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2019)必修3 政治与法治9.1科学立法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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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2019)必修3 政治与法治9.1科学立法教 案

资源简介

科学立法
一、教材分析
本课内容是必修3《政治与法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第一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
第一目“科学立法的内涵”。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科学立法的内涵,分析科学立法的原则。
第二目“推进科学立法”。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推进科学立法的具体要求。
二、教学目标
1.政治认同:深刻领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坚持推进科学立法,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于国家在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方面所做的各项努力和取得的长足发展持积极肯定态度。
2.科学精神:知道科学立法的内涵,了解推进科学立法的具体要求;懂得如何推进科学立法。
3.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认识到科学立法就要做到依法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4.公共参与:关注国计民生,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过立法征求意见建议的通道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科学立法的内涵;推进科学立法的要求
教学难点:推进科学立法的要求
四、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学生探究分析活动:
1.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的发展变化分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这十六字就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这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确定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作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反复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这一新的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对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从如下名言所蕴含的道理,分析科学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重要地位。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宋)王安石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宋)王安石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3.通过“好人法”的实施阐述良法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3月,俗称“好人法”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这些条款,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
总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新发展和新突破,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良法是治国之道、强国之路、民生之本。王安石、亚里士多德讲的都是立法要立良好的法律,“好人法”的立法就是立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什么是良法?衡量良法的标准有哪些?如何制定良法?这就是本节课科学立法中我们所要了解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1. 科学立法的含义
观看视频:【典型案例】大智立法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大智立法”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立法开始成为我国立法的基本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重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科学立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之后到2018年11月底,共制定或修改法律48部、行政法规42部、地方性法规2926部、规章3162部,同时通过“一揽子”方式,先后修订法律57部、行政法规130部,启动了民法典编纂,颁布了民法总则。截至2019年8月底,现行有效法律274部,行政法规6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0多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法治中国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段视频中提到了推进科学立法的要求,我们接下来会逐一进行分析讲解。
2.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观看视频:【典型案例】药品管理法完成大修 体现“四个最严”精神
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从哪些方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药品管理法完成大修 体现‘四个最严’精神”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1984年制定的药品管理法,这次是该法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基本动因是直面假药、劣药、药价虚高、药品短缺等现实问题,以重典治乱的决心,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载入法律。修订之后的一些条款,做到了更加便民,处方药可以在网上购买;界定假药,“药神”困境有法可依;儿童用药,优先审评审批;最严处罚,保护百姓利益。此次修法,及时回应了百姓关切,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地结合起来。当前,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待很高。他们不但期待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期待进一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不但期待自身权益诉求得到法律制度保障,也期待进一步参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机关的使命和责任。一部法律制定出来,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是否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因此,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老师可以根据课堂时间,继续选择其他立法案例进一步说明:
(1)民法总则、民法典分编草案

2017年3月,民法总则颁布。2018年8月,民法典6个分编草案进入初审程序。到2019年10月底,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已完成了二审,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更是经历了三审。从不断调整小区业主决议门槛,到反复打磨新创设的居住权制度;从务实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到慎重权衡隔代探望权的取舍;从全面构筑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从合理划定“无偿搭乘”事故赔偿责任,到多维破解高空坠物追责难题……伴随着此起彼伏的审议节奏,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立足问题导向,不断回应着国民关切。
(2)学前教育法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短板,“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依然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2018年11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原则与方向,为制定学前教育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为推进这项工作,于2019年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学前教育法已列入2020年立法规划。
(3)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2016年1月,《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坚持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并重的原则下,江西省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2016年中小学生溺水死亡减少了27.4%,2017年减少了20.3%。也充分说明,教育立法可以有效破解教育改革中的制度性难题、推动改革落实见效,也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3.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
分析下面三段话,说明科学立法要体现客观规律,符合特定的国情。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马克思
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彭真
总结:马克思认为,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不顾客观规律,超越社会发展的承受程度,不考虑社会成本,都是不科学的立法。
彭真的话同样是强调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他还曾对民法起草工作的同志提出:“只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制定出我国的民法,才能行得通。”
科学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客观规律,符合当代我国最基本的国情与实际,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契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体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特点与利益,统筹兼顾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情况。立法只有符合了这些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最大的实际,才具有中国特色,才能站得住、行得通。
立法还要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才能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习近平曾指出: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提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可选用如下文字或视频材料举例说明:
(1)纵观近两年新出台的法律,都体现了聚焦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先后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及时修订刑法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制定民法总则,扎实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夯实民商事法律制度基础;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重视和关注民生,制定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修改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等等。
(2)2019年10月出台密码法。这部新法律不仅填补了密码这一特殊领域的法律空白,其坚守核心价值、呼应时代变迁的立法设计,更是耐人寻味。密码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更是保卫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的核心技术支撑,这决定了密码法是国家安全法制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另一方面,在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下,密码的运用早已不再局限于国家安全领域,而是渗透进电子交易、网上办事等民间日常生活,这就意味着,助推密码产业的创新和供给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密码服务,亦是密码法必须担当的历史使命。密码法兼顾“安全”与“发展”理念,既捍卫国家安全又造福社会大众。
(3)伴随着林业产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变迁,尤其是生态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的日益走强,1984年即已出台的森林法于2019年12月完成大修。而这样的时代语境,也决定了森林法的修法基调。诸如构建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确认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等等,无不表达着保护森林资源、捍卫生态文明的坚定立场。而以专章形式规范“森林权属”,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差异化管理,适度下放森林采伐审批权限等等,又处处凝聚了兼顾有效管理、产业发展和权益保护的理性思维。沿着“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之道,森林法的修改立足现实、放眼未来,为改革时代的环资立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样板。
还有2019年8月出台的资源税法,既是落实“税收法定”的立法之举,也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承载着以法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重任。从中折射的一个事实是,于专门的环资法律之外,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等理念和机制,多维度、多层次地融入各类立法,已是当下中国极为鲜明的一大立法走势。
(4)观看视频:【典型案例】资源税法来了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资源税法来了”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5)观看视频:【典型案例】神农架国家公园:从开山伐木到立法保护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神农架国家公园:从开山伐木到立法保护” 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过渡:立法在符合国情和实际、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立法贵在衡一,法度不齐,则守法者惑。科学立法,就是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衔接、内在和谐,只有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才能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4.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学生探究活动:通过中国立法程序图和《疫苗管理法》的审议过程图,分析科学立法的要求。

