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学年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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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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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先秦时期的政治体制:
(一)夏朝(约2070—约1600):打破了原始民主制下的禅让制传统,建立了世袭制。
(二)商朝(约1600--1046):内外服制度;有较系统的国家机构和分掌内外服各类事务的官吏。
(三)西周(1046—771):
1、贵族等级分封制:
内容:①周天子是国家最高统治者,控制着镐京和东都洛邑附近的王畿地区,其他地方则分封给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的同姓贵族、异姓功臣或旧贵族,在各地建立诸侯国。 ②诸侯在国内又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再分封士,形成贵族等级分封序列。 ③分封制是较内外服制度更进一步的政治体制,诸侯虽享有受封土地上的统治权,但也要服从周天子的政令,承担对周王室的义务。
2、宗法制:周天子与各级贵族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3、礼乐制:维护统治的文化制度。
4、商周政体特征: ①政治权力和血缘关系相结合,是西周政体的基本特征。②君主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始民主遗存对君主权力有制约作用。③最高统治者尚未实现中央集权。④王权具有神秘色彩。
二、秦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建立:
(一)背景:①春秋战国时期(BC770-BC22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宗法血缘关系的瓦解,西周贵族等级分封制开始解体。 ②为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各国政治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君主专制加强,郡县制、官僚制等封建政治体制开始产生。③秦统一结束了长期混乱局面。
(二)秦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1、皇帝制度(秦朝政治体制的核心)
特点:皇位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 本质:君主专制。名称由来:自认为德高三皇功过五帝。
2、三公九卿制(中央政府)
三公:丞相(百官之长,行政中枢所在,秉承皇帝,统领百官)、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副丞相,掌管图籍、文书,监察百官)。 九卿:分掌各类政务的机构。 运作:国家重大事情由公卿进行廷议,最后由皇帝裁断。
3、郡县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分为郡、县两级。郡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置郡守、郡丞和郡尉,另设监御史掌监察。郡下设县或道,根据户数的多少,置县令(长)、 丞、尉。郡县主要官吏都由中央直接任命。 评价:特征是中央垂直管理地方。郡县制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基本原则为此后历代王朝所沿用,影响深远;但郡县制下,地方听命于中央,缺少独立性。
4、文书行政 各级官僚机构以文书行政,建立邮驿为中心的文书传送系统,以保障皇帝和中央的政令能传送到全国各地。
三、两汉至明清行政体制的演变:
(一)中央行政体制:
1、西汉 (1)汉承秦制,中央行政体制仍为三公九卿制。汉武帝时期设立“中朝”。中朝:又称内朝,包括侍中、尚书令、常侍,负责决策。使外朝丞相权力大大削弱,加强了皇权。
(2)西汉晚期后,三公制取代丞相制,中朝尚书的权力逐渐增大。
2、东汉:刘秀将尚书台确立为新的行政中枢,三公权力受到削弱。
3、魏晋:三省体制逐渐形成。
4、隋唐:三省六部制:
三省: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是由皇帝直接掌控的中枢 。中书省是受命于皇帝的决策与出令机构,门下省是审议封驳朝廷政令的机构,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三省长官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并称宰相, 分掌宰相职权。他们共同议政的地方叫政事堂。
六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工处理各项具体政务。
评价:三省职责明确,相互牵制,削弱相权,可以有效履行封建国家的不同职能并加强皇权。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标志着中央行政体制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5、宋朝:宋朝设置三省六部制,但职能废弛瘫痪。
另设中书门下省,其长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履行宰相的职权。 但三司分割了宰相的财权,枢密院分割了宰相的军权,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合称二府,所以宋代为二府三司制。
6、元朝:实行中书一省制,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相权加强。
7、明朝:(1)明太祖废除中书省和丞相,亲理政务,绵延1000多年的丞相制度终结,标志着封建君主专制发展到更高阶段。 (2)内阁制:内阁大学士协助皇帝处理大量政务,成为事实上中央行政的中枢首脑。 性质:内阁不是法定的中央行政机构,是内侍顾问机构,无决策权。 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
8、清朝:军机处 特点:简、速、密。地位:军机大臣直接秉承皇帝,逐渐成为掌管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 影响:标志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
(二)地方行政体制:
1、西汉:郡县两级制。
郡:太守(京师所在地设内史或京兆尹,级别高于一般郡)、郡尉、郡丞。太守开府分曹理事,各曹属吏分管具体事务,由太守分别任用。
郡下设县(有少数民族地方设道):县令或县长,之下有丞、尉及分曹属吏。
王国与侯国:景帝和武帝后,权力被不断削弱,不再对中央构成威胁。
2、东汉晚期:原来的监察区“州”变为一级行政机构。
3、魏晋南北朝: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州刺史不仅有行政权,还有领兵权,形成内轻外重、干弱枝强的局面。
4、隋朝:废郡,以州统县,实行州、县二级制。
5、唐朝:继承隋制,实行州、县二级制。 唐朝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划分为10道(后增至15道 ),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机构。安史之乱后,道变成州、县以上的一级行政实体。
唐中期后,设节度使(州以上的地方军政长官),逐渐兼并役使州县,拥兵自重,形成藩镇割据势力。
6、宋朝:改道为路,又将隋唐时期作为军事管理机构的府变为一级行政区划,形成路、府、县三级制。
7、元朝: 地方设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掌管一省政务,简称“行省”。 后行省演变为地方常设的最咼一级行政机构。形成省、路、 府、州、县的多级行政体制。
意义:是中国省制的开端,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
8、明朝: 废行省,设三司,但省的格局并未改变。三司: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原本行省权力由三司分割)。明朝后期,各省派出巡抚、巡按,逐渐总揽一省之权。
9、清朝: 清承明制,巡抚成了一省长官,又设总督掌管数省军政大权。
明清时期,省之下设府(直隶州),府下设县(州),相对较为稳定,形成省、府、县三级级行政体制。
第2课 西方政治体制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的政治
公元前6世纪,古代希腊城邦国家形成,城邦的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其制度包含一定的民主因素,但各城邦实行的制度千差万别。
无论是希腊城邦,还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公民都仅是少数。妇女、外侨和奴隶不仅没有资格参与政治,还受到剥削和多种压迫。
(一)雅典:
1、雅典是古典民主城邦的代表
国家权力掌握在公民大会、议事会、官员和陪审法庭手中。
公民大会由全体成年男性公民组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国家法律和政策;议事会议员从公民中抽签产生,主要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草案,并参与国家日常管理;官员:由选举产生,大多一年一任,在任时需接受监督,随时可以被罢免和审判;陪审法庭是主要的司法机关,陪审员全体6000人,组成规模不等的沈庭审理大小案件。
2、雅典城邦制度特征:人民主权(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轮番而治、直接民主、小国寡民。
(二)斯巴达是希腊城邦国家中寡头政治的代表
虽然公民大会名义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国王世袭继承,垄断了军事统帅权;长老会议员仅30人,终身任职;监察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主持公民大会、审判国王等重要权力,一年一任,一般不得连任,不利于充分发挥作用。
(三)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机构包括执政官等高级官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
执政官:两人,一年一任,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担任军事统帅,主持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执行相关决议。
元老院:由卸任高级官员组成, 终身任职,负责向官员提出建议,协调他们的行动。
公民大会有权立法、宣战、媾和和审判,是罗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召开和表决都受到高级官员和元老院的限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所有官职均无薪金,穷人实际上无法当选。罗马共和国政体具有浓厚的贵族寡头特征。
(四)罗马帝国
公元前1世纪末,罗马共和国崩溃,吴大维建立元首制。实际掌握罗马国家大权,形成君主政治。
在罗马帝国中,皇帝(元首)掌握罗马国家的权力,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法官。军队听命于皇帝,是实行独裁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中古欧洲的封建制度
(一)中古早期的西欧政治
中古欧洲国家建立在罗马帝国的废墟和日耳曼人王国的基础上。最初的日耳曼人君主把他们征服的地区分封给儿子和随从,形成以封君、封臣为基本特征的封建制度。
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一度建立起庞大帝国。但他死后,国家陷入分裂,形成后世西欧3个主要国家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的雏形。
中古西欧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王权和基督教会长期并立。国王依靠教会支持获得政权的合法性;教会依靠王权扩展基督教,维护教会权威。
在走向统一国家的过程中,王权与教会多次发生冲突。
(二)法国:等级君主制
法王腓力四世与教皇对抗,召开了由教士、贵族和城市市民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三级会议支持国王,反对教皇,确立了国王有权征税的原则。
