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先秦法制中的誓盟因素孙玉 09504028 09历史摘要:本文认为,誓盟祖约既具有宗教功能 ,又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功能。先秦法制在刑法、民法、国际法、司法制度等方面均受誓盟诅约的影响。誓盟祖约在先秦法制中起到解决邦国之间、万 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弥补之不足的作用。关键字:先秦法制 誓盟 宗教我国先秦时期,因社会去古未远,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凡遇大事,为表诚信,常常采取对天发誓以明心的作法。人们相信,天是公平无私,无所不知的。如果人们向它发誓时有言辞的不真实或发誓后违背誓言,必将受到惩罚。先秦人们的这种思想对统治阶级的统治是非常有利的,自然被历代统治者加以利用,他们把刑罚与天联系起来,把天推崇为万物之起源,刑政之大本,以此来膨胀自己的权威 所以 使神权天命和神明裁判思想长期占领统治地位,使神权和法权纠缠在一起。这样,具有对天盟哲意义的誓盟诅约习俗,无疑对我国的先秦法制产生较大的影响。一 誓盟诅约的含义在我国的文献中,有关誓盟诅约的记载非常丰富,目前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解释。“誓”,《礼记·曲礼》解释为“约信曰誓”。《说文》释为“誓,约束也。”按段注“按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由此可知“哲”是人们以言辞共相约束之意。其在夏商时主要用于军中协调行动,所以文献中称为“军旅曰誓①”“誓军旅②”。周时多用于一般民法活动中,起保证作用。其多见于出土的与诉讼有关的铜器铭文中。“盟”,《礼记·曲礼》解释为“莅牲曰盟”。按郑玄注:“盟以约辞告神,杀牲献血,明著其信也。”又据《说文》解释:“盟,杀牲歃血,朱盘玉敦,以立牛耳。”从这些记载和解释可知,“盟”们遇大事时,对神发誓,献血为凭的活动。其主要用于诸侯盟会,即“侵伐盟会,无时无之③。” 但也和誓一样用于民法活动,起保证作用。“诅”,《说文》解释为“诅,言州也,从言,且声。”古时常常诅祝连称,《尚书·无逸》载:“民否则厥心违怨否则厥口诅祝。” 孔颖达疏为:“诅祝,谓告神明令加殃咎也,从言告神谓之祝,请神加殃谓之诅。”从而可知,“诅”就是诉以鬼神,求神降祸于僧恶之人之意。其常和盟连称,多用于盟誓动中。“约”,《说文》解释为:“约,缠束也。”而《毛传》载为:“约,束也。” 所以郑玄认为“约”,言语之约束” ④。其意就是以语言或文字预先规定须共同遵守的条件,以守信为基础,,即“大信不约” ⑤。在西周时还专门设置了掌“邦国万民之约剂”的司约。这可以知道,约既用于邦国之间的活动,又用于民事活动。由此可见,誓盟诅约有其各自的基本含义并存在着差异,但也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共通之处。首先,字异而义近,均于守信为前提 ,并常常连称甚至可以互换。其次 宗教色彩浓重,都具有对天发誓以明心的意义。誓,不管是用于誓军旅的军誓,还是用于民事活动的盟誓,都必须以神作保证。诅,源于原始宗教法术,无论是诅咒,还是诅祝都是法术思维盛行时期的最流行的语言形式,在先秦时期仍常被使用。诅和盟一样,常伴有发誓献血的祭神仪式。再次,对我国先秦法制有较大影响。这 一方面体现在神明裁判的问题上。所谓神判,就是对神发誓求神晓示以断曲直的作法,也就是人们发生纠纷或争执时,乞求于宗教神秘力量以定曲直的审判方法。神判差不多在各个民族早期历史上都曾出现过,我国先秦时期也不例外,这从我国法字的结构和殷商司法官称“御鹰”可以反证其存在。另一方面的影响体现在先秦历代的法制中存在着许多盟誓诅约的内容。如:“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统治阶级还力主:“以两剂禁民狱。(14)(《周丰·秋官·大司寇》)”。在西周的诉讼案件中普遍采用形式主义的盟誓制度。这些都说明誓盟诅约既有宗教的功能,又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违者要受到惩罚。二、先秦法制中的誓盟诅约由于先秦是我国古代法制的初创时期,统治阶级必然要借助宗教力量来弥补法律落后之不足,从而使誓盟诅约在法制生活中长期存在,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刑事、民事、国际交往(或国际法)和司法制度。首先,从刑法方面看,在原始社会时,法律规范尚未脱离宗教规范,人们发生纠纷或争执,往往乞求宗教的神秘力量以定曲直。所以,对神发誓后,有两种结果:一是求神明立断曲直,这就是所谓的神判法。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形式仍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这在我国先秦历史记载中,能找到它存在的痕迹。大多数神判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单一的求助超自然的力量,要求立见效果。