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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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 (PDF版)

资源简介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J
P GB 50433 - 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 on projects
2018 -11- 01 发布 2019 - 04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丁马chnical standard of soi 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GB 50433 - 2018
. 编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 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9 年 4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 50433- 20 18
1告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网址 www.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掷地北里甲 11 号国宏大厦 C 座 3 层
邮政编码 1 00038 电话 (010) 63906433 (发行部)
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
850mm X 1 1. 68mm 1/ 32 2 . 25 印张 54 千字
2018 年 l2 月第 l 版 20 1 8 年 l2 月第 l 次印刷

统一书号 155182 . 0266
定价 14. 00 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 (0 1 0) 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年第 255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 GB 50433-2018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 2. 3 、
3 . 2 . 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技术规范 ))GB 50433一2008 同时废止 。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 . )
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II 月 1 日
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 201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 〉 的通知 )) (建标 (2014J 1 89 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
经广泛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
本标准共分为 5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
本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等 。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是 :
l.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内容和遵循的技术
要求,完善了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
特殊规定;
2 . 细化了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内容和要求;
3 . 完善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
4 . 完善了各设计阶段的任务,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
议书)水土保持章节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
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及章节编排"的要求列入附录 。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音j\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利部水土
保持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 2 号,邮政编码:
1 0005 3) 。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1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
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煤科 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 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北京林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 沈雪建张长印高旭彪
袁普金王瑞增赵永军程 复 孔东莲
季玲玲 刘宪春尤 伟 王云璋王治国
王向东 喻卫奇 王岁权尉全恩陈正新
孙中峰邵学栋刘志刚
主要审查人:焦居仁蔡建勤 谢永生姜海波李仁华
余新l克舒安平蔡志讪| 陈增奇秦百顺
裴华吴蒜庄谢光武 白凤春宋菊萍
2
目次
1 总则…………………………………… …………… ( 1 )
2 术语………………………………………………… ( 2 )
3 基本规定 ………………………………………………… ( 3 )
3. 1 一般规定 ……………………………………………… ( 3 )
3. 2 项 目约束性规定 ………………………………………… ( 4 )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 6 )
4 水土保持方案 …………………………………………… ( 9 )
4. 1 一般规定 …………………………………………….. ( 9 )
4. 2 调查和勘测 …………………………………………… ( 9 )
4.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 12 )
4.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 ( 14 )
4.5 水土流失预测………………………………………….. (15)
4.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 16 )
4. 7 水土保持监测…………………………………………. (20)
5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 ………………………………… ( 22 )
5. 1 一般规定 ……………………………………………… ( 22 )
5. 2 表土保护措施…………………………………………… ( 23 )
5. 3 拦渣措施 …………………………… ·……………….. (23)
5.4 边坡防护措施…………………………………………… ( 24 )
5. 5 截排水措施 …………………………………………… ( 25 )
5. 6 降水蓄渗措施……………………………………………( 25 )
5. 7 土地整治措施…………………………………………… ( 26 )
5. 8 植物措施 ……………………………… ·……………. . (26)
5. 9 临时防护措施……………… …………………………… ( 27 )
1
5. 10 防风固沙措施
附录 A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水土保持
章节内容规定 ……………………………………… ( 28 )
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附录 C 7.K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及章节编排 ….. (40)
附录 D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 … ( 4 1 )
附录 E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 44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 2 )
3 Basic requirement … …………………………·……… .. ( 3 )
3. 1 G巳nera l requi rements …………………………………… ( 3 )
3. 2 R es triclions on the proj ec t ……………………………( 4 )
3.3 Special regulations in areas with different types o f
so il erosion …………………………………………. ( 6 )
4 Soil and wate r conservation plan ……………………… ( 9 )
4. J General requirements …………………………………… ( 9 )
4.. 2 Inves tiga t.ion and survey ………………………………… ( 9 )
'l. 3 Evaluation of soil and waler conse rvat ion for proj ects ……( 12 )
4. 4 Range of respo nsibility for soi l and water conse rvation
and zoning for soil erosion contro l …………………….. (14)
4. 5 Soi l erosion prediction …………………………………( 15 )
4. 6 Layo u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 io n measures …………( 16 )
4 . 7 Soil and water conserva tion monito ring ………………… ( 20 )
5 R equire m e nts for d es ign of so il a nd water
co n servation measures …………………………………. (22 )
