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学 习 任 务 核 心 素 养 1.描述与分类: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 2.解析与论证: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 3.预测与选择: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说“不”。 4.辨析与评价:正确认识“人肉搜索”现象,把行使监督权与尊重他人隐私统一起来。 1.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2.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公共参与: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议题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2020年1月20日,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江安县半大路行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抢救无效死亡。蒋某来自农村,家庭本不富裕,上有年近六旬的父母,下有一个6岁的女儿和一个2岁的儿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6日,蒋某家属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6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用共计61万元。 受害人蒋某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以及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019年12月31日,宜宾中院出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明确在宜宾辖区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是四川宜宾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探究1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蒋某得到相应赔偿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什么权利的保护? 提示:生命权。 探究2 (解析与论证·政治认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乡统一标准计算被称为“同命同价”。这体现了民法什么原则? 提示:平等原则。“同命同价”表明公民的人格与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要提高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探究3 (预测与选择·法治意识)你认为蒋某家属得到的经济损失费包括哪些方面的赔偿? 提示: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1.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范围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意义: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 (1)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2)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典例] 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律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说明了( )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C.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D.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思维建模] 审设问 1.本题是一道说明类选择题。 2.谚语寓意,需要从字面意思分析隐含的法律内涵。 审材料 1.“疯狗咬伤人”,说明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2.“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说明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析选项 区分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与生命健康权,排除A、D项。根据材料“咬伤人”的信息可知此处涉及的是健康权,不是生命权,选C,不选B。 定答案 C 【跟踪训练】 1.小王到商场选购文具,被商场保安怀疑偷窃而强行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并宣称这是商场的防窃规定。小王准备控告商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的依据是( ) A.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B.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C.商场无权制定维护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D.商场的行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荣誉权 A [根据“强行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的信息可知此处侵犯了小王的人身自由权利,A符合题意。B、D材料未体现,C错误。] 2.根据我国《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某市工商、质检部门对市场销售文具情况和企业产品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橡皮擦、书写笔、书包等学生用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上述举措( ) ①为公民获得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保障 ②是尊重和保障学生健康权的具体体现 ③能迅速增强我国学生的身体素质 ④有利于规范我国学生用品的市场秩序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B [不符合要求的橡皮擦、书写笔、书包等学生用品会对学生健康造成损害,②入选;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有利于规范学生用品的市场秩序,④入选。] 议题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探究1 (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怎样理解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是合理合法的? 提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探究2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分析张丙的做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张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姓氏改回,属于干涉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 1.姓名权 (1)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表现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想一想] 某中学高一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林某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频繁更改吗? 提示:①要具体分析林某的年龄情况。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年满十八周岁可以更改姓名。②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宜频繁更改名字。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1.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比较 姓名权 肖像权 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法律特征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侵权行为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2.姓名权的具体表现 (1)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典例]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思维建模] 审设问 1.权利由法律赋予,法律未认定的公民不能随意创设。 2.要求选择表述正确的选项,需要排除错误选项。 审材料 1.甲非法使用乙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说明乙的姓名权被侵害。 2.甲在丙银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丙银行没有尽到信息核实义务,故应担负法律责任。 