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高考作文写作素材:大报时评--周时评素材(2023年5月第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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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届高考作文写作素材:大报时评--周时评素材(2023年5月第二周)
谁的地盘
用维权案例划清员工“朋友圈”的私权边界
2023年05月09日 北京青年报 唐山客
你实现“朋友圈自由”了吗?在全民营销时代,为了提高传播率,一些企业盯上了员工朋友圈这块“肥肉”,部分企业甚至要求员工必须每天定点、定量转发,不然就扣钱。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员工因未按公司要求转发朋友圈被罚款并开除一事引发关注。法院认为,朋友圈具较强私域性,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近几年,员工的朋友圈频遭企业等用人单位野蛮染指,也接连引发劳动争议和纠纷,在社会上掀起过多轮讨论。重庆高院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依法确认了朋友圈的私域属性。针对某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操作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法院给出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司法评价,让某妇产医院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例划清了员工朋友圈的私权边界,也划清了用人单位利用员工朋友圈的劳动管理底线,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这起典型案例再次重申了一个法律常识:朋友圈是员工的“私圈”,是名副其实的“自媒体”,是员工根据个人意愿发布、分享、交流信息的“一亩三分地”,而不是用人单位天然的营销宣传资源,不能被用人单位随意“征用”。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朋友圈整天发布单位的工作信息或广告信息,很可能让亲友感到厌烦,甚至会被一些亲友屏蔽。因此,不少人都不愿意让自己的朋友圈成为用人单位的“广告圈”“宣传圈”,不愿意连篇累牍地发布单位的工作信息,不愿意给亲友带来信息骚扰。而用人单位使用员工的朋友圈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其一,员工自愿让渡朋友圈的权利,自愿发布单位的相关信息;其二,用人单位与员工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利用朋友圈、公众号、QQ、微博等自媒体账号对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推介的义务;其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明确要求员工利用朋友圈等媒介发布单位工作信息,且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员工或工会的知情权、协商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员工在朋友圈等自媒体发布单位工作信息的义务,员工也不情愿转发单位的信息,那么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员工发朋友圈。如果用人单位依托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个人意志或管理人员会议,制定程序存有明显瑕疵的规章制度,发布相关强制性要求,安排员工定时定量转发单位的相关信息,甚至将员工的转发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畴,对拒绝转发或转发不达标的员工施以直接或变相“罚款”、调岗、开除等处罚,就触碰了法律底线,逾越了劳动管理边界,侵犯了员工的私域空间以及劳动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保护员工的朋友圈私域空间权利以及劳动权益,是非常重要之事。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朋友圈空间,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守住劳动管理的边界和底线。而针对企业侵犯员工朋友圈空间以及劳动权益的行为,员工也应通过向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
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等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用鲜活的案例划清员工朋友圈的私权边界,重申保护员工朋友圈私域空间权利以及劳动权益的法律常识,引导社会各界增强尊重员工朋友圈私域空间权利的共识,呵护员工的“朋友圈自由”。
莫将员工朋友圈当成公司广告位
《钱江晚报》评论员 胡欣红
员工不愿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奇葩”案件做出裁决,裁定用人单位扣除员工报酬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微信是个人的社交工具,如果用于工作联系,无可厚非,但朋友圈是私人表达的空间,发与不发、发什么,属于个人自由。然而,近年来鉴于朋友圈转发可能产生的 “宣传”效果,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积极转发扩散本单位相关内容。
对于这种转发要求,需要一分为二来看。如果员工对需要转发的内容有较强的认同感,愿意转发,基本不会产生什么矛盾。但是,如果单位干涉员工私域自由,以考核来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则不仅不合情理,且明显涉嫌侵权。《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无理要求的劳动。
道理不可谓不清晰,法规也非常明确,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却把员工朋友圈当做了自己的广告位,对朋友圈转发提出明确的考核要求,还必须截图为证,对于没达到要求者,轻则批评扣钱,重则开除。像重庆这起不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的事件,堪称典型。
其实,这样的咄咄怪事并非第一次发生。一年前,一则“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的消息,一度引爆舆论。该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上销售工作,因每少发一条朋友圈被扣50元,结果被“倒欠”。
