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记手册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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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 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成三类,某一具体自然人,在特定阶段只能是其中一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客体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③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而这通常是对等的关系,往往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2)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内容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的内容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维权原则及侵权责任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2.肖像权
含义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在网络时代,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能呈现为新的形式。例如,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隐私权
(1)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3)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权
(1)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3)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所有权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②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但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3.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抵押权与质权
(1)抵押权人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否则并不发生质权效力。
(2)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和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就是动产。
(3)抵押权的生效通常需要办理登记,而动产的质权是从交付起就开始生效。
二、尊重知识产权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含义 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分类 ①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②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保护 侵权条件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保护期限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并不是著作权中的各项权利都有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永久受法律保护。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含义 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取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保护 ①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②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③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也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注册商标
(1)商标: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2)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的要素
商标法规定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
3.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保护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常见类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特点:合同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4.意义:(1)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2)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要约
含义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求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含义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求 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效力 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变更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可能和确立,合同生效除具备成立的内容外,还应具备合法性和内容的妥当性。
3.合同的生效
(1)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无效合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4.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形式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含义 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区别 适用对象 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
优点 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缺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订立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稍复杂
联系 ①订立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都必须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②任何合同都离不开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履行合同的含义 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履行合同的要求 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协作地履行合同原则
关键 明确合同内容。内容即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等
合同变更 可以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责任
(1)条件: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性质: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3)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方式 内容
继续履行 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采取补救措施 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矫正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
赔偿损失 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违约金 定金
条件 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 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数额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责任免除: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3)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权要担责
原因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方式 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对财产权的侵害救济以及损害环境需恢复原状。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仅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③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由侵权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
区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原因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特点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在合同期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违约,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担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适用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2.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二、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权利行使的限制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法律对行使人身权利的限制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3)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3.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使用: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3)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实质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作用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要求 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2.责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抚养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教育权利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1.赡养义务
(1)内容: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要求: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内容 意义
监护人的确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家庭违法行为
(1)行为: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处罚: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的含义和作用
(1)含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的形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依据 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 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
份额 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 遗嘱关于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 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若干人
优先原则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1)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3.法定继承的顺序
(1)适用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2)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法律效力: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分类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3.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遗嘱、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嘱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面意思表示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律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2.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3.结婚的程序
申请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登记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
(1)合法的婚姻即有效婚姻,要具备结婚的具体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男女双方结婚的两种情况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原则和条件,常见的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离婚要慎重
1.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要求 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表现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③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和处置方法
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处理权应该归财产的所有者
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一、劳动者
1.含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2.要求: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国家守护劳动者
原因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措施 ①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③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义 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4.权利与义务
权利 ①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②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③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④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⑤其他权利: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义务 ①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劳动者维权的依据——劳动合同
含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意义 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条款 必备条款 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可备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约束力 ①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途径 内  容
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欠条的,不需要先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法
1.作用: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2.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位 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意义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内容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主旨 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内涵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要求 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表现 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意义 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经营主体的形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创办企业的要求 准备相应的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企业经营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搭便车”行为 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行为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二、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性及意义
必要性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意义 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保护消费者权利
(1)要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依据和意义
(1)依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意义: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主要税种
增值税 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 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一、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解决纠纷的方式
方式 ①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特点 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
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类型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3.人民调解
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要求 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效力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调解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也不同于诉讼调解,只有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才属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调解是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适用情况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地位 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类型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前提 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特点 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
(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诉讼目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 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和处何种刑罚
案件性质 民告民 民告官 公诉:官告民自诉:民告民
起诉主体 当事人均可起诉,并互有反诉权(不告不理原则)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自诉:受害人提起公诉: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举证 自诉人或公诉人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适用条件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时
主要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适用 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职责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
对象 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设立的 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
方式 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 除了受委托,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
地位 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具有独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干涉
2.申请回避的权利
适用条件 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意义 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上诉的权利
两审终审制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适用条件 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地位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含义: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适用情形
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3.援助程序与要求
(1)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2)处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应诉 ①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开庭审理 ①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②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二审程序 ①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③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1.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一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就是终审
二审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终审
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效力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终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2.区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解决问题 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一般原则 绝大多数普通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具有全市、全省或者全国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刑事诉讼:多由犯罪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含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
3.类型
民事诉讼的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的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4.收集证据
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案件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证据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诉讼
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灵魂 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规则 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大诉讼举证责任一览表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赋予当事人一项权利,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这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张需要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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