三级会议召开,标志着法国进入等级君主制阶段。
国王与贵族、教会、市民通过三级会议相互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王权。
(三)英国:议会君主制
13世纪初,贵族、骑士和市民迫使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大宪章》肯定了国王的合法地位与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并适当照顾骑士和市民的利益,
1265年,召开国会(大贵族、骑士代表、市民代表)。1295年,再次召开。此后,国王不断召开议会,议会权力逐渐加强。
14世纪中期,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骑士和市民组成,英国进入议会君主制时期。议会成为国王与贵族、骑士、市民共商国是的平台。
国王通过议会为自己的政策寻求支持;议会则以向国王请愿的形式,要求国王改善统治。
三、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6—18世纪,资产阶级对专制王权与封建制度发起冲击,进行了多次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确立了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其中以英国君主立宪制、美国总统制共和制制和法国议会制共和制最为典型。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初,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激起社会各阶层的不满。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此后,英国的法律由议会制定,国王无权废止;议会定期召开;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新税和招募常备军。
18世纪,英国逐渐形成议会内阁制度。国王的权力限于邀请议会多数派领袖出任首相,并批准首相提名的各部大臣,内阁实际掌握政府权力。
19世纪中后期,英国先后进行了3次议会改革,大部分成年男性公民获得了选举权,议员席位的分配也更加合理,英国民主制度基本形成。
(二)美国总统制共和制
1775年,英国在北美的13个殖民地发起独立战争。随后,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1787年,美国制定了宪法。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美国宪法首次在一个大国里确立了共和民主制度。
1865年,美国废除奴隶制,黑人随之获得公民权。1920年,妇女获得公民权。历经200余年的变革,美国民主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三)法国议会制共和制
法国共和制的确立经历了长期过程。1791年,法国首次建立共和国,但共和制度最初并不巩固。1870年,法国建立第三共和国,1875年通过新宪法。
1875年新宪法规定,法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有权通过法律,可以推翻内阁。总统任期7年,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这样,法国中央政府形成了总统和议会两大权力中心,导致第三共和国政局不稳。
经过数年动荡后,共和派最终在国会中获得优势,并控制了总统职位。法国成为一个议会制共和国。
第3课 中国建立共和制的曲折历程
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民国建立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这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在中国的诞生。中华民国釆用五色旗为国旗,改用公历,以中华民国纪元,1912年为民国元年。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 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具有反对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三)政党政治的尝试
1、民国初期的党派
三大党:同盟会、共和党和统一共和党。
宋教仁案、二次革命。
就任正式大总统后,袁世凯先后下令解散了国民党和国会。此后,政党政治名存实亡。
2、1928年后的政治
(1)“训政”时期
《训政纲领》规定: 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大会闭会期间,把政权托付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托付给国民政府总揽执行,五权分立的五院制即依此而设;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则负责指导监督国民政府的重大国务。
实质:剥夺人民权利的国民党一党专政
(2)“宪政”时期 1948年,国民党打出“行宪”的招牌,召开“国民大会”,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李宗仁为总统、副总统。建立总统府,取代国民政府。国民党以此为其独裁统治披上“宪政”的外衣。
二、中共在根据地的制度探索
(一)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
1930年夏,全国建立起大小十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分布在十多个省。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权也陆续建立起来。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制定了宪法大纲,通过了土地法、劳动法等法令,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
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
大会推选毛泽东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尝试。
(二)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逐步扩大。抗日根据地初期称为“边区”,后期称“解放区”。初期的根据地有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等边区,抗战胜利时发展为19个解放区。
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设立边区政府,作为民国地方政府。设置各级参议会,推行抗日民主制度,边区政府委员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
三三制原则: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在政府和其他民意机构中,共产党员只占1/3。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加强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
(三)解放战争期间
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采取在解放区设置行政区的办法,巩固新兴的人民政权。先后建立东北、华北、中南、西北行政区。行政区设军政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作为最高一级的地方政府机关,各自管辖若干省级及以下行政单位。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法律依据: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遭到破坏:1957年以后,由于受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遭受严重破坏和挫折。
恢复完善:文革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恢复和完善。如改进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实行差额选举;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固定任期(每届5年);赋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
(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正式确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共中央提出了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在根本上解决了民主党派的发展前途问题,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
改革开放以后,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并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与政策。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写入宪法,使得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
第4课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考核与监察
一、先秦至明清时期的官员选拔
1、西周至春秋:实行官位世袭的世官制,贵族世代垄断高官。
2、春秋战国时期,尚贤思想兴起,各国为争霸图强,鼓励荐举有才能的人为官, 或依据军功大小授予官职。但官员选拔缺少制度化的途径。
3、汉朝:汉武帝在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标志着察举制的形成。察举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为两汉国家选拔了大批人才。
4、三国:魏王曹丕推行九品中正制,在各州、郡设置大中正、中正,中正根据家世、道德和才能评定州、郡士人的资品。获得资品的士人,由吏部授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5、两晋南北朝: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中正选人只看家世,不看道德才能,逐渐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用人局面。
6、隋唐:南北朝以来,寒门庶族地主势力上升,为适应这一变化,隋唐统治者将科举制作为官员选拔的新制度。科举以分科考试选拔人才为特点,分为制举和常举。制举是皇帝自设科目考试选人;常举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等几十种,其中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社会重视。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为官的资格,还需吏部铃选后方可正式任官。
7、两宋: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取士不问家世”,科举成为官员选拔的主要途径。
8、明清: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参加考试的主要是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学生。考试从四书五经中命题。乡试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考中者称为举人。会试由礼部主持,于乡试次年春天举行,考中者称为贡士。殿试在会试后举行,由皇帝主持,通过者为进士。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官员管理
1、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秦汉官员的考核办法主要是上计制,每年秋冬,各县、侯国将一年来的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情况汇集到郡国,由郡国汇总,上报中央,称为“上计”。御史参与审核计簿,防止造假。上计考核的结果是官员赏罚的依据。