5. 1 Genera l requirernents …………………………………. ( 22)
5. 2 Surface so il co nservat ion meas ures …………………….. ( 23)
5. 3 Meas ures [or blocking clregs ……………………………( 23 )
5. 4 Slope protection measures ………………………………( 24 )
5. 5 Meas ures for intercepting water ancl clrainage ……………( 25 )
5. 6 Measures [or precipitat ion s torage and infiltration ………… ( 25 )
3
5. 7 Measures for land improvement …………………………( 26 )
5.8 Vegetation measures ………………… ………………… ( 26 )
5. 9 T emporary protective measurcs ……………·………….. (27)
5. 10 Windhreak and sand-fi xa tion measures ………………… ( 27)
Appendix A Requirements for content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 tion in pre liminary
feasibility s tudy reportCproj ect
proposaD ……………………………………… ( 28 )
Appendix B R equ irement s for contents of soiJ and
water con serva tion plan programm ing …… ( 29 )
Appendix C R equirem ents for contents of the speciaJ
chapter in the preJimina ry design of soi l
and water conserva tion ………… …………… ( 40 )
Appendix D Definition of soil a nd water conservation
m easures for th c principaJ part of the
proJ ect ………………………………………… ( 41 )
Appendix E R equirem ents for contents and depth of
layout of typica l m easures for soi l and
wa t er conserva t !On … ……………… ……… ( 44 )
Exp lana tion of wording in thi s standard ………………… ( 46 )
Li s t of q uoted s tandards …………………………………… ( 47 )
Addition : Exp lanation of provi s ion s ………………………( 49 )
4
1 总则
1. 0.1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
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标准 。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
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
1. O.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因地制宜、安全可靠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
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1. O.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
2 术语
2. 0.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range of responsibi li ty for
so 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 。
2.0.2 主体工程 princ ipa l pa r t of t he projec t
生产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 。
2. O. 3 线型生产建设项目 li ne- type prod uct ion and con -
structl on proJect
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项目 。
2. O. 4 点型生产建设项目 bloc k- type prod uct ion and con-
struct lOn proJect
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项目。
2. O. 5 建设类项目 construct i ve project
工程竣工后,运营期没有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
研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 。
2.0.6 建设生产类项目 const ruct ive and prod uct ive project
工程竣工后,生产期仍存在开挖、取土(石 、 砂)、弃土(石、渣、
灰、肝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 。
2.0.7 设计水平年 t he target year o f des ign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
的年份 。
2
3 基本规定
3. 1 一般规定
3. 1.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应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
案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
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
应与项目各阶段同步进行 。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中水
土保持章节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
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专
篇(章)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有关规定 。
3. 1.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
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减少占
用水、土资獗,提高利用效率;
2 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
治措施;
3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
的存放地 ;
4 土建施工过程应有临时防护措施;
5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其利用功能 。
3. 1.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 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
土流失得到治理;
2 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 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 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
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 50434 的规定 。
3. 2 项目约束性规定
3. 2.1 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
1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 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3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
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
3. 2.2 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
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 20m ,挖深大于 30m 的,应进行桥
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垫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
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 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
配套建设灌慨、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3 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
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4 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
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
目填高大于 8m 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
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 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
阶梯式布置 。
2 )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
一级 。
3 )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 。
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 1 个 ~2 个百
分点 。
4 .
