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温州市青年骨干教师研究班研究工作单(3)“探究性学习”教学设计课题: 捡到的钱请客了怎么办?选用教材: 思 想 政 治任教年级: 初 二设计者: 潘 伯 俊设计时间: 2001年4月15日作者单位: 瞿 溪 华 侨 中 学附件1:学生学习工作单(1)班级 姓名研究步骤:第一步:初步结论:陈某能否要回自己的钱? 。第二步:仔细阅读课本P78第三自然段到P79第一段。第三步:仔细阅读老师提供的法律条文。第四步:提出疑问:第五步:讨论(学生随意组合,以4—5人为宜)1、假如不用还钱……,出现的情况(1) 。理论依据: 。(2) 。理论依据: 。2、研究后结论:理由(法律依据):附件2:法律材料——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节 债 权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附件3:研究个案1(教例)设计思路:这个课例是让学生主动去探究债权的有关问题,主要是通过在探究“不当得利”的基础上,搞清在法律上除违约能引起债权外的几种情况。(1)向学生解释清楚债权人、债务人等重要概念。(2)向学生提供一段材料——《拾到的钱请客了怎么办》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了解学生在研究前的结论(做好记录)。(3)提出问题:这种行为合法吗?为什么?(4)随学生兴趣自主组合研究小组(讨论小组,4—5人为宜),根据学生学习工作单进行研究(时间为10分钟)。(5)教师巡视各小组,接受学生的提问和咨询。(6)以小组为单位,发表研究结果。材料:《拾到的钱请客了怎么办》陈某问:上个月发工资,回家途中我不慎将钱包丢失,内有人民币500元。后听说被本楼的王某拾到,并且用拾到的钱请别人吃饭,我要求王某还钱时,王某说钱已经花完了。如果你是律师,请问该怎么办?提供情景:陈某问:上个月发工资,回家途中我不慎将钱包丢失,内有人民币500元。后听说被本楼的王某拾到,并且用拾到的钱请别人吃饭,我要求王某还钱时,王某说钱已经花完了。如果你是律师,请问该怎么办?(学生讨论研究以后,进行解答)师:请问陈某能不能要回自己的钱?生:能师:如果王某不还呢?生:去法院告他。师:法律依据呢?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师:那么,从法律角度讲,王某得到的钱属于什么性质呢?生:非法占有。生:老师,是不当得利。师:好,那么证据呢?生:对啊,如果王某在法庭上不承认拾到钱呢?生:找证人啊?师:证人呢?生:王某请客喝酒的人。生:陈某听说的那个人。师:好,根据刚才同学们的回答,我们已经知道王某一定要将500元钱还给陈某,因为王某所得到的钱是一种不当得利,因此而产生的债叫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那么,不当得利在平时还有哪些行为呢?除了不当得利可以引起债以外,还有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债呢?(学生继续讨论)PAGE4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