魏晋南北朝因门阀士族势力强大,战乱频仍,考核大都流于形式,但曹魏、西晋、北朝也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法规。
秦汉建立了以御史大夫(西汉晚期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御史中丞逐渐成为最高监察官)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每州设刺史1人。刺史位卑权重,代表皇帝巡行郡国。
2、隋唐时期:
隋唐官员的考核归吏部。隋朝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要考核,地方官年终要到中央汇报工作。唐朝考核官员, 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分为九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官员的升迁、调整或罢免。
隋唐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唐太宗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委派监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监察。
3、宋代:
宋朝考核称为“磨勘”,由审官院考核京官, 考课院考核地方官。
宋朝御史台承唐制,地方则划分路作为监察区。宋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台谏合一,以往只负责言谏的谏官与御史台官员一样拥有了监察的权力。
4、明清:
明清两朝官员考核制度严密。明朝考核有考满和考察。考核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 是决定官员正常升迁或降、调的依据。清朝的考课制度,包括三年一次的京察和大计,分别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明清两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明朝, 都察院监察御史不仅负责纠察内外百官,还代皇帝巡按各省。六科给事中则负责皇帝制敕与大臣奏疏的封还驳正,兼有纠劾(hé)百官之权。御史和给事中秩(zhì)轻权重。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停止了派御史巡按各省的做法,但都察院监察百官的职能没有改变。
第5课 西方的文官制度
一、西方文官制度出现的背景
(一)中古时期:
中古时期,西欧社会管理主要依靠教士和封建领主。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大,需要处理的事务越来越多, 国王往往挑选身边人来处理这些事务。国王和权贵常常凭个人的喜好随意恩赐官职给身边的人,官员也只是为国王和显贵服务,类似于仆从。
(二)17—18世纪:
17—18世纪,欧美国家逐渐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但官员的选拔体制仍存在许多问题。
少数人或集团掌握着官员的任免权,他们将官职私相授受,导致营私舞弊、卖官鬻爵等政治乱象频发。
内阁制和政党政治形成后,出现了所谓的“政党分肥制”。执政党一般会把官职分给党内同僚,一旦内阁重组或执政党更换,就要更换几乎所有政府官员。由于任期有限,新上台的官员急于捞钱。
这种瓜分国家权力的做法不但造成腐败泛滥,还严重影响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了行政效率。
(三)工业革命后:
工业革命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国家管理职能急剧扩展,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复杂,亟须建立有能力、能迅速处理日常事务的职业官僚体系。
随着“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思想深入人心,人们要求平等参与政府工作的愿望日益强烈。于是,向社会开放政府公职、改革官员录用制度以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
(一)英国是最早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
18世纪初,为了防止国王通过任命官员干预议会活动,英国规定除了大臣以外,官员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
19世纪初,为了保证政府工作不受政党更替的影响,英国的一些政府部门开始设立常务次官的职位。这样,英国政府的官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务官,包括大臣和政务次官或政务秘书,他们随内阁共进退;另一类是事务官,即文官,包括常务次官直至以下的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不受党派影响,长期任职。
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建立不受党派干涉的文官委员会,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试。
1870年,英国再次颁布了法令,规定多数重要文官职位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文官委员会有权独立决定被录用文官的基本条件,对录用文官的制度进行完善,最终确立了文官制度。
(二)文官制度的扩展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文官制度改革法案,建立了美国文官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文官制度也最终建立起来。
三、西方文官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文官一般特指在政府行政部门任职的事务官。在英国,文官即公务员,而在美国和法国等很多国家,文官是公务员中的一部分。美国行政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法国的公务员更是涵盖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3大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西方各国的文官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文官录用都必须经过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成绩优异者优先得到录用。
其次,政治中立和工作隐名。文官要在资产阶级各政党之间严格保持中立,必须忠实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在内阁大臣或政府部长等政务官的领导下,文官“默默无闻”地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得公开向前者提出忠告或建议,一切主要责任,包括功过褒贬,都由前者承担。
最后,职务常任和论功晋升。和政务官的任期制不同,文官一旦获得聘用,若无严重过错或其他意外,便可终身任职。同时,文官根据工作成绩得到晋升或惩罚。
四、对西方文官制度的评价
积极:文官制度的建立规范了西方国家政府行政部门的事务官员的选用和管理,实现了政治和管理的区分,既维持了代议制下政党轮流执政的特点,又保证了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还能够吸收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政府管理队伍,有利于官员管理的法制化和专业化,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局限:但是,文官制度并没能触碰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而且容易滋生官僚习气和僵化现象。
第6课 近代以来中国的官员选拔与管理制度
一、晚清选官制度的变革
(一)科举制度的瓦解
随着西学的传播和洋务运动的开展,19世纪80年代后,科举制度发生一系列改变。1898年,清政府加设经济特科,选拔经时济变之才;在康有为等人的建议下,废八股,改试策论,以时务策命题。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下令所有考试悉照旧制。
1901年,清政府实行新政,通令各省书院一律改为大学堂,各府州县学改为中小学堂, 并多设蒙养学堂。1905年,光绪帝决定自1906年起,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并令学务大臣迅速颁发各种教科书,抓紧于城乡各处遍设学堂,将育人、取才合于学校一途。至此,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 000多年的科举制度最终被废除。
(二)清末选官制度改革
清政府一方面进行官制改革,裁减冗署冗官,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陆续设农工商部、巡警部、学部等部门,瓦解了传统的六部建制;另一方面对选官制度进行部分更新,规定凡学堂考试合格毕业者,均给予贡生、举人、进士等出身, 对成绩优秀者进行殿试后,“酌加擢用,优予官阶”。
1904年初,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统一全国学制,学堂选官制度由此正式设立。
不久,清政府制定了《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确立了留学毕业生选官制度。
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后,学堂选官、留学毕业生选官一直是清政府官员选拔的主要方式。
二、民国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
1、孙中山的文官思想
孙中山认为,在官员选拔方面,应以考试制度为主,也就是在“五权宪法”的框架之中,国家建立考试院,主管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同时,要完善国家政治制度,建立文官的培养、任用、监察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孙中山的文官考试思想,进一步奠定了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2、南京临时政府出台了官员选拔方面的一系列法规草案。
这些草案都是依据孙中山的文官考试思想而制定的。尽管由于南京临时政府仅存在数月,文官选拔制度基本停留在纸面上,但对日后民国文官制度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北洋政府时期选拔官员主要采用考试和甄别两种方式。
1、1913年初,北洋政府颁布了《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文官考试法草案》,这是文官考试制度建立的标志。
2、文官考试由政事堂栓叙局负责,文官高等考试和文官普通考试各举行过两届,司法官考试、知事试验、留学毕业生甄拔考试等也举行过数届。
3、甄别主要是指对已经在文官职位上工作的人,通过检验毕业文凭、调查经历、检查工作成绩、考查学识与工作经验等决定其能否留任。
4、这是旧人事制度向现代文官制度转变的一个重要措施,用意在于保持行政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三)南京国民政府
1、重新设计颁布了政府的人事制度,“官吏”称谓逐渐被“公务员”代替。从1929年制定《公务员任用条例》,到1933年颁布《公务员任用法》,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以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为基础,继承、吸收了中国传统考试监察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精华。公务员的选任由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负责。
3、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考试法》,此后又颁布一系列法规。孙中山关于文官考试的思想主张,几乎全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确立。《考试法》允许女子参加考试,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平等性。此外,对一般在职人员,国民政府也效仿北洋政府,采用甄别审查措施,使其取得任用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干部制度和公务员制度