此类事情之所以出现,症结在于管理者对劳动者权益的无知和漠视。同时,有些员工对被强制转发朋友圈虽有所不悦,但毕竟是“小事”,没必要撕破脸,就鲜有人较真。
此次法院判决,明确了朋友圈内容应由个人自主决定,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用人单位越权的警示。用人单位通过此案可以看到,把员工朋友圈当成广告位的效果,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反而容易让员工和员工的朋友心生反感,可能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
管理者们不妨以此为契机,明确一下单位和员工之间的这条红线:工作考核不能侵犯私域自由。
员工不转朋友圈被开除?企业之手不能伸太长
红网 孙元辅 2023-05-08
5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的案例。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5月7日《中国青年报》)
在该新闻的评论区里,可以看到网友对这种“用人单位干预员工朋友圈”行为清一色的批评。诚然,企业有权利管理员工,但这种管理和规范一定是有界限的。在职场上,企业不该越过的边界就是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的边界。实际上,这种侵犯员工边界感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22年9月,海南三亚的一位00后老板,为了体现传统节日关怀,将员工9月份工资的50%作为中秋孝心金直接打进员工父母账户,引发众多网友吐槽。为什么企业这些看似无足轻重的行为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怨”?关键之处在于这些企业的手伸得太长了,已经超越了员工的工作范围。正如一位网友的高赞评论:“我的事还需要你来指手画脚?”
在生活中,人们不会喜欢一个没有边界感的朋友;同理,在工作中,员工也不会喜欢一家没有边界感的企业。我们这里所说的边界感,一方面是企业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硬边界”;另一方面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某些特殊的职业约定。比如警察这一职业,因为要随时准备出警,所以有时候即使是节假日也不能喝酒。这种在法律范围内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而缔结的约定,并不属于侵犯劳动者的边界;但如果企业超出应该管的范围,用员工的话说,就是“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了。
与员工保持边界感,可以有效维护劳资关系。每名员工都有自己的工作范围,分内的事做不好,受到企业惩罚理所应当;但当一些员工本不该做、企业本不该管的事情也成为了员工的“职责”时,员工与企业之间就难免产生间隙了。因员工与离职同事聊天而罚款;为防“摸鱼”检查员工手机电量;甚至为了宣扬所谓“狼性文化”让员工互扇耳光……企业随意干预员工个人生活甚至侵犯员工权益,到头来只能闹得员工人心惶惶,又何谈良性发展?企业只有真正尊重员工的个人距离,把手伸出他们的个人边界,才能获得员工认可。
企业的主动“退让”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自我边界受到侵犯,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需要员工自身的坚持,还需要法律的判决作为“硬”支撑。目前由于人们的工作方式灵活,我国对于“企业到底怎么样算侵犯员工个人边界”这个关键问题尚不容易界定,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一大难点。好在此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开了个好头,让我们看到了员工个人边界被保护的范例。
此外,此次判决把职工代表大会搬到了台前,认为该企业制定微信链接推广这种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活动,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无疑增强了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存在感”,鼓励了职工在企业里挺直腰杆子。如果这种模式可以得到推广,相信以后员工再次被企业侵扰个人边界时,就不会再担心没有人为其撑腰了。
以案释法
公开高铁掌掴案视频,是以案释法的好机会
南方都市报 2023年05月09日
坚决不和解!“五一”期间,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警方介入后认定构成“互殴”并对双方做出了处罚。近日,当事人连发多条视频,表示“坚决不和解,不要赔偿”“已在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话题一度冲到热搜第一。
“熊孩子”家长罚款500元,反击的女乘客也罚200元,这个治安处罚结果让不少网友感到困惑,“被打了还能不能还手”的讨论愈发热烈。同时还有分析称,“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
必须首先要明确,虽然调解是轻微型治安案件处置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个案当事人最终坚持“不和解”是应当被尊重的公民权利,甚至也不合适将是否接受调解与最终处罚结果之间建立某种因果暗示。而据反击一方称,在办案机关介入后,曾对其进行过大约7个小时的和解劝说。
而回到目前舆论的争议焦点,可能是基于对高铁“熊孩子”扰民现象的某种公共义愤,网络在争议中几乎一边倒地站到了反击者立场,“被打还能不能还手”“怎么正当防卫才不会被认定为互殴”等疑虑出现。
从目前可知的对事发当场的讲述和部分视频呈现,客观上说不论是公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本案的判断所依据的事实部分依然存在不足,而办案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所认定的“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与普通公众的认知存在着差异,这也是本案引发巨大舆论争议的关键所在。
因为在网友看来,一方动手在先,另一方的反击不应该被处罚,而是妥妥的正当防卫,更何况还有“熊孩子”扰民的前情。事实上,在“法不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和社会共识达成之前,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相当长时间的将防卫视为“互殴”的情况。
不可否认,防卫与互殴有着外观上相当程度的相似性,而准确区分和全面收集个案起因、导致冲突升级的过错等全过程细节证据,便是案件定性的关键。从司法文书的陈述来看,本案当然可能不仅是“一方动手,另一方还击”这么简单,在此之前还有言语争吵、攻击。那究竟是哪一方的主观故意导致了冲突升级,由动口激化到了动手?