3.2.3 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
砂)场。
3. 2.4 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 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问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
3.2.5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
影晌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砰石 、尾矿)场。
3.2.6 弃土(石、渣 、灰、研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 ,不得设
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
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
3 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 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
利用 。
3.2.7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
田区 。
2 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
间和范围 。
3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
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
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
4 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
5 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 、 渣) ,
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
6 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 爆破开挖应控制
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
5
7 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
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3.2.8 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活动应控制在设计的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内 。
2 施工开始时应首先对表土进行剥离或保护,剥离的表土应
集中堆放,井采取防护措施 。
3 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减少裸露时间 ;填筑土方时应随挖、
随运、随填、随压 。
4 临时堆土(石、渣)应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 拦挡、苦盖、排
水、沉沙等措施 。
5 施工产生的泥浆应先通过泥浆沉淀池沉淀,再采取其他处
置措施 。
6 围堪填筑、拆除应采取减少流失的有效措施 。
7 弃土(石、渣)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措施,弃土(石、渣)应有
序堆放 。
8 取土(石、砂)场开挖前应设置截(排)水、沉沙等措施 。
9 土(石、料 、渣、肝石)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
止沿途散滥 。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3.1 东北黑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资源;
2 在丘陵漫岗区宜布设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3 防护措施应考虑冻害影响 。
3.3.2 北方风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沙壳、砾幕;
2 可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植物固沙、化学固化等措
施防治风蚀;
3 植物措施宜配套灌溉设施 。
6
3.3.3 北方土石山 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土壤资源;
2 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应采取水源涵养措施 。
3.3.4 西北黄土高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坡面应采取截咱们水和l排水顺接、消能措施;
2 宜设置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
3.3.5 南方红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坡面应布设径流排导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
2 针对暴雨、台风特点,应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
3.3.6 西南紫色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渣)场应注重防洪排水、拦挡措施;
2 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应采取水源涵养措施 。
3.3.7 西南岩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土壤资源;
2 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 。
3.3.8 青藏高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植被;
2 高原草甸区应注重草皮的剥离、保护和利用;
3 防护措施应考虑冻害影响 。
3.3.9 平原地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保存和利用耕作层土壤;
2 应采取沉沙措施 . 防止河渠淤积;
3 取土(石、砂)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取土后的恢复利用
措施;
4 应优化场地、路面设计标高,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外借土
石方量。
3.3.10 城市区域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下凹式绿地和透水材料铺装地面等措施,增加降水
入渗 ;
7
2 应综合利用地表径流,设置蓄水池等雨洪利用和调蓄
设施;
3 临时堆土(料)应采取拦挡、苦盖、排水、沉沙等措施,运输
渣、土的车辆车厢应遮盖,车轮应冲洗,防止产生扬尘和泥沙进入
市政管网 ;
4 取土(石、砂)、弃土(石、渣)处置,宜与其他建设项目统筹
考虑 。
8
4 水土保持方案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水
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投资估
算等 。
4. 1. 2 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
目标 。
4. 1. 3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
体工程完工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 。
4. 1. 4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贯彻落实国家水土保持方针,遵循
"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统筹兼顾,注重生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与主体工程相衔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
4.2 调查和勘测
4.2.1 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
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工程投资、工期安排、拆迁或移民
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或迁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
研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设性质、建设
任务、工程等级与规模、总投资及土建投资、建设工期等 。
2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 目建设基本 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 、建设规模、平面布
置、竖向布置等 。 存在依托关系的项 目,应调查依托工程
相关情况。
2 )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
9
3 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
2 )施工道路布设位置 、长度、宽度 、占地面积等 ;
3 )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 以及施工用
电电源、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 ;
4 )取士(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
占地面积等 ;
5 )弃土(石 、 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
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 、 居民
点等;
6 ) 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场地平辑、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
挖填等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 。
4 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 目的占地面
积、性质及类型 ,并应进行现场复核 。
5 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井复核
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 。
6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
安置的规模、安置方式 ,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
7 工程投资应包括总投资 、土建投资、资本金构成及来源等 。
8 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 。
9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及处置方
案,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和处置方式 。
4.2.2 项目调查可采用收集资料与实地调查的方法 。
4.2.3 项目调查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渣、灰 、肝石 、尾矿)场应收集地形图和遥感影像
资料,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 1:1 0000 ; 地形图范围应满足弃土(石、
渣 、灰、研石、尾矿)场汇水计算要求,并能反映下游地形地物情况;
1 0 万旷以上的弃土(石 、渣、灰、肝石、尾矿)场应收集相关工程地
质资料 。
2 10 万 d以上的取土(石、砂)场应收集工程地质资料及地
形图,地形图比例尺不应小于 1 : 10000 。
4.2.4 项目调查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
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 工程占地应按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
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 )) GBjT 21010 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
统计;
3 应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
衡,并列出平衡表;
4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应附位置图 。
4.2.5 项目区调查与勘测应包括项目区自然概况、水土流失现状
及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
及植被,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
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
成等;
2 )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 的地下水埋
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 )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
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 10 'C 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
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
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
的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 目 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
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沙情况等,涉及河
(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
11 .
洪规划等相关情况 ;
5 )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项目占地
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 、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
6 )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
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 。
2 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强
度,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 。
3 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
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
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 . 涉及的应说明与
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
4.2.6 项目区调查应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方法结合,项目占地
范围内表土层厚度应进行量测 。
4.2.7 项目区调查与勘测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项目区调查应采用不小于 1 : 50000 的地形图;
2 水文、气象应采用近期资料,系列长度宜在 30 年以上 。
4.2.8 项目区调查与勘测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J Il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
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I )为单元
表述;
2 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
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
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
布局的评价 。
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2.1 条的规定 。
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
12
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哇!,、)场设置、弃土(石、渣 、 灰、石干石、尾
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
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
4. 3. 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 . 2. 2 条的规定 。
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
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士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4 1.应符合本标准第 3.2.7 条中第 5 款和第 7 款的规定 。
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 . 2.3 条和第
3 . 2.4 条的规定 。
4.3.8 弃土(石、渣、灰、有干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 2. 5 条和第 3.2.6 条的规定 。
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
4. 3. 10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
列规定 :
1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
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
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
水土保持措施;
. 13 .