(一)干部制度
(1)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用民主革命时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干部制度。后来我国又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类管理的干部制度。
(2)发展、完善:
①表现:改革开放后。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离休、退休、培训、工资、回避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废止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
②意义:在坚持贯彻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则下,逐步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特别是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管理制度。
(二)公务员制度
(1)确立:1993年,公务员制度开始推行,随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形成。
(2)内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
(3)特征:报考公务员人数不断增多;文化程度呈现高学历化的特点;考试录用的规模和范围扩大;录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和平等化。
(4)意义:公务员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提升,为国家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增添了活力。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殄灭民命, “人殉”就是例证。
2、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3、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朝礼制社会秩序崩溃。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而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4、早期国家的法律:《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并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5、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徳治,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代表人物是商鞅与韩非。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并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相反,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正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秦汉朝廷还会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汉朝律令后来变得繁乱庞杂,条目字数都很多。
2、魏晋:
魏明帝减省律令,司马昭主政时对《魏律》又进一步减省。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儒家知识分子主动参与法律解释,以经注律,并逐渐主导了律令修纂。魏明帝命令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之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代:
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以便于官吏使用,撰成《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继承了汉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唐朝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了《大唐开元礼》。《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4、宋元至明清:
(1)法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天圣令》)。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2)教化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明朝后期,乡约改而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族规、乡约处罚,甚至被递解官府治罪。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第8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期:
罗马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急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被后人称为“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二)中古时期:
1、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2、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3、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法律的统一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 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4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 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岀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从理论上看,包含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旨法权。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 “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局限性: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进程,直到20世纪,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宗教改革前
日耳曼人国家为了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逐渐都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影响了中世纪欧洲人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
教士们宣讲教义,开办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讲授宗教内容等。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教会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忍受人间的痛苦等。
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二)宗教改革后
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自己阅读《圣经》,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学会读书认字,促进了文化的普及。
新教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新教认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自己是不是上帝的选民,激发了人们追求发财致富的热情。
但是新教仍然是基督教,它对宗教的迷信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第9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新中国的法制进程
(一)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国家从立法开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令。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二)“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社会主义法治遭到严重破坏
(三)20世纪80年代前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1982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此前后,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等一批基本法律。
(四)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共十五大(1997年)报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以往的“法制”改为“法治”。1999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先后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到2010年,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中国人民发扬英勇奋斗的革命传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涌现出大批英雄模范集体和个人,全国劳动模范孟泰,“铁人”王进喜,党的好干部焦裕禄,解放军好战士雷锋,科学家李四光、邓稼先等是杰出代表。
2、在全社会形成了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氛围,关心集体、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准则,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的热情和干劲。
(二)改革开放以后
1、中共中央颁布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号召并鼓励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即“五讲四美三热爱”,是20世纪80年代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最响亮的口号。
2、20世纪90年代,我国又开展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对促进社会风气好转起了积极作用。1994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以推进。
3、2001年,中共中央在总结以往思想道德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以德治国的高度进一步规划思想道德建设。