办案机关“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应,以及在司法文书中对法律条文的罗列显然不是本案法律认定过程的全貌,各自支撑每一个权威定性的,一定是复盘案件来龙去脉的相关证据链。而这一点,老实说恰恰是围观群众,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也欠缺了解的部分,但这恰恰是讨论个案是非的基础。
 因为高铁车厢的“熊孩子”扰民几乎已经为全社会愤慨,因为对个案争议“动手—还手”的简单化信息概括,人们可能更容易各自凭借自身对于类似情况的想象性推断而达成结论,这是横亘于公众和办案机关之间良性互动的最大障碍。
而解决的最好办法,则恐怕是办案机关根据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在做好隐私保护的基础上)而进行的逐帧解读,仅有处罚依据的简单罗列已经不能满足公众对于热点案件的知情需求。
不管是基于“谁执法谁普法”的总要求,还是从执法规范化、公开透明的角度,办案机关也有必要抓住这个难得的“以案释法”机会,通过个案的详细解剖,向社会展示规范化执法、全面收集涉案证据的执法改革成果,并结合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有更直接、更生动的普法。
更何况,只要动手反击就算“互殴”的公共误解也必须澄清,这事关整个社会的法治共识。
女子制止“熊孩子”遭掌掴,矛盾可调解但不能“和稀泥”
红网 刘雨昕 2023-05-08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5月7日,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该女子还透露,她最终被警方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5月8日 极目新闻)
根据当事人的回应,女孩作为殴打事件的嫌疑人被警方传唤,并被进行了长达七个半小时的调解工作。调解的时间如此之久,可以看出警方在此事件中,也为解决双方的矛盾付出了很多努力和心血。然而,“调解”难道就是这件事情的“最优解”吗?女孩坚决不和解的态度和广大网友的愤慨让答案昭然若揭。
“以和为贵”,自古以来便是中华民族一直追求的优秀精神。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交往,相互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就需要警察等第三方来介入处理。由于大部分民事纠纷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影响较小,民警在这时往往会充当“和事老”,对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矛盾,让大家握手言和。
在日常生活中,民警用调解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往往是效率最高,最稳妥的办法。之前曾热播的电视剧《警察荣誉》中,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多鲜明的案例,剧中的老民警王守一运用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生活经验,以调解的方式巧妙化解各种争端的形象为网友们津津乐道,也引发了许多热烈讨论。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调解”并不等同于“和稀泥”,其与没原则、不作为有着本质区别。有些矛盾并不是一味谈“和”就能解决的,它需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否则只会助长更多类似案件的发生。
回到事件本身,我们不难看出这件事中的孰是孰非。女孩善意提醒“熊孩子”家长,却反被家长指责,遭到对方的谩骂甚至是殴打,于是在遭到扇耳光后选择了回击。在这种情况下,相信我们大部分人也都很难保持冷静和理智,毕竟“士可忍孰不可忍”,我们凭什么要无缘无故承担别人不可理喻的行为。虽然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反对“以暴制暴”,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人在面对他人的侮辱和殴打时必须忍气吞声。对他人的攻击进行必要的正当防卫,应该得到理解和支持。但令人失望的是,在此事件中,不仅女孩的正当防卫被判定为双方互殴而受到行政处罚,还有警方处理双方矛盾时“和稀泥”一样的态度和方式。
在笔者看来,双方产生了矛盾,总是会存在一定的是非对错,即使其界限并不十分明显,但我们对于是非的判断都会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这种“公序良俗”是在社会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后而达成的共识。更何况,在这个事件中,明显是家长一方“无理还要闹三分”,那么“和解”其实是最不恰当的处理方法,让人们看不到里面的逻辑和规则。最终,不管是有理还是没理,“和解”都会让当事双方觉得自身是有理的那一方,为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助长了不良之风。
所以,警方其实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中,本可以采取更合理的方式。被打还手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在以往的案件处理中往往是边界模糊,难以界定的。但其实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轻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做出了重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都不能保持克制而发生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而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那么还击的一方如果造成了对方伤害,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难看出,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让公民理性克制的一方在自身受到侵害时,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通过适当的还击来保护自身。