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2-202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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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2-202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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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课时重难点:
1.民法调整的法律范围;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其年龄与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即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拓展提升】
1. 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进行签订租赁合同、采购办公用品等一般民事活动时,是与自然人、普通法人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以生物学为判定标准,只要出生就是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常见)
(3)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或存在智力障碍的成年人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行为有效:①纯获利(接受捐赠等)
②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效力待定,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八周岁的为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2)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3)民事权利能力:知识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定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内容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秉持诚实,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公序即“公共秩序”: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
②良俗即“善良风俗”:指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风格。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时重难点:
1.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区分。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身体权(侵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无论是真肢体还是假肢】和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影响身体功能、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提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1)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去父母之外的姓氏的情况:课选取直系长辈血清姓氏。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政党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一定是面部,可以别即可)。
(1)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个人学习、研究、科研、新闻等必要时候展示并不侵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拓展提升】名誉权VS荣誉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 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特定民事主体(获得光荣称号、嘉奖等)
客体 社会评价 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
程序 自然享有 特殊程序
能否取消 不能 可依法剥夺
侵害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非法剥夺
2.隐私权
(1)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私密信息。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3)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①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④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⑤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⑥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指纹、人脸、掌纹、笔记等)、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相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异同
(1)不同表现:隐私保护的内同通常是不愿为他人所知信息;个人信息在必要时可以为他人所知。
(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课时重难点:
1.物权的具体分类;
2.动产和不动产取得所有权的区别;
3.抵押和质押的具体区别。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的含义: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财产权
(1)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意义: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无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4.不动产和动产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以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如车子、书本等)。
5.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的核心,所有权的消失叫处分权)的权利。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文物、河流、矿藏、城市市区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森林)、私人所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来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因此,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③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例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据人民法院、总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拓展提升】
1.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不知情),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例如:甲替乙保管一辆刚买一个星期的价值5000元的自行车(限量款),丙以为是甲所有,跟甲说:我很喜欢你这辆自行车,你能不能卖给我?我出原价。甲为了5000元,将自行车卖给了丙。由于自行车是乙所有,甲无权处分,但是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故丙为善意取得。
(5)共有财产: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公有关系。
①以家庭为例,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②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
(1)含义:他物权就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2)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干什么用的,用途是什么)和交换价值(值多少钱,抵多少钱)。
(4)意义: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和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2.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
(1)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对物体的实际控制)、使用(能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和收益(租出去借出去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注意:没有处分权)
(2)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这项权利往往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造房屋之前,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即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拓展提升】
1.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2.虽然对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没有所有权,但是其上面建筑的房屋若是自己的,则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VS宅基地使用权VS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 主体 权利内涵 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 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法》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 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猪圈、羊圈)。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人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农村宅基地
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3.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1)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
(2)分类: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①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房子按揭贷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如汽车质押给别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提升】
1.抵押VS质押
(1)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质权的对象通常是普通的动产。
(2)抵押权中的债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权中的债权人只需占有质物即可。(主要区别:财产的转移,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会转移财产的占有)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4)抵押与质押都是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不是物品直接归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
2.所有权VS他物权
2.2尊重知识产权
课时重难点:
1.知识产权的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3.专利权的分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各自的保护期限;
4.注册商标的条件及侵权情形。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 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
(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又称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拓展提升】
1.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客体】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独创性(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2)可复制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
(2)内容:
(3)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拓展提升】
1.常见不受著作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误认为著作权都有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没有时间期限)
3.发表权VS发行权
4.修改权VS改编权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享有的专有权。
2、意义: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3、专利权获得: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4、法律保护:
(1)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3)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拓展提升】
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需要将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5.专利的分类: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无到有)。保护期为20年。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他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技术方案(原来就有只是进行改进)。保护期为10年。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为15年,
6.保护期:均从申请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并且保护期满后不可以就统一产品继续申请)
【拓展提升】
目前在我国建筑物、桥梁、住宅、博物馆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是不能申请外观专利,因为其不适用于工业运用,不可在工厂批量生产。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
(1)含义: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2)商标的表现: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3)意义: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2.注册商标:
(1)含义: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商品注册的条件
①允许注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②不得注册的情形:
A、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B、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权利及侵权行为:
①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侵权规定:
A、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B、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4)保护期限: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
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拓展提升】
各类知识产权的区分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课时重难点: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3.合同的具体形式。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常见类型:合同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拓展提升】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意思表示≠意思: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讲内心意思表达于外。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没有语言行为。例如:把商品放在收银台上,表示要买。
4.为什么订立合同
(1)合同的重要性:大到国际贸易小到生活点滴,合同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2)订立合同的意义
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就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市场、资源、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③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因此,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5.格式条款
(1)含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火车站背面关于“乘车须知”的规定。
(2)作用与不足: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邀约承诺订合同
1.订立合同的阶段: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①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要求: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要约的构成要件
A.为特定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B.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C.向希望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D.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
【拓展提升】要约VS要约邀请
(2)承诺
①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要求: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拓展提升】有效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合同无效的情形: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1)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2)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3.订立有效合同的要求: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拓展提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二、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与意义
(1)合同的成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确立了合同。
(2)合同的形式: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合同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直接履行的行为)
(3)采用不同形式合同的意义: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2.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1)口头合同
①含义: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②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③适用范围: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
④缺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2)书面合同
①含义: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②优点: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③适用场景: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④成立条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订立合同的要求: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拓展提升】
1.由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电子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网购)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2有约必守 违约必责
课时重难点:
1.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2.违约免责的情况。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履行的含义: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4)绿色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的重要性: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3)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2)要求: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责任
(1)含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除外。(两种情况)
(2)违约责任意义:违约方:因违约应该付出的代价。
守约方: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承担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
【拓展提升】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2.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3.违约免责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3)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拓展提升】:违约方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
1.不可杭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灾、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
(2)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包括战争行为;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合理损耗
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白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意在平衡承运人与货主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所导致的损失。
3.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全力保障 于法有据
课时重难点: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侵权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2)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4)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
(1)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拓展提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受害人举证侵权人的过错与自己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2)无过错侵权责任(无论如何都是你的错)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的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个人角度: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2)社会角度: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3)社会角度: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4.2权力行使 注意界限
课时重难点:
1.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2.如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权利的含义: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1)民法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2)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
A、含义: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B、特定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A、含义: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B、特定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为什么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原因
①现实原因: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②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③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2)意义: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相邻关系的类型: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2)相邻通行 关系
(3)相邻不动产利用(土地、房屋、林木、地上的固定物)与管线安设关系
(4)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5)相邻有害物质排放关系,等等。
3.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 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 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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