4、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共十八大做了进一步提炼、概括,形成简明扼要、便于传播和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于精神文明创建的各个环节,以及在精神文化创作、生产、传播的各个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 还体现在全社会弘扬真善美,激励人民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内化于心,外显于行,把核心价值观变成日常的行为准则。
第10课 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与对外交往
一、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
1、秦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的发端。
秦朝周边生活着众多民族,如东北的夫余、乌桓,北方的匈奴,西北的羌、氐,南方的夷、越。中央设“典客”“典属国” 等官职来管理民族事务。秦朝北逐匈奴,修筑长城;南抚夷、越,在今天的两广地区设南海郡、桂林郡、象郡。
2、汉朝在中央设大鸿胪一职管理民族事务。
在北面,汉初,朝廷对北方的匈奴采取和亲政策。汉武帝时期三次攻打匈奴,取得大胜。此后南匈奴内迁,逐渐汉化。东汉初攻打北匈奴取胜后,北匈奴数败之后,被迫西迁。
在西面,在河西走廊设 “河西四郡”,成为中原前往西域、中亚的要道。在西域设西域都护府;在羌人生活的区域设护羌校尉;在氐人活动地区设武都、陇西、阴平三郡,置十三氐道;在西南设牂牁(zangke)郡,管辖西南诸夷。
在东北,汉朝设护乌桓校尉。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汉武帝灭卫氏朝鲜,设乐浪、玄菟、真番、临屯四郡。
在南方,汉朝于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攻灭南越,重新设置郡县管理。
汉朝政府在边疆推行屯戍政策,向北方大量移民屯田;在西域也设置田官,督率戍卒屯田。
3、隋唐时期负责民族事务的机构是尚书省的礼部及鸿胪寺。
隋初,北方的突厥分裂为东西两部。东突厥接受隋朝管辖,遣使入朝;西突厥与隋朝也保持密切关系。
隋朝加强了对岭南地区各族的统治。开皇九年(589年),百越女首领冼夫人被册封为谯国夫人,为隋朝在岭南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隋朝在边疆主要推行郡县制,但以边疆民族的豪酋大姓任郡守、县令。
隋朝加强了与流求(今中国台湾)的接触,在大业三年(607年)和大业六年(610年)先后派朱宽、陈棱等人抵达流求。
4、唐朝边疆地区有突厥、回纥、吐蕃、南诏、渤海等地方政权。唐朝政府与它们都保持着良好关系。
东突厥归附唐朝后,唐朝声威远扬,西北边疆各族称唐太宗为“天可汗”。
贞观十四年(640年),文成公主入藏;景龙四年(710年),金城公主入藏;唐蕃之间还数次会盟。
南诏的13个王中有10人经唐朝加封,南诏王曾多次遣子弟入唐学习。
唐朝的边疆管理机构主要是大都护府、都督府、羁縻州,西北设安西、北庭大都护府,北方设安北、单于大都护府,东北设安东大都护府,南方设安南大都护府。都督府都督、羁縻州刺史由各民族首领担任,由大都护府直接管辖,上统于中央政府。
5、宋朝:(1)宋朝的民族关系主要是与北方的契丹、女真、党项、蒙古等及其所建立的政权之间的关系。
(2)北宋面临来自北方的辽和西北西夏的威胁,战争不断。1004年北宋与辽签订澶渊之盟,约为兄弟之国,之后双方保持长时间和平。
(3)北宋末年,金灭辽,随后发动对北宋的战争;北宋灭亡后,南宋与金长期对峙,或战或和。
(4)蒙古灭金后,南宋面临的主要威胁是蒙古国及之后的元,1276年,元军攻下临安,南宋灭亡。
6、元朝结束了唐末五代以来辽、宋、西夏、吐蕃、大理等政权长期并存和对峙的局面,重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
元朝疆域辽阔,统治者一方面“行汉法”,另一方面“因其俗而柔其人”,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
蒙古统治者任用大量色目人做官,进入中原,促进了民族交流。
元朝对西藏地区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元世祖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帝师,领总制院事,管理佛教和藏族事务,后来总制院改名宣政院。
元朝还在东北、云南等地设行省,将它们纳入行政体系之中,“皆赋役之”。
元朝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屿和琉球(今中国台湾)。
7、明朝管理各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除礼部、鸿胪寺外,还有负责培养各种民族文字翻译人才的提督四夷馆。
明朝在西起嘉峪关、东到山海关一线,陆续修筑边墙,防范蒙古骑兵入境,形成明朝长城, 并沿长城布置一系列军镇,号“九边”。但明朝也在辽东、宣府、大同等地开放马市,与蒙古、女真各族贸易。
明朝还对边疆各民族采取羁縻(笼络)政策:在东北,设羁縻性质的都司、卫、所,对女真族进行管理;在漠南、哈密等地,设置蒙古卫、所;在西南,设土司。羁縻卫所和土司官员由各族酋长世袭任职,统领部属,按时向朝廷进贡土物。
明朝敕封西藏宗教领袖“法王”“国师”等称号,对藏族地区进行管辖,并通过贡赐、茶马贸易进行经济交流。
8、清朝设立理藩院管理边疆民族事务。
清朝通过满蒙联姻,加强与蒙古族的合作;通过军事斗争平定噶尔丹叛乱,巩固了西北边疆。
通过扶持黄教,加强对西藏的管理。清朝政府分别册封五世达赖与五世班禅为“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青海、西藏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驻藏办事大臣,管理藏区事务。
在西南,清朝政府沿袭土官制度,但也进行“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官,选派有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二、中国古代的对外交往
1、汉朝对外已打通了陆、海两个通道。
陆路经河西走廊、西域向中亚、西亚延伸。东汉和帝永元九年(97年), 甘英奉西域都护班超之命出使大秦(罗马帝国),但仅抵达波斯湾一带。
海路从合浦郡徐闻县(今广东徐闻)出发,最远可以航行到印度南部。
东汉时期,倭国派使臣来朝,光武帝刘秀赐给倭国国王“汉委(倭)奴国王”金印一枚。
2、隋唐:对外关系空前发展,经济、文化交流活跃
隋唐时期与西域、中亚商路畅通。隋炀帝命裴矩驻张掖,掌管通商事务,管理与西域商人的往来。
唐灭西突厥之后,与西面的大食国发生冲突。唐军大败,一些人成为俘虏,其中部分有技能的人将中国技术带到了阿拉伯地区,造纸术因此西传。
唐朝与外国之间的海路交流活跃。大业四年(608年),常骏从南海郡(今广东广州)出航到达赤土国(马来半岛南部),国王亦遣其子随常骏来到中国。
日本向唐朝派遣唐使,每次都有留学生、学问僧随船而来,将唐朝文化带到日本。
3、宋朝因北方陆路交通阻隔,海路转趋发达,不仅恢复了唐朝由广州出发经越南到阿拉伯的旧路,又开辟了由明州(今浙江宁波)到日本和朝鲜半岛的航路,以及泉州到南海的航路。
4、清代:
康熙时期,中俄就双方边界订立《尼布楚条约》。
清朝皇帝坚持认为天朝地大物博,无所不有,不需要与外界贸易。18世纪,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到中国,试图打开中国市场。在觐见乾隆帝的礼仪上,英国使团与清朝政府发生争执。清朝政府不愿就英方建议作任何谈判,拒绝了英国使团的请求,关上了对英交往的大门。
第11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一)王权加强推动民族国家产生
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权得到加强。此后的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势力,各国的世俗权力也得到强化,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
1534年,英国颁布《至尊法案》,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路易十四( 1638—1715)统治时期,法国王权达到顶峰。
欧洲国家纷纷成为专制王权国家。这一时期,国王往往就是国家,国家的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或继承关系发生改变。
(二)民族语言形成推动民族国家形成
随着基督教势力的衰弱和民族认同观念的兴起,英、法等国民族语言的地位逐渐上升。
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出现在英国官方文件中,英语开始逐渐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用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撰写,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三)法国大革命推动民族国家形成
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不仅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还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
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转变为民族国家。这些民族国家有由单一族群组成的,更多则是由多个族群组成。民族国家主权独立,人民有共同的价值、历史、文化、语言或体制。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一)国际法形成的背景:随着王权国家的出现和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二)荷兰人格老秀斯在1625年岀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三)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结束了长达30年的欧洲混战,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奠定了近代欧洲国际关系的基础。
它开创了用国际会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四)17世纪时,欧洲国家的君主们派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五)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协商打败拿破仑的战后事宜)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维护和平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
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一)两次大战期间
背景: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内容:战后,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此后,各国还签订了非战公约。
评价:但是,国联被英国和法国控制,没有美国, 苏联也很晚加入,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它又规定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国际法难以实施。
(二)第二次世界后
表现: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力量,确定了 “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国际法院也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也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在此期间,国际法的领域也大大扩大,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国际人权、国际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评价:对世界和平与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国际法的实施仍然有很多局限性,一些大国为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国际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采取制裁或战争,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
