶层、政治集团、社会力量都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或者谋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或者借以自存自立,维持垂危的统治。从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改制更法,到农民阶级的废妖法兴天法;从洋务派的仿行西法、中体西用,到清廷的变法新政、预备立宪;从维新派的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到民主派的建立共和,实行法治等等,可以看出改革法制始终是近代中国政治改革主张与实践的一项核心内容。中国近代法制文明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在引进西方法文化的同时,批判与吸收传统法文化的矛盾冲突中发展起来的。(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本部分内容的讲授可以通过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谱写了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新篇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体指历史性物主义的法律基本观点。其通过《德意志意识形态》形成,并通过《共产党宣言》宣告。《德意志意识形态》阐明的历史唯物主义,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科学方法:首次阐明了法律根源的物质性、法律本质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互相依存性、法律发展的规律性以及法律文化的继承性等基本原理。《共产党宣言》提出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法的本质、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科学预测和构想,《共产党宣言》的问世,不仅是宣告了马克思主义的正式诞生,同时也宣告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正式诞生。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又不断在理论和实践研究中发展法律思想,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内容:1.法的产生、本质及决定性因素分析以下材料,总结出法的产生、本质: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互相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马克思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任何将皇宫以及公民的男女奴隶带出城邑的人将被判处死刑。——《汉谟拉比法典》总结: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这部分内容,我们在前面介绍中国法的起源发展的时候已详细介绍过。分析以下材料,总结出法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一个人租借公牛或者驴子,然而狮子却在田野中杀死它们,它们的所有者自担损失。——《汉谟拉比法典》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2.法的历史类型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我国当代的法是社会主义法。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奴隶制法: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等封建制法:中国《唐律疏议》、《罗马法》、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典》等资本主义法: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等社会主义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3.法的作用分析以下观点、案例,总结出法的作用: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唐代 吴兢《贞观政要·公平》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书·刑法志》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因亲信干政、贪腐被弹劾,判处24年监禁,罚款180亿韩元。周永康,曾任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201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总结: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本质决定了它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现实世界存在并有序发展的真正根基,更有惩恶扬善之功用,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原则。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社会规范。法是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4.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确立规则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以一定形式赋予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的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制定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20号法律电子政务》等特区和地方自治条例为认可法律;认可民族习惯、地方习惯、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习惯、家庭习惯等的法律认可法律。《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里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就属于国家对“交易习惯”在法律上的认可。5.法的职能法在国家治理中既具有政治职能,又具有社会职能。法的政治职能是指法维护一定阶级统治的作用。法的社会职能是指法管理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所具有的这两种职能体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中。学生分析以下三个案例中法的职能是什么:案例分析1: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等为代表的一些地下教会成员、非法上访人员、不法律师和其他人员,相互勾连,共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制造、放大社会矛盾,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16年8月2日至5日,天津二中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胡石根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翟岩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勾洪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案例分析2: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案例分析3:“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2018年7月,常仁尧驾车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想起上学时因违反纪律曾被张某体罚,心生恼怒,遂拦下张某,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朝张某面部猛击一拳,又先后朝张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围观。事后,常仁尧将其要求同伴在一旁录制的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7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总结:案例1中的行为属于颠覆国家政权,显而易见法律体现的职能属于政治职能。案例2中,高空抛物是生活陋习,并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坚决予以摈弃,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处理,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树立民众正确的生活观念,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体现了法律的社会职能。案例3中常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的制裁体现了社会职能。(三)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观看视频:《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人治”还是“法治”?》(上图是视频资源“【思政广角】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人治’还是‘法治’?”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中提倡人治——贤人政治,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现代社会中,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淘汰人治、反对人治,是人民的选择、党的选择,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观看视频:《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帮助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有时间,还可以观看《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分析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上图是视频资源“【知识解析】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上图是视频资源“【知识解析】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指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标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郑重宣示了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2.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案例分析(一):2016年8月,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与符文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房屋征收补偿6773808.90元。之后,吉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符文雄不属于“转户人员”,而属于“其他情形人员”,遂要求符文雄返还征收补偿款145.5万元,符文雄向吉阳区政府返还了50万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返还50万元补偿款。2019年经法院审理,认定符文雄具有丹州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决吉阳区政府向符文雄返还50万元补偿款。案例分析(二):江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了同业竞争者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该恶意投诉行为导致王某淘宝链接被删除,且受到降权处罚。王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某赔偿自己因商品链接被删除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法院认定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江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总结:此案例说明,不能认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可以任意而为。只要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不论在哪里都会受到法律制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保证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断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3.人权的法治保障取得巨大成就案例分析(一):刘忠林国家赔偿案: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25年3个月,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二):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一审、二审,张扣扣被判处死刑,2019年7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对张扣扣执行死刑。总结: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将人权保障贯穿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使人权法治保障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享有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利。4.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看视频:《法治的力量》(上图是视频资源“【思政广角】法治的力量”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课后活动:学生探究活动:了解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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