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逐步完善,立法体制更加科学,在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建立起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立法权的模式。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推进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
学生探究活动:分析如下材料,说明修改完善宪法和修改《立法法》对于依法立法的意义所在。
材料1: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及时修改完善宪法,有力保障宪法实施。八二宪法颁布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五次修改现行宪法。其中,2018年修宪是修正案条文最多的一次,全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同时,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法律解释制度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面实施宪法,使宪法实施进入前所未有的新境界,宪法权威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材料2:2000年制定、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对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随着实践深入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连续通过民法总则、外商投资法等重要法律案,依法立法取得新进展。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284个设区的市立法权。山东威海市出台了当地首个实体性地方法规《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将“霸座”列为违法行为。《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4月28日正式实施。
总结: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依法立法”之要义在于“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基础,做到以宪法为准绳,以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依法立法,核心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
选看视频:【典型案例】消费税法立法推进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典型案例】以政府立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待遇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消费税法立法推进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以政府立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待遇” 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科学立法一定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因此,通过立法对利益的调整,必须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平衡,必须体现和保障各利益主体不同的正当利益,进而形成共识,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没有民主的立法程序,就很难有科学的立法内容。所以,科学立法,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最有利于多数人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程序,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接近科学。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多数由相关部委等起草,近两年来,由人大牵头起草的草案比例越来越高,避免立法中部门利益博弈、争权诿责等现象,导致法律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越来越多采取开门立法,通过座谈、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方式征求意见,审议法律草案时,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发表意见,参与到立法中。
民主立法就是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比如确立立法项目时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普遍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可以实行立法中重大利益论证咨询机制、立法中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综合采取诸如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等形式和方法。
总结:习近平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并对此作出诠释: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的三原则”,既是对进一步强化人大主导立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对立法机构及其立法者提出了“依法立法”就“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这一明确要求。
3.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举例1:观看视频【典型案例】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能否护好“母亲河”?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能否护好‘母亲河’? ” 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举例2:《药品质量管理法》第144条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首负责任制将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进行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
举例3: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等基本规范。
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
2009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以及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门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做了规定。
2020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立法规划。
总结: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要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这就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是法律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同时,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起草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教师可以补充拓展如下: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当代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言:“权利是建造法律的基本材料”。法律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客观地认识实际生活中的各种利益需要,并合理地加以确认和保护。立法应当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客观现实的利益需要为目的,亦即立法以保障权利为核心,坚持“权利优先”的原则,这是一切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既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又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除了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外,与之紧密相关的,还需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对权利的最需要的保障还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既依赖又制约。为了保障权利、实现人民权益,立法上必须授予国家必要的权力;同时,对国家权力的每一授权,都需要有相应的制约与限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权利是社会性的,权力是国家性的,社会主体的权利正是国家权力不得逾越的边界。)
课后活动:
学生探究活动:
分小组查阅关于严格执法的相关案例,正面或反面均可,留待下节课分析讨论。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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