第12课 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和外交
一、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各民族人口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格局。
(二)中国共产党总结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规定的自治权。
(三)1947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已经解放的内蒙古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这是全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后,相继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及一大批州、县级的民族自治地方。
(四)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纠正"左"的错误,全面恢复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纳入法制轨道。
(五)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进一步丰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成就
(一)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国际形势和中国所处内外环境,确立了 “另起炉灶” “打扫千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大外交方针。
新中国成立之初,与苏联等10个人民民主国家和印度等国建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次建交高潮。
1954年6月,中国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准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中国提出“求同存异”方针,为进一步开展同亚非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创造了条件,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取得新的进展。
到1956年,中国又与挪威等国建交,同英国、荷兰建立了代办级外交关系。
(二)20世纪60年代,中国在与一批非洲国家建交的同时,逐步冲破西方国家的封锁。
1964年,中国与法国建交,实现了中国同西方大国关系的突破。
自1970年起,中国先后同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中英、中荷关系也升格为大使级。
197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1972年, 中美关系开始实现正常化,中日正式建交。中国外交打开新的局面,迎来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次建交高潮。到1976年, 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达到111个。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对外政策作出重大战略性调整,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全面发展对外关系,推动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1978年,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89年,中苏两国实现关系正常化。
(四)世纪之交,中国稳定大国关系框架,与世界上所有大国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
中国把巩固与发展周边关系作为外交工作的首要任务。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3国的边界问题全部解决。
1997年12月,中国与东盟首脑非正式会晤,即“10+1”领导人会议机制正式建立。
中国同印度、巴基斯坦、朝鲜、韩国、越南、蒙古等国关系也取得新进展。中国把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作为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部分,合作内容不断丰富,规模迅速扩大。
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正式成立。
中国积极参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外交活动,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积极推动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成立博鳌亚洲论坛,推动二十国集团成为国际经济治理主要平台。
中国还与俄罗斯、印度、巴西一起创立了金砖国家机制,成为新兴市场国家对话与合作的重要平台。
(五)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进一步丰富和平发展的重要思想,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倡导中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保持中俄关系高水平运转;充分挖掘中欧合作潜力,推动中欧关系不断发展;以“亲、诚、惠、容”的理念发展周边关系,真心实意做周边国家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以“真、实、亲、诚”为原则,形成中国与非洲国家休戚与共、共同发展、文明互鉴的友好合作关系;秉持正确义利观,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迈上新台阶。
截至2018年8月,中国已与178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六)中国不仅着眼于自身的发展,还就世界和平发展的诸多议题提出中国方案。
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国一直倡导并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中国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和平解决诸如朝鲜半岛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叙利亚问题、中东和平进程等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
中国积极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完善,推动《巴黎协定》生效。中国倡议设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对既有国际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为推动世界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成为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各方普遍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
中国通过主办北京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以及出席一系列重大多边外交活动, 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进程,为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普惠均衡的方向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提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理念,呼吁推进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建立客观反映国际力量对比现实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人类破解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等难题提出中国方案。
中国正从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变成更具有影响力和作用力的推动者
第13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一、历代户籍制度演变
1、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始于战国时期。
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伍”的办法编排户口。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2、秦朝的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秦末,刘邦攻入秦都咸阳,萧何注意搜集丞相与御史府中的“律令图书”,因而能够了解秦朝的山川险要、郡县户口。
3、汉朝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政府为掌握人口数,也会定期进行人口调查。
东汉末年,战事频繁,人口流动加剧,地主豪强与国家争夺人口,户籍散乱。
4、魏晋南北朝:西晋重建户籍,以黄纸登记户主姓名、年龄、家庭情况、装订成册,称为“黄籍”。东晋对南方土著居民仍然以黄籍进行登记,对从北方南渡而来侨居的州、郡、县人口以“白籍”登记,不征收赋役。东晋后期和南朝,政府为增加赋役,不时将侨居糊口编入所居郡县户籍,称作“土断”,使白籍人口土著化,承担赋役。
5、隋统一后,制定“输籍法”,重新核定户籍。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政府会通过人口核查将逃避登记的人口搜查出来,称为“刮户”。
6、宋朝户籍分主户与客户。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北宋初,为国家承担赋役的主户人口所占比例上升。
7、元朝的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可以分为军户、民户、匠户、僧道户、儒户、灶户、渔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一旦定籍,就得“各安生理”,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8、明朝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明朝户籍册称“黄册”,修造于洪武四年(1371年),以里甲制为基础,每里1册,详列各户人口、田土、房屋,到崇祯十五年( 1642年)为止,共27次编制黄册。
9、清朝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但由于政府赋役越来越倾向于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到康熙年间赋役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永停编审,名存实亡,政府只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登记人口数量。
二、历代基层组织形态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基层组织形态
1、秦汉时期,县下设乡和里。乡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掌狱讼、赋税;设游徼,掌捕盗。里设里正。乡里之外有亭,设亭长,负责传递政令和维护治安。乡官、里正、亭长都由本地有产业、有德行的人担任。
