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部编版高中政治思品选择性必修二5.2薪火相传有继承导学案(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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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部编版高中政治思品选择性必修二5.2薪火相传有继承导学案(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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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学 习 任 务 核 心 素 养
1.描述与分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含义,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解析与论证:明确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意义。
3.预测与选择: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正确处理家庭利益关系,实现家庭的安宁幸福。
4.辨析与评价: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1.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2.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4.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议题一| 法定继承有顺序
杭州姑娘小丽作为家中的独生女竟没办法全部继承爸妈的遗产,小丽爸妈先后过世了,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价值大约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他父亲名下,她想去过户却被房管局拒绝了。法律的说法是这样的:
?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小丽母亲,1/2属于小丽父亲的遗产。
?小丽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小丽母亲、小丽、还有小丽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1/6,合计2/3,小丽分得1/6,奶奶分得1/6。
?奶奶过世后,奶奶的1/6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继承,每个人1/24房产,因大伯已早于父亲和奶奶过世,所以小丽再获1/24房产。
?小丽母亲过世,小丽又获得了母亲的2/3房产。
结论:小丽获得了1/6+1/24+2/3=7/8房产。光看这些,小丽懵了,简直太复杂了啊,明明自己是独生子女,根本就没有兄弟姐妹争财产,没想到七大姑八大姨那些无关的人也扯进来了。
探究1 (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小丽父亲死亡时为什么会有三个继承人?
提示: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小丽母亲、小丽、小丽奶奶都有继承权。
探究2 (预测与选择·法治意识)如果小丽的父母愿意把全部房产由小丽来继承,应该怎样做?
提示:立下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1.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3.继承权
(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想一想] 老益是个企业家,年轻的时候一场车祸,妻子孩子都丧命黄泉,而老益的父亲早在他小时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开始做生意,在商场里闯荡几十年后做出了一番事业,但是因为患有癌症不幸撒手人寰,因为死前老益没有立遗嘱,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来,召集两个弟弟和老母亲商量把老益财产分四份,他们几个继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吗?
提示: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因为老益的母亲还健在,而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继承的时候轮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们。所以老益的财产应当全部由老母亲继承。
1.法定继承
(1)内涵: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特点
①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
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3)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4)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提醒: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当今世界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
2.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的具体体现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不均等则必须经继承人协商同意才可。民法典尊重继承人的意愿,鼓励继承人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2)对继承人以外的,在适合的条件下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抚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
上述内容使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也使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中华传统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
(3)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上,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前提,各继承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以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体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在继承权的保护上,如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该原则,将会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
(5)在对民族传统上,如父母一方健在,即不分割财产的支持,按此原则,遗产可以暂不分割,待尚存父或母死亡后,各继承人再通过共同协商一并分割。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民族传统和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家庭氛围,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典例]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思维建模]
审设问 1.题型为判断类选择题。
2.明确“其遗产”中的“其”指的是丙。
审材料 1.由“小明20周岁”可知他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
2.由“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可知该收养关系不成立。
析选项 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是夫妻关系,故甲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小亮是丙的儿子,所以也有继承权;丙与甲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光无继承权。
定答案 B
【跟踪训练】
王某死亡后,其遗产包括(  )
A.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收益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C.拾得的遗失物
D.个人所获得的稿费、奖金
D [注意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D符合题意。A不合法,B为共同财产,C的所有权是他人。]
议题二| 遗嘱继承重意愿
王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王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王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 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王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王某突发心脏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王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立下口头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 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 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 000元,留给女儿6 000元,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王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却发现王某还有8 000元存款没有处理,就直接交给王某的女儿,但王某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认为儿子是法定继承人,王某的女儿已经得到6 000元了,剩下的8 000元该由他继承,于是向法院起诉。
探究1 (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王某在订立遗嘱时为什么请两名医生作证?
提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才能生效。
探究2 (解析与论证·法治意识)学校在处理王某遗产时,首先根据遗嘱把赠给学校作奖学金的15 000元、赠给邻居肖某的1 000元、留给女儿的6 000元予以处理,这样是否合适?为什么?
提示:合适。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4)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1.遗嘱继承
(1)内涵: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2)特点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
提醒: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2.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
3.独具中国特色的继承权立法
(1)明确规定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在20世纪80年代初,对公民能不能继承生产资料是有争议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能否继承,是继承权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继承法明文列举了“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遗产范围,可以继承,从而解决了这个长期争议的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调动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
(2)突出对老人的赡养,保护老人的权利。这是继承法非常突出的特点,特别是其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不得改变遗赠扶养协议;也高于法定继承,高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公民死亡以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该协议处理。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创举,在全世界都是独有的。
(3)强调保护妇女的继承权。中国过去主要实行宗祧继承制度,妇女没有继承权。所以在继承法中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包括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家庭得双份;丧夫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等。
(4)注重协商处理遗产问题。这是中国的特点,其他国家的继承法通常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很少体现协商精神。在我国,往往注重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比如父母一方死亡往往不立即分割遗产,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遗产。这些民间习惯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因此,继承法总结了这些好的习惯,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以及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确定应继份额时,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典例] 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两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思维建模]
审设问 本题设问需要结合选项才能明确为判断评价类选择题
审材料 1.从“亲笔写下”“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可判断为属于自书遗嘱。
2.从遗嘱中的内容可判断并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形。
析选项 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的原则,A不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B不选;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C不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体现意思自治,D正确。
定答案 D
【跟踪训练】
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以________为准(  )
A.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内容最相近的数份遗嘱
A [遗嘱的效力中应该最能体现遗嘱人真实意志的遗嘱为准,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效力最高。]
(教师用书独具)
1.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2.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应用示例:用于明确继承的对象,做到产权清晰,合理确定各种利益关系。)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
4.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5.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用示例:用于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明确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6.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被继承人刘三于2020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201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201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20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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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 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弘扬主旋律,鼓励人们遵守法律、敬畏规则,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正确参与社会生活
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处理继承问题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方略
1.本案中不是继承人的是(  )
①刘甲 ②刘乙 ③马玉花 ④赵大伯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B [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②入选。赵大伯属于遗赠对象,不是继承人,④入选。]
2.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解析] 回答本题需要准确把握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内涵,把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与合乎法律的要求。
[答案]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②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③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④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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