对于发誓后的第二种结果,则不是当场见效的,而是立足于上帝将惩罚发假誓或违背诺言的人,也就是誓盟诅约习俗,而此习俗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人们常说兵刑合一,刑起于兵,就是军法和刑法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也可以说最早的刑法就是军法,所以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锥 (19)(《 国语 鲁语 上》)”的记载。在我国文献中记载有较多具有军法性质的诰誓和军誓,如《尚书》中就有《甘誓》、《汤替》、《泰誓》、《牧誓》、《费誓》、《秦誓》等以誓名篇的诸文。这些誓大同小异,皆为君主誓师之辞,其内容中,突出地暴露了统治阶级的军事镇压和司法镇压的双重职能。所以,不管是神判,还是誓盟诅约,虽然它们形式不同,但在借助神的力量达到审判目的是相同的。其次,从民法方面看,先秦时期也是我国民法的开始阶段。民法中契约是解决人们纠纷或争执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当然,早在文字创造之前,远古的先辈们已经发明了“刻木为信 的契约行为,并为了保证对契约内容的守信和记忆,必先诉告神明 ,并举行一定的仪式 由当事人双方作出一定的动作 ,讲一定的语言,由在场者加以证明。到先秦时,这种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均被继承。并发展为书面契约的形式。特别是在西周时专门设立了带有浓厚神职色彩的司盟和司约 ,以解决诸侯及民间的纠纷或争执。这些从后世出土的西周青铜器铭文记载中进一步证明。再次,誉盟诅约也成为国际交往和国际盟约内容的一部分。这在春秋时期表现得最明显,史书记载此时“世道交丧,盟诅滋彰,”(31)(《谷梁传》隐公八年范注)春秋盟誓不但次数多,而且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有许多属诸侯国之间为了某些重大事件或在某些, 重大活动中制订的公约,所以盟誓活动成为诸侯国之间解诀国与国交往中各种矛盾和 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盟誓诅约是当时国际盟约的一部分。春秋时在这种频萦的盟誓下订立的盟约靠什么来维系?除依靠同盟的政治、军事力量外,很重要仍是依靠神明的力量来维系,这也说明当时人们的神权观仍是很浓重。仅从出土的侯马盟书的记载就可看到这一点。盟书的体例格式基本一样,除了盟誓约辞部分外 ,都有其诅辞部分, 也即是对违背盟誓的惩罚部分。其惩罚方式千篇一律,都是借助神灵诅咒违背盟誓者将灭国灭家,灾祸临头。第四,替盟诅约也影响当时的司法制度。夏朝特别是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判法传统。到了商代,在司法领域广泛采用占卜 决定刑罚与否的形式 而对疑难案件也“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笙。(37)(勃肠《尚书·洪范》。)这虽然意识到了国王 、卿士 、庶人的作用但“稽疑,择建立卜笛人 ,乃命卜笙,… …立时作卜笙 ,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38)(勃肠《尚书 洪范 》)而到西周时,通过盟誓就可结案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特点之一。此外盟誓还成为西周诉讼程序中的法定程,并可起到证据的作用从文献和出土铭文记载可看到,每次诉讼活动均有盟誓活动都有一定的程式,而且,不仅当事人要盟誓,见证人也要盟誓,并由司盟、司约参与其事,这除了说明盟誓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外,也反映了司法活动中的形式主义色彩。而盟誓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它可作为诉讼程序中获得证据、确定证据的重要方式,即旧的盟誓,均成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 而新的盟哲 ,又充当判决的唯一根据,决定着诉讼能否终止。所以 在进行诉讼时,通常先由法官领誓,以显示誓词的重要性,然后再由当事人重复誓词,接着才开始进入审理。综上 所述 因 为在 “有夏服天命” “致孝乎鬼神”(40)(《 尚书·召浩》)而“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41)(《礼记·表记》)。周时也讲神权、天罚 , 到春秋时期“世道交丧,盟诅滋彰”。这种天命神权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宗教必然对法制产生影响,而且其影响是较大的。这从前面的论述可看到先秦法制在刑法、民法、国际法、司法制度等方面均受哲盟诅约的影响。再从夏商的神羊审判、巫璐占 卜决罚的神判法到西周刑事民事中的盟誓制度,再到春秋战国时国与国间的盟会盟诅都说明誓盟诅约在先秦法制上的长期存在。同时,誓盟诅约也切实在早期法制落后的情况下,解决了邦国之间、万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法制不足的作用。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