这项规定,其实就对于本事件的处理有着很好的参考价值,让办案警方不必再拘泥于概念界定而囿于调解的怪圈,也让打人者能为自身不理智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我们不能否认,调解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它有利于促进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并不是反对调解,而是希望在这场“拒绝和解”的纷争中,能够看到的不是“和稀泥”,而是真正的惩恶扬善。唯有如此,才能对那些情绪冲动,动不动就出手打人的伤人者产生最有力的震慑。
“各打五十大板”就是和稀泥?定性之前请先理性
红网 韦宇梦 2023-05-08
近日,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5月7日,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文称,被警方罚款200元,但坚决不同意和解,相关消息引发网友高度关注。(5月8日 光明网)
此消息一出,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显然,网友对于“还手成了互殴”的处罚结果并不认同。明明有熊孩子先撞椅背之实,又有熊孩子家长先动手打人在先,女子还手何错之有?该处罚结果让人感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实在是令人憋屈,更有助长不法人员嚣张气焰之嫌。
所谓“存在即合理”,警方的判定必定有所依凭。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在这件事情上,警方认定孩子家长与女子都存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女子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由此观之,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因为谁先动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手的不一定“有理”,还要看还手的情形。究竟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还是有报复伤害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为了泄愤。
该事件其实并非个例,2021年,“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被刑拘”就曾引发网络关注。醉汉彭某闯入某小学校园内,朝正在嬉戏的学生爆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某进入宿舍,动手打了王某。王某还手,致对方倒在宿舍内。此事被认定为打架,造成两人均轻伤二级的后果,属于故意伤害案。对此,王某的家属感到“窝火”,村民也为王某喊冤求情。办案民警称,在该起事件中,醉汉彭某有明显过错,王某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见,事件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只是程度各不相同。
“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被刑拘”和“高铁掌掴事件”的双方都受到处罚,这样的处罚被网友称为“各打五十大板”,是在和稀泥。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难免有失偏颇。如果试着将自己代入事件当事人,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感到愤愤不平,这样的想法和观念乃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于情,明显是还手的一方占理还吃亏,让人共情而愤怒;于理,法律确实是不能做到完全偏袒一方,并不是占理的一方就能完全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就该事件而言,我们了解到的新闻报道并不是现场直播,当时现场发生的真实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双方的语言及行为都经过二次甚至多次转述,因此现实情况是否如报道中的那样客观还需要考量。
我们不能排除其他情况:现实中会有人故意以语言刺激等方式挑起对方先动手打人,然后自己再还击。换言之,如果先动手的有罪,后动手的可以免责,同样会有不法之徒钻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换言之,我们对案情的认定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来苛责当事人,要考虑当事人当时的处境和心理。
硬币尚有正反两面,每件事也有两面性。对于公众来说,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不能将事情一概而论,认为这样“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在所有还手事件中都适用而纷纷谴责。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既要说明这样处罚的有理,也要说明受处罚双方的无理。比如,详细介绍事发的经过,包括涉事双方的整个过程中的言行举止,让大家看看双方到底无理在哪里,因为哪些情节符合被认定为互殴的标准等等。如果有更多的案情介绍与详细的普法,或许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解。而在是非对错面前,公众也许需要更多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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