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清单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清单

资源简介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清单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考点一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要素 含义 内容
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身利益等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民法的作用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2)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4.民法基本原则
(1)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3)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权
名称 保护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
(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考点一 保障各类物权
1.财产权
(1)实质: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2)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3)特点
①主体限制: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
②财产价值: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以金钱计算的。
③无专属性: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有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有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2.物权
(1)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2)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3)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所有权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2)特点: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3)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利。
4.正确认识财产权
(1)广义的财产权:在民法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狭义的财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别 含义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分类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 的取 得方 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用益物权的获得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书 抵押权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
联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5.抵押权与质权
(1)抵押权人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否则并不发生质权和效力。
(2)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和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就是动产。
(3)抵押权的生效通常需要办理登记,而动产的质权是从交付起就开始生效。
(4)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考点二 尊重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含义:著作权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主体:权利人、继受者。
(3)客体: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内容:人身权、财产权
2.邻接权
(1)概念: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2)内容: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
3.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
(1)相同点: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2)不同点
①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方能产生。著作权则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
②客体不同: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
③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有连续续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保护。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考点一 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合同的内容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承诺
①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求: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效力: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④变更: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1)口头合同
①含义:口头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②优势: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③适用: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2)书面合同
①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②优势: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③适用: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从行为人看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的
从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是否一致看 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从是否合法、合理看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
(3)合同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其实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考点二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合同履行的规则
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履行标的 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履行费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2.合同履行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3.合同违约的种类
(1)不能履行: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有关债务的履行。
(2)迟延履行: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只履行部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4)拒绝履行:即通常说的恶意毁约。
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方式 内容
继续履行 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采取补救措施   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矫正不适当履行、履行缺陷的问题
赔偿损失 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支付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免责情形
(1)法定情形(不可抗力):当客观上发生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
(2)约定情形: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届时可以对违约方免责。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考点一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①首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3)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人民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3.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考点二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权利与界限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但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著作权上的表现
(1)作品的合理使用
①含义
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
②具体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作用
①含义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②具体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3)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3.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区别
(1)范围: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目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3)邻接权人:在法定许可条件下的使用行为,除了使用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与邻接权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定许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
(4)保留权利:法定许可制度下作者有权以事先声明的方式保留其权利,排除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则不能保留其权利。
4.相邻关系的内涵
(1)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
5.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1)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此条的重点在于“当地习惯”。例如,城市房屋的间隔小一些,农村房屋间隔要大一些,因此处理房檐流水等方面的习惯有很大不同。
6.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况
(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 ;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得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4)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在农村,村民在自建房屋时容易发生相邻关系纠纷。
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公平合理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4)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5)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6)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7)避免或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考点一 家和万事兴
1.抚养、扶助与扶养
抚养 扶助 扶养
区 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长辈对晚辈 晚辈对长辈 平辈之间
联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它们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3.监护
(1)含义: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类型:中国的监护制度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情况,设定监护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形式。
(3)终止:被监护人成为“完人”,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4)特征: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3)赡养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法律规定的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和精神上慰藉父母。
5.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作用:意定监护是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意定监护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2)范围:①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②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3)要求:协商确定监护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意定监护的行使主体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在行使主体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正式生效,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
6.虐待、遗弃、家庭暴力
(1)处罚: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虐待与家庭暴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不作为形式,比如不给饭吃、患病不给予治疗等,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构成虐待。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考点二 薪火相传有继承
1.遗产继承
(1)方式: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2)权利主体: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此外,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权利实现条件: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2.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3.遗赠
(1)所谓遗赠,就是指自然人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
(2)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3)遗赠的设立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4)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4.时效限制
(1)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5.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录像遗嘱。即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然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立遗嘱。
(3)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考点一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首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其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3)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
(4)最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的程序
(1)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
(2)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3)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制。结婚登记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4.离婚的途径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5.离婚的条件
(1)“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2)“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考点二 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平等不是均等,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各自的意见,双方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3)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各自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5)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2.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划分夫妻财产归属
(1)方式: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偿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财产终止的条件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2)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6.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人民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4)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5)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考点一 立足职场有法宝
1.劳动者维权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积极、及时地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2)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3)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
(4)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法有两大原则: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原则。
(3)调整客体: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4)劳动者
①含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②条件: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合同
(1)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特征
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②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③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④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3)作用: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条款
①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4)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5.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考点二 心中有数上职场
1.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5)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双方自觉。
(2)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4)诉讼
①适用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适用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没有劳动诉讼法,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考点一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创办企业要登记
(1)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5)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2.创业风险
(1)风险:在实践中,创业项目虽然很多,但创业成功并不容易。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
(2)要求: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3.正当竞争
(1)正当竞争是指建立在善意、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基础上的良性竞争,参加竞争的各方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
(2)正当竞争一定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竞争。正当竞争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竞争,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竞争和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竞争。
(3)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4)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4.不正当竞争
(1)假冒或仿冒
①表现: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危害: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虚假宣传
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行为: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点二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诚信
(1)诚信,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的共同要求。
(2)诚信经营,是对企业经营的要求之一。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企业经营的要求之一。
2.消费者享有的主要权利
(1)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在提供任何产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做到的要求。
(2)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4)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结社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等权利。
3.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途径
(1)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4.税收
(1)作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税收的类型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考点一 调解和仲裁
1.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2)种类: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3)人民调解
①主体: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③效力
a.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b.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调解 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 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仲裁 主体 仲裁委员会
基本 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依据;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 复议 主体 特定行政机关
性质 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特点 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方便高效机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3.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
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调解人员地位不同 群众 国家审判人员
调解本身性质不同 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是诉讼活动 诉讼内活动
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 属民主自治权利,体现民主平等关系 属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诉讼法律关系
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 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所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
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 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结论,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仲裁
(1)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
(2)特点: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原则:自愿、独立,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考点二 诉讼
1.诉讼的内涵
(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
(3)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讼不是指辩论和辩护,它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
2.诉讼的特点
(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3.诉讼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4)合议制原则。
(5)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原则。
(6)回避原则。
(7)公开审判原则。
(8)两审终审原则。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1)从诉讼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是“官告民”、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但也有例外,刑法体系中的自诉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但行政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具有可诉性,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从诉讼时效来看,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根据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则诉讼时效就是3年,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则无视时效,发布通缉令后,诉讼时效也是不计算的;行政诉讼的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5.三大诉讼的差异
(1)主体不同
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②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③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目的不同
①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②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③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3)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等。
(4)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不需要先行条件;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考点一 诉讼
1.诉讼的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不同 对象 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设立的 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的
诉讼 地位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活动
方式 除了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进入诉讼 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相同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3.回避
(1)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2)原因: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
(3)目的: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公正性。
(4)范围: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查。
(5)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4.上诉
(1)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2)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5.法律援助
(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申请法律援助
①内容: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②主体: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6.审理与判决
(1)开庭审理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阶段: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3)形式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7.二审
(1)内涵: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二审处理原则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③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④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考点二 证据
1.诉讼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收集证据
(1)作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
(2)要求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③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⑤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⑥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3.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举证责任倒置。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5)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由自诉人承担。”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在査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认定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当适用的刑罚。
(3)规则: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7
- 7 -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