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就已经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C.F.V.Siemens)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但是增值税最终得以确立并征收的国家是法国。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的按营业额全额课征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额征税,开创了增值税实施之先河。此后,增值税在欧洲得到推广,不久又扩展到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能得到如此众多国家的广泛认可和推行,这在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是罕见的,被称为20世纪人类在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改革和成就。增值税得以推广,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改变了传统的流转税按全额道道重复征税的做法,改由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由此产生一些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以表2-1为例,如果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课税,将会对该商品从原材料到零售环节的每个环节按销售全额计税,其计税总值为390元。但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计税,即其计税总值为140元。这两者的差额250元就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即第一环节的50元实际上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下将被征税4次,被重复征税3次。同理,其余环节分别被重复征税若干次。而改为按每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后不论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最后销售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该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这个特点对消除重复征税、对产品的出口退税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二、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三、增值税的类型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所以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一)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由于这个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从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二)收入型增值税收人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三)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虽然固定资产在原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商品于出售时都已征税,但当购置者作为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时,其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已经全部扣除。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商品实际上没有征税,所以说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以从定义来看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这只是增值税计算的基本方法。从理论上讲,为实现对增值额征税的目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可以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一)直接计税法直接计税法是按照规定直接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以此为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直接计税法又因计算法定增值额的方法不同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1.加法加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将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的项目,如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等累加起来,求出增值额,再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由于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哪些属于增值项目,哪些属于非增值项目,而在实际中,企业的增值因素和非增值因素在会计处理上,尤其在某个短时期如一个月内是难以划分清楚的,这就往往会引起税企双方的争执。因此,这种方法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方法。我国在引入增值税时在试点中曾尝试过此种方法,但到目前为止,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尚无一个国家实际采用。2.减法减法又称扣额法,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全额,减去非增值项目金额,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全额-非增值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这种方法也存在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难以划分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劳务),免税货物扣除项目金额划分与计算的问题,因此在实际也没有得到采用。(二)间接计税法间接计税法也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间接加法是将各增值项目分别乘以适用税率,再相加求得应纳增值税额。其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增值税率+利息×增值税率+租金×增值税率+利润×增值税率+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率间接减法是指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非增值项目,即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纳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种方法比较简便易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五、增值税的作用(一)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地增长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其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凡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取得增值额都要缴纳增值税,税基极为广泛。增值税在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提供的环节课征,其税款随同销售额一并向购买方收取。纳税人不必“垫付”生产经营资金缴税,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增值税不受生产结构、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使收入具有稳定性。此外,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和发货票注明税款抵扣,使购销单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交叉稽核,防止偷漏税的发生。(二)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现代工业生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分工愈来愈细,工艺愈来愈复杂,技术要求愈来愈高,产品通常具有高、精、尖与大批量的特点,这就要求切实改进“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生产模式,大力发展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实行增值税有效地排除了按销售全额计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的弊端,使税负不受生产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因此,增值税不但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也不影响企业在专业化基础上的联合经营,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从商品流通来看,增值税负担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多寡的影响,有利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实现深购远销,搞活商品流通。(三)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商品出口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国家政府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大多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使之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然而在传统流转税制下,出口商品价格所包含的税金因该商品的生产结构、经营环节不同而多寡不一,因而给准确退税带来很大困难。实行增值税从根本上克服了这一弊端,这是因为一个商品在出口环节前缴纳的全部增值税与该商品在最终销售环节或出口环节的总体税负是一致的,根据最终销售额和增值税率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该商品出口以前各环节已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该商品出口以前各环节已纳的增值税之和。如果将这笔税额退还给商品出口经营者,就能做到出口退税的准确、彻底,使之以完全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对于进口商品,由于按增值额设计税率,要比按“全值”征税要高,并且按进口商品的组成价格计税,从而把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因退税或不征税给进口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转化为国家所有,这样不仅平衡了进口商品和国内生产商品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根据国家的外贸政策,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奖励或限制,保证国家的经济权益和民族工业的发展。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一、征税范围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和财税政策的不同,增值水征税范围的宽窄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实行这种办法.由于征税范围窄,缺点是从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限制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第二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业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实行这种办法,将征税范围扩展到货物批发,可以在加大范围内消除因货物流转环节不同导致税负不公问题,促进货物合理流通。尤其对于由批发商直接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有利于便捷、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第三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这种办法的征税范围大,能够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并且能够更好地平衡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的税负。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四类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服务业,即在制造、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外,一些国家对农业、采掘业等初级产品生产行业也实行了增值税。这一类征税范围最广,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不实行增值税。(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特殊项目或行为需要做出具体确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如上述④~⑧的几种情况就属于此种原因。(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南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财税(2008) 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 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主要有: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国税函(2009) 432号《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财税(2006) 153号《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和印刷、制作业务等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免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9) 147号《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l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 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 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 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5)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的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①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②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③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6)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7)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似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16)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18)财税(2006) 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19)财税[2009]148号《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20)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实际也涉及到征税范围的大小问题,即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故在此节列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l 500 ~3 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 200元。上述所称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所降低(以下简称新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新的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上款第(4)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并将填报的该表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4.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红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是总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现为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现为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进行税务检查。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8.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现为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三)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本节“三”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其主要规定如下: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为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 3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做了如下规定,并从2004年8月1日起实施。(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理。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现已不包括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E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9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一档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税率。一、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17%,如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二、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1)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2)音像制品(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3)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4)二甲醚(自2008年1月1日起)。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 0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税率为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当然我国目前并非对全部出口产品都完全实行零税率。我们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调节出口产品结构规定了出口退税率,对大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对某些出口产品也并非完全实行零税率。四、征收率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一)一般规定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 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之所以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二是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统一降低至3%。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中已经解释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我国目前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这是对销售全额的征税),然后对当期购进项目已经缴纳的税款(所含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因素。而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关键在于确定当期销售额。对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在税法中也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下面按照这个逻辑进行介绍。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在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价款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比较简单的,因而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确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人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上述四项允许不计入价外费用是因为在满足了上述相关条件后可以确认销售方在其中仅仅是代为收取了有关费用,这些价外费用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因此,纳税人对价外收费按税法规定并人销售额计税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保证做到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0%;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另外,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贷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对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货物销售额呢?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同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对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本章第一节“征税范围”中已列明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不符合我国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即仍会导致对增值税销项税额本身的重复征税现象,也会影响企业成本核算过程,如果普遍出现以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物价非正常上涨情况的出现。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所适用的税率。二、进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应有配比性,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做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以偷税论处。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见本节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时间限定”)。国税函[2009) 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应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4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该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对这项规定需要解释的是:(1)所谓“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2)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3)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人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 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对这项规定需要解释的是:(1)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3)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4)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5)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7)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3)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免税项目见本章第二节“一、征税范围”之(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7.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规定。(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把当期实现的销售额隐瞒不记账或滞后记账,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或者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税法首先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以及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时间做了限定。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额计算的金额。纳税人在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章第一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3)至第(8)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等(详见本章第十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等,以保证准时、准确记录和核算当期销项税额。2.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 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28号)附件l《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 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 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情况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将如何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称“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五种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而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时期。另外,对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前述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如果属于进口货物是完全适用的;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主要包括进价和运费两大部分。(四)销货退回或折让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目前,一些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这是税法所不能允许的。对于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而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为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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