后代沿袭这种乡里制度,稍有变化。
2、唐朝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城内设坊,郊外设村,设里正、坊正、村正。
3、明朝实行里甲制,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甲长、里长。
(二)基层社会治理
历代政府注重建立基层民众的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机制。
1、秦汉时期的什伍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互相监督。
2、唐朝的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彼此之间相互监督。北宋王安石实施的保甲制即渊源于此。
3、明朝王阳明任南赣巡抚时推行十家牌法, 要求十家总编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由十家轮流收掌,每日沿门按牌察看动静,发现有面生可疑之人,就向官府举报。
4、清初实行里甲制,后来改而推行编制严密的保甲制:从城市到乡村,以十户为牌,设牌长;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每户给印牌一张,写明本户丁口、从业状况,户内外有人外出或有客来访都要注明;保长、甲长、牌长每天傍晚稽查各户有无异样。
至此,兼具区划和户籍管理性质的乡里制与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的保甲制合一。
三、历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一)发展概况
1、汉朝建立常平仓制度,积谷备仓,调节粮价。隋唐时期,政府既重视官方储备,也大力提倡民间积储。隋文帝置仓积谷,预防荒年,还鼓励民间自置公共粮仓“义仓”,令各州百姓在收获时按贫富分三等出粮,于当地造仓积蓄。官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
2、中国有尊老养老的传统。秦汉时期,皇帝有时会赐给年高老人手杖——鸠杖,以示尊重。从唐朝开始,政府设有收容贫老、孤儿和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如唐朝的养病坊、宋朝的福田院、元朝的众济院、明清的养济院。
3、宋朝以降,宗族内部的救助活动逐渐兴起。北宋范仲淹在族内创设义田,赈济族人,影响深远。宗族通过设立义田、义学、义宅、义冢等族产,在衣食、住行、婚娶、蒙养、丧葬等方面资助族中贫困者。
4、明清时期,慈善组织开始兴起,出现了善堂、善会等慈善机构。
(二)实施原因和作用
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生活缺少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及时的救助。
社会救济为民众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证人口繁衍和正常生产活动的进行,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统治。
(三)中国古代救济和优抚政策的特点
1、历代社会救济的主体是掌握大量资源的政府,民间社会处于辅助地位。
2、政府救济的重点在救灾,核心在于保证粮食供应,同时还会疏导和安置流民,鼓励民间富户救济灾民。
3、社会力量的救济活动侧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赈济。
第14课 世界主要国家的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一、西方主要国家基层治理的历史与特点
(一)在古希腊时期,基层治理依靠村社进行。村社实行自治,全体成年男性出席的村社大会是村社最高权力机关,处理与村社有关的事务,包括登记公民、抽签选举议事会议员等。
(二)西欧封建社会中,庄园是主要的基层单位,庄园主或他的管家管理庄园事务。他们组织生产,征收地租,并主持庄园法庭审判,裁决领主与农奴或农奴相互之间的纠纷。
10—11世纪,西欧城市兴起。城市从国王或领主那里获得特许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行会或商会上层分子把持城市政权,行使城市治理的职责。
同时,基督教会在基层治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随着近代西欧民族国家的产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在继承地方自治传统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基层治理的管理。
美国建国后,基本保持了地方自治的传统,乡镇是最基本的地方自治单位,承担着除司法之外的所有公共服务功能。
法国大革命后,形成了以自治市镇为基层单位的制度,每个市镇的市长和市议会都由普选产生,市长同时对中央政府和本地选民负责。
英国在1835年颁布《市政法案》,确立了英国近代自治市制度。法案规定自治市政府和议会都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地方征税所得也由自治市自主开支,但必须接受选民监督。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城市中人口激增,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使传统的社会救济方式遭遇瓶颈,各国不得不探索社会救济的新方法。例如,把城市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组织志愿者,负责救济的分配,并协调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的工作, 社区组织开始形成。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基层治理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强调自治成为各国基层治理的共同特点。地方政府享有的自治权越来越大,地方官员和议员都是当地选举产生,需要对当地选民负责。
西方各国政府都认识到,要提高生活品质,改善人民生活,不能单靠政府,必须组织和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建立自下而上的机制解决社会问题。社区很快发展起来,成为基层自治的主要方式。
各国政府除了在政策制定、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上发挥作用外,基本不直接干预社区事务,社区主要依靠居民自我管理。社区不仅提供生活服务、教育、休闲娱乐、福利、卫生保健等,而且参与相关的城市规划、土地政策等地方政府的决策,成为反映民意的重要组织,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五)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地方治理中,在强调政府、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共同作用的同时,社区承担了更多的政府功能,公众、志愿者和私人部门也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使得地方治理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确立:17世纪初,英国颁布了济贫法。此后,欧洲各国纷纷建立了济贫制度。
19世纪80年代,德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涉及疾病、工伤和养老等方面。
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
(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率先构建了包括家庭津贴、养老、疾病、失业、伤残和死亡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大大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此后,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以及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建成了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三)评价: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全民就业、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时产生的社会和经济制度,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但是, 过度的社会保障,加大了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容易助长懒惰行为,使得整个社会缺乏工作动力,效率低下。20世纪8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出现“滞胀”,财政收入下滑,各国着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求在恢复和提高社会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的矛盾中寻求新的平衡,至今效果不明显。
(四)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
列宁认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后来,苏联逐步对士兵、工人、农民等全体公民实行国家保障。根据1977年苏联颁布的宪法,苏联实行全民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支付社会保险金,个人受保情况与其贡献和地位相关联。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了退休养老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保障,还包括补助金制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大致继承了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日趋成熟,在满足人民的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第15课 货币的使用与世界货币体系的形成
一、中国货币的演进历程
1、作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是在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出现的。中国古代最初被用作货币的可能是海贝。二里头遗址出土了海贝,还有用骨头、石头做成的仿制贝。
大约在商朝后期,开始岀现铜铸币。
2、春秋战国吋期,各国分别使用布币、刀币、圜钱、蚁鼻钱等多种样式的铜铸币。
3、秦朝在圜(yuán)钱基础上将货币统一为圆形方孔钱,这种样式在此后被长期沿用。
4、北宋后期,每年铸造铜钱耗铜达1万吨以上。 由于铜钱本身价值低下,民间又有许多铜钱被囤积或销毁用以制造器皿,所以铜钱流通量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出现“钱荒”。在这样的背景下,北宋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称为“交子”。交子与宋朝后来发行的其他纸币,都是作为辅币,与铜钱兼行。
5、元朝则将纸币作为单一流通货币来发行,称为“钞”。元末滥印纸钞,导致恶性通货膨胀,财政崩溃。
6、明朝遂又恢复铜钱、纸币并行的货币体制。
从战国到元朝,贵金属金、银也时常承担货币职能,但并未成为主要货币。
自明朝中期起,白银逐渐成为国家财政和民间交易的基本支付手段,物价也多以银两计算。
7、清朝完全承认白银的法定货币地位,与铜钱兼用。白银货币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推动了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晚清时,清政府开始铸造银元。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货币政策延续了清朝的传统,以银元为法定货币。
