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人教中考思想品德总复习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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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人教中考思想品德总复习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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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总复习之法律常识
(七下单元四和八下)
一、感受法律的尊严
1、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十分必要。
2、常见的社会规则及其特点:
(1)道德,靠舆论、习惯和信念的力量,力求在人们心中定出准则;
(2)纪律、规章,按本单位本团体的需要,定出在局部适用的准则;
(3)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具有普遍约束性,意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
3、法律的作用:
(1)规范作用。法律伴随我们一生:出生时,人身权利、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六周岁,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具备劳动能力时,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达法定年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登记结婚的权利,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临终前有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等。
(2)保护作用,表现为:a.日常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b.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
4、我们如何对待法律:
学法、用法、护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爱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5、关于违法行为:
(1)定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类别: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
(3)一般违法行为:指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它们具有如下共同点: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4)犯罪: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事违法行为,亦即严重的违法行为。
基本特征:a.严重危害性(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必然后果)。
(5)刑罚:即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类别:
主刑(主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补充主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刑罚的使用:
主刑单独适用,不能叠加;附加刑可单独适用,也可作为主刑的补充和主刑并用。
6、刑法的任务和性质:
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7、我国法律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8、守德与守法的关系:
道德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道德水平高就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道德水平低有可能会逐步走向违法犯罪。遵守法律也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9、犯罪的危害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危害: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启示: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违法犯罪,加强自我防范。
10、如何远离违法犯罪,加强自我防范:
(1)加强修养,践行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2)自觉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自觉依法自律,做一个守法的人:(3)要从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二、法律护我成长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保护。
原因:(1)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2)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没有经济实力,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措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未成年人的保护设置了四道防线:
a.家庭保护,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b.学校保护,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学校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等。)
c.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博物馆等免费给未成年人开放;禁用童工;营业性舞厅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
d.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设立少年法庭,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等)
3、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是法律,我们要善用法律保护自己:
(1)学会通过非诉讼手段维权(常用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反映问题,寻求帮助;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
(2)敢打官司(即敢用诉讼手段维权)。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类别: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要善于斗争。①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善于同侵权行为做斗争;当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也要加以维护。(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②我们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将不法分子抓获。
③面对歹徒行凶,设法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权利义务常识
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主要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除了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外的公民。
2、人民和公民的区别
(1)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2)公民在范围上大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
3、关于公民权利
(1)基本权利:即宪法规定的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
(2)权利的保障:有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的,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来保障公民权利。
(3)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障书,其中涉及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a.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b.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c.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d.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4、关于公民义务
(1)来源: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
(2)道德义务
意义: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既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履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
(3)法定义务
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履行义务的原因:a.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B.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C.自觉履行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
履行要求:
a.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如“五爱”公德、无偿献血、讲普通话、从事义务劳动)
b.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依法纳税、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依法服兵役、传染病患者有接受隔离及时就医的义务等)
c.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如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禁止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禁止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
(4)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联系:它们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区别:两者的产生方式、适用范围、实现手段等都有所不同。
四、我们的人身权利
1、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2、人格权
(1)地位:基本权利;是人自己与社会、他人联系和交往的前提。
(2)内容: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和精神性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特点:a.从出生起就伴随我们;b.由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3、生命健康权
(1)地位:在人格权居首要地位,是最根本的要身权。