析选项 根据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此处属于冒用他人姓名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故选A项。根据名誉权的定义,可知甲的行为不属于名誉侵权,排除B。我国法律没有信用权的规定,可排除C。根据获取的材料信息可知,丙银行存在工作疏漏,故承担法律责任,排除D。 定答案 A 【跟踪训练】 1.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陈某刻意隐瞒个人病情,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多人被隔离观察。被隔离的邻居李某非常恼怒,将陈某的照片发布到网上并添加许多辱骂之词,引发众多网友评论和转发。李某此举涉嫌侵犯陈某的( ) ①姓名权 ②肖像权 ③名誉权 ④隐私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李某将陈某的照片发布至微博,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添加许多辱骂之词,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②③符合题意。] 2.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兰星香皂厂 B.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D [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在未经陈兴夫妇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陈华的肖像,所以三者都是侵权人。] 议题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2020年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探究1 (描述与分类·法治意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治理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提示: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探究2 (预测与选择·公共参与)结合“人肉搜索”现象说明在网络空间中怎样做一个懂得尊重他人隐私的文明网民。 提示:尊重他人隐私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尊重别人的隐私就是尊重自己。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树立相互尊重的思想。 1.名誉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1.名誉权与荣誉权 (1)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2.隐私权 (1)内容: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等;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2)特征: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3)意义:保护隐私权是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需要,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需要,是维护公民法律上、道德人格上平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 提醒:当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家庭、学校、社会各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如未成年人每个人都有一些涉及个人心理以及社会交往的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需要重视。 3.公民人身权的比较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生命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提醒: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典例] 某中学九年级学生刘胜、李明等四人同住一宿舍,刘胜等三人见李明不在宿舍,就偷偷地传阅李明的日记,还在教室里面宣传和起哄,以致班里许多同学经常挖苦、讽刺李明,对李明造成很坏的影响。刘胜等三人的行为是侵犯( ) ①李明姓名权的行为 ②李明隐私权的行为 ③李明肖像权的行为 ④李明的名誉权的行为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思维建模] 审设问 1.要求对刘胜等三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2.“侵犯”表明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审材料 1.“偷偷地传阅李明的日记”表明了对李明隐私权的侵犯。 2.“在教室里面宣传和起哄,以致班里许多同学经常挖苦、讽刺李明”表明了对李明名誉权的侵犯。 析选项 根据姓名权的定义,此处不涉及姓名权,①排除。根据材料信息可知李明的私生活受影响,侵害了其隐私权,②入选。根据肖像权的定义,此处不涉及肖像权,③排除。根据材料信息可知李明经常被挖苦、讽刺,其名誉权受侵害,④入选。 定答案 B 【跟踪训练】 1.甲与乙因工作原因结怨。为报复乙,甲在网络上散布乙有婚外情等不实之词,还将偶然偷拍到的乙与异性多人在饭店大堂正常聚餐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作为佐证。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A [为报复乙,甲在网络上散布乙有婚外情等不实之词,甲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故选A。B、C材料没有体现,不选。隐私权强调的是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材料中甲将偶然偷拍到的乙与异性多人在饭店大堂正常聚餐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一般不认为是侵犯隐私权,D不符合题意。] 2.张某通过其微博发文,毫无根据地质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战烈士的英雄事迹,损害烈士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烈士子女向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侵犯了( ) A.烈士和其子女的名誉权 B.烈士子女的隐私权 C.烈士的名誉权 D.烈士子女的名誉权 C [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张某通过其微博发文,损害烈士形象,侵犯了烈士的名誉权。] (教师用书独具)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6.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未成年人郑某未婚先孕,到市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产。她怕此事张扬出去,便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了好友陈某的名字。陈的男朋友于某是市医学院学生,到市妇产科医院实习时,意外发现了这一情况,他非常生气,当天下午找到女友陈某,狠狠地打了她两耳光,并与之断绝恋爱关系,后经调查和笔迹鉴定才真相大白。不久陈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郑某做人工流产时写自己的姓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名誉权利,给自己带来很坏的影响,并且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要求法院制裁这种侵权行为。 信息提取 知识对接 素养落实 郑某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了好友陈某的名字 未经他人允许盗用他人姓名,姓名权受侵害 公民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该提高法治意识 陈某被冤枉、男朋友打了她两耳光,并与之断绝恋爱关系 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 公民要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名誉,在社会交往中珍惜自己的独立人格,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 要求法院制裁这种侵权行为 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法治意识是公民的基本素养,公民要学会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1.陈某可以在起诉书中主张郑某( ) ①赔偿误工费 ②赔礼道歉 ③恢复名誉 ④受到刑罚处罚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B [与姓名权、名誉权相应的责任更恰当的是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赔偿误工费往往在健康权受侵害时产生,刑罚处理是严重违法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应的责任,②③入选。] 2.法律保护人的姓名权的依据是什么?材料中陈某的姓名权是如何受到侵害的? [解析] 本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姓名权的法律依据,一个是姓名权侵权行为的特点。结合材料中郑某的做法及其影响回答即可。 [答案] 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材料中陈某的姓名被盗用和假冒,陈某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