8、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规定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加上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并禁止银元的流通,将白银收为国有。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法币急剧贬值,最终彻底崩溃,国民政府被迫于1948年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开始发行金圆券。不过金圆券的贬值速度比法币更快,各地纷纷拒用金圆券,民间自动重新使用银元。于是,国民政府又发行银圆券,但仍未摆脱发行失败的命运。
9、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中共领导的各解放区迅速连成一片。形势的发展急需一种统一的货币,来替代原来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种类庞杂、折算不便的货币。
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统一发行人民币。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10、从最初发行到1999年10月1日启用新版,人民币先后共发行了5套,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数十年来,人民币始终地位稳定,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世界货币体系的形成
1、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初步形成,国际间货币结算日益频繁和复杂。
1816年,当时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制定法案,实行金本位制。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先后采用,形成了以英镑为中心、以金币或黄金在国际间流通为主的国际金本位货币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各国的金币具有法定的含金量,人们可以根据规定自由铸造金币,金币可以自由流通,而且不易贬值。金本位制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2、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黄金逐渐集中于英、法、德、美等少数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黄金流通量大减,动摇了金本位的基础。
1929年经济大危机爆发,由于存款人大量挤兑,银行倒闭,黄金储备锐减,美国政府不得不宣布停止兑换黄金,全面禁止黄金出口,导致金本位制崩溃。
此后,资本主义世界货币失去了统一的标准和基础,国际货币关系陷入日益动荡和混乱的状态。
英镑虽然仍然是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近半数的世界贸易还由英镑结算,但法国和美国等国构建了以法郎和美元等为中心的货币集团,各自为阵,一片混战,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矛盾冲突。
3、第二次世界大战严重削弱了英国,美国取得了资本主义世界的霸权地位。1944年7月,美国、英国等44个国家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讨论战后国际货币问题。为了协调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会议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美元兑换黄金的固定比值,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美元实际上等同于黄金,取得了在资本主义世界货币体系中的霸权地位。
第二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正式成立,并成为联合国的常设专门机构。美国是这两大机构的最大出资方,享有最大的发言权。
世界货币体系的建立一定程度上稳定和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但也为美国推行世界霸权提供了有利条件。
4、1971年,在美元出现危机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宣布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此后,固定汇率制被浮动汇率制取代。
5、21世纪以后,美元仍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占据最大的权重,是国际贸易结算和各国外汇储备的主要货币,欧元、日元和人民币等的影响日益上升。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一)秦汉时期:
1、秦汉时代的赋税,大致包括了三部分:田赋、人头税(口赋、算赋)和徭役。
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史称“取泰半之赋”。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的时候改为三十税一。
2、秦朝向人民征索极重的口赋。汉朝人头税分口赋、算赋,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汉朝还征收财产税,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赋钱很重,农民创造的财富最终还是流入统治阶级的手中。
3、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3种。秦朝男子17岁起役,后来汉昭帝改为23岁起役。
更卒徭役的法定服务期限是1个月,服役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承担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陵寝,以及运输粮食等繁重劳动。正卒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2年。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1年。
(二)隋唐时期:
隋朝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调役”。这一制度为唐朝所继承,变成“租庸调”制,针对21 — 59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缴纳一定的绢布来替代徭役,称为“庸”。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
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破坏。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改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三)宋元时期:
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宋朝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可谓役上加役、役外加役。
2、因为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提倡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3、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叫“丁税”“地税”,在南方叫“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
(四)明清时期:
1、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2、随着明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一条鞭法上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3、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一)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称为“关税”。
1、海关的诞生:
(1)中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卡”就要被征税,这意味着关税的出现要远远早于海关机构的诞生。在关税出现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存在着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并立的现象。
(2)废止国内关税,单一征收国境关税的历史只有数百年,是伴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国直到1937年才正式宣布废除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实际上,随着国内关税的逐渐衰亡,国境关税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日趋突显。
2、近代关税主权的丧失和争取关税主权的斗争
(1)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南京条约》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此后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列强的协定关税权,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力。
不仅如此,掌管中国国境关税的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列强手中。
(2)南京国民政府收回关税主权的努力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
国民政府与美国首先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又陆续同意大利、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 “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中日关税协议》。
国民政府通过这些“改订新约”的措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进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
3、新中国的关税制度建设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这个税则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 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这一制度实施了 30多年。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1、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于民国时期。
2、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一个所得税条例,其中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但并没有实施。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一个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3、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
4、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数次修订完善,愈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对调节个人收入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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