(2)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权。
(3)法律捍卫生命健康权的表现:a.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b.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C.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予以特殊保护。
意义:a.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受教育权,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b.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等。
表现:a.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关于珍爱生命、维护健康
法律性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
表现:
①要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表现为:a.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b.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就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c.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②除为正义献身外,不得让与或抛弃生命健康权。原因:a.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b.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c.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d.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③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
理解:a.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b.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c.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d.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4、人身自由权
(1)地位和作用: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2)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5、人格尊严权
(1)常识:人格尊严是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2)内容: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3)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名誉权
(1)涵义: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表现: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即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3)意义:它是人格尊严的集中体现;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4)法律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侵犯名誉权的常见现象及其后果:
现象: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别人身上泼脏物等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诽谤行为。
后果:这是既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7、肖像权
(1)常识: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是肖像人的价格标志。
(2)内容:(1)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2)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3)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3)常见侵权行为:(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4)维护: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8、姓名权
(1)常识:姓名通常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2)内容:(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9、隐私和隐私权
(一)、关于隐私:
内容界定:(1)隐私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领域。(2)如果个人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政治生活有关,则不属于隐私,不受隐私权保护。
保护隐私的必要性:(1)是人独立自由的需要;(2)是内心世界安宁的需要;(3)非法披露隐私有危害。
(二)关于隐私权
(1)涵义: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2)内容:
①私人生活安宁权。公民住宅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
关于搜查:a.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b.搜查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c.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侦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②个人信息保密权。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
③私人通信保密权。一方面,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另一方面,公民有权自己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两种特殊情况:a.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b.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满10周岁)和精神病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
(三)学会尊重他人隐私(要求):
(1)要树立隐私意识,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陋习;
(2)要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责任保证个人隐私安全,信誉体现对他人的忠诚。
(3)要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四)隐私权的维护
一方面,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采用处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上网时要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的知识。
(五)保护隐私和交流沟通的关系
保护隐私不等于自我封闭、与世隔绝。当自己遇到麻烦、产生困惑、出现烦恼时,应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沟通和交流,以获得成长所需的理解和帮助。
10、关于课本的几个问题的解答
(一)、我们如何避免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如何远离暴力)?
答:(1)从小培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2)培养关爱他人的感情和宽容的态度;
(3)注重疏导自己的情绪,尤其须制怒。
(二)、如何看待见死不救(徐文)、见义莽为(王明)和见义智为(钟平、黄晓芳)三种表现?
答:(1)对于王明的行为要辩证的看待。
首先,他勇敢跳入水中救人是见义勇为、有高尚道德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和道德褒奖。
其次,王明的行为从法律和道德方面都不宜提倡。其一,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和处理危机能力,往往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我国法律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其二,从道德角度讲,当前大力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道德观,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孩子首先要学会的是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机智救人,理智救灾。
再次,王明的行为不宜提倡并非否定在未成年人中进行“见义勇为”的道德教育,我们应提倡中小学生“见义智为”。一方面要教育未成年人见义要有所为,不可冷漠、怯懦;另一方面强调未成年人应以自护自救作为见义勇为的重要前提,培养他们临危不乱、充分动脑筋的科学态度,以避免鲁莽行事,造成不必要的牺牲。
(2)钟平、黄晓芳的行为既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又是道德教育提倡的行为。
(3)徐文的行为不违法但应受道德的谴责。
(三)、面对不公正的评价该怎么办?
答:一方面要从事实出发,证明事实真像;另一方面,要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小明污蔑大江考试作弊一事,同学们议论纷纷:
大伟:小明的行为只是情绪失控,以后注意培养自制力就行了。
小辉:小明的行为违反诚信准则,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小敏:小明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是侵害大江名誉权的行为。
大江:“身正不怕影子歪”“和为贵”,我应主动找小明谈谈心。
答:大伟希望小明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是正确的;但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进错误。
小辉的认识不够全面,缺乏维权意识。
小敏的看法较全面。(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2)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3)小明诬蔑大江,致使别人怀疑大江的人品,其行为有悖于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轻则会伤害同学感情;重则会造成严重后果,要负法律责任。
大江的观点是可取的。我国法律规定,名誉人有权自己要求或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大江采取协商之法来行使自己的名誉权,一来能融洽同学关系,二来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五、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1、终身受益的权利——受教育权
(1)受教育既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一项基本的人权),又是我们的基本义务。
(2)教育的意义:a.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b.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3)关于受教育权
涵义: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保障:a.法律保障(形成了以教育法为基本法的法律体系;这是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b.物质保障(物质基础);c.师资保障(重要条件)。
维护: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4)关于义务教育
涵义:是按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涵义告诉我们,义务教育的“义务”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循并应尽的义务。(义务教育共九年)
特征:强制性、统一性(普遍性)、公益性(免费)。
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履行受教育义务
a.我们一定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努力学习。
b.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要自觉履行以下义务: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等。
(6)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要求):
a.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b.我们要养成终身学习的好习惯。c.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期,树立远大理想,自觉勤奋学习。
2、财产所有权
(1)只有公民合法的财产才属于个人所有(来源合法、依法纳税之后的部分)。
(2)涵义及分类: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法律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
方式一,我国的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方式二,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锐利武器。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维护: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或者请求法院强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依法撤销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等。)
3、继承权
(1)遗产:应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b.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c.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2)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3)继承权的实现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a.法定继承(为现阶段多数继承采用的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确立依据:根据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确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特殊困难的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多分,有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少分或不分)。
b.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最大优点: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必备条件:有遗嘱能力,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内容和形式须合法,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关于遗赠:将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法律允许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受遗赠人获得遗赠的遗产受我国法律保护。
(5)继承权争议的解决
a.在遗产继承中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外,还要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b.当继承权受到侵犯时,不要忍气吞声,要增强维权意识,要学会依靠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智力成果权
(1)无形的财产——智力成果: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2)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3)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的维护: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如果成果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4)依法保护智力成果权
当自己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
5、消费者的权益
(1)保护消费者的意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美好生活。
(2)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监督权等
(3)消费者所享有义务:要履行作为消费者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商场购物态度要谦和,说话有礼貌;选择商品要实现考虑好,以免耽搁其他顾客的购物;对营业员的服务要表示谢意;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4)炼就一双“慧眼”
原因:现代社会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很多,所以我们要有一双“慧眼”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
做法: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正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5)维护权益的途径:
商品交易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乏经营者可乘之机。
商品交易后;消费者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诉讼。
六、我们崇尚公平和正义
(一)关于公平
1、对公平理解要注意的原则:不同时代,不同个体,面对不同的问题,对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公平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公平是得到自己该的,也是分担自己该做的
2、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
原因:(1)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能够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实现这点。(2)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有了公平,我们才能通过诚实劳动,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人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3、理智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
做法:(1)应该增强威权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的手段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以谋求最大的公平;(2)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受到个人的机智观念、思维方式的制约,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我们可以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理性地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念;(3)崇尚公平、主持公道,要同破坏公平的行为做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4、自觉树立公平合作意识
原因: (1)社会需要合作,合作是社会生活中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以公平为基础的合作才是良好的合作。(2)公平的合作必然是互惠的合作。树立公平合作意识,有助于我们顺利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二)关于正义
1、正义的重要性:(1)社会生活需要正义,没有正义,善良就会被践踏,邪恶就会肆虐整个社会就会陷入黑暗和混乱之中。(2)公正需要正义制度来维护。制度是以公开宣布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系统,它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既受利益,也受约束。
2、正义的判断标准:在社会进程中,凡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凡是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行为。正义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尤其要尊重人的生命权,公正地对待他人和自己。
3、社会发展需要正义
原因:正义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当我们参与社会合作竞争的时候,正义的制度给予人们公平的支持和保障,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公平的获得也需要正义的制度作为支撑,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3)公平为人们提供了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而正义则可以通过制度的调节来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使得我们的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
4、自觉维护正义(表现为):
(1)遵守社会规则和程序。
(自觉维护正义就要遵守正义的制度。)
(非正义行为的危害:会损害别人的权利和机会,进而危害整个社会。)
(2)做有正义感的人。
正义感的感受:会对正义行为表现出赞赏和崇敬之情,对正义充满向往和追求,会乐于把正义的崇尚之情赋予行动。面对非正义的行动,则会产生不按、不满、愤怒的情绪,乃至采取行动维护正义。
社会发展需要正义的人:只有正义感的人正直的人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稳定、更和谐。
正义感是做人的优良品德
如何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1)如果非正义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自己能够采用正当方式,奋起抗争;(2)如果看到飞正义的事情发生在他人身上,能够见义勇为,及时对受害者给予声援和救助。(3)总之,做有正义感的人不仅要求我们明辨什么是正义行为,什么是非正义行为,更重要的是感悟,以升华道德境界,去践行,以伸张正义。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为自己、还会为他人、为集体 、为国家的正义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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