2 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
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
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
措施;
3 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进行 。
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
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 应明确工程占地、士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场设
置评价结论;
5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
置、数量和投资;
6 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4. 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4.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
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 ) 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
4.4.2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实地调查(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内,
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
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 。
2 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
2 ) 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
相似;
3 )根据项目的繁简程度和项目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
为一级或多级;
14
4 ) 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
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区,二
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
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
5 )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 。
3 应采取实地调查勘测、资料收集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进行分区 。
4 分区结果应采用文字、图、表说明 。
4.5 水土流失预测
4. 5. 1 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应包括土壤流失量预测、水土流失危害
分析 。
4.5.2 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应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
4.5.3 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式计算 。 当预测单元土壤侵蚀强度
恢复到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以下时,不再计算 。
w = 2.= 2.= F ) \1Ji T Ji (4 . 5. 3) J
式中 :W 土壤流失量 (t) ;
1 ←一预测时段 , j = 1, 2 , 即指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
和自 然恢复期两个时段;
i 一一预测单元, i= 1, 2 , 3 , … , 11 - 1 , 川
FJi 一一第 1 预测时段、第 1 预测单元的面积 ( km2 ) ;
l吨, 一一第 1 预测时段、第 i 预测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t/
( k m 2 a) ] ;
TJ"←→-第 j 预测时段、第 t 预测单元的预测时段 跃 (a) 。
4.5.4 预测单元确定应按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扰功后地表的物
质组成、气象特征等相近的原则划分 。
4.5.5 土壤侵蚀模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
15
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
2 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
确定。
4.5.6 预测时段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测时段应分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 。
2 各预测单元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别确
定;施工期为实际扰功地表时间 ;自然恢复期为施工扰动结束后,
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土壤侵蚀强度自然恢复到扰动前
土壤侵蚀强度所需要的时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确定,一般情况
下湿润区取 2 年,半温润区取 3 年,干旱半干旱区取 5 年 。
3 施工期预测时间应按连续 12 个月为一年计;不足 12 个
月,但达到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一年计;不足一个雨(风)季长
度的,按占雨(风)季长度的比例计算 。
4.5.7 预测单元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置结合地形图确定;
2 自然恢复期预测面积应扣除建筑物占地、地面硬化和水面
面积 。
4.5.8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当地、周边 、下游和对工程本
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
险等。
4.5. 9 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
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
2 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
导性意见 。
4.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4.6.1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包括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
施工要求 。
16
4.6.2 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因
地制宜,因害设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工
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施有机结合 。
4.6.3 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本标准第 4 . 3. 1 0 条和第 4 . 3 .11 条对主体工程设
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借鉴当地同类生产建设项目
防治经验,布设防治措施;
2 应注重表土资源保护 ;
3 应注重降水的排导、集蓄利用以及排水与下游的衔接,防
止对下游造成危害;
4 应注重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的防护;
5 应注重地表防护,防止地表裸露,优先布设植物措施,限制
硬化面积;
6 应注重施工期的临时防护,对 |临时堆士、裸露地表应及时
防护 。
4.6.4 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水土保持措施的适
用条件,在各区内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
设应符合本标准第 4. 6 . 5 条~第 4 . 6 .1 4 条的规定 。 在各类措施
布设的基础上应进行典型措施布设,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 。
4.6.5 表土保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开挖或回填施工区域,施工前应采取表土剥离措施;
2 堆存的表土应采取防护措施;
3 施工结束后,应将表土回覆到绿化或复耕区域;有剩余表
土时,应明确其利用方向;
4 临时占地范围内扰动深度小于 20cm 的表土可不剥离,宜
采取铺垫等保护措施;
5 应初步明确剥离表土的范围、厚度、数量和堆存位置,以及
铺垫保护表土的位置和面积 。
17
4.6.6 拦渣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 、渣)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挡措施;
2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沟道的,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 ;
3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斜坡面的,应布设挡渣墙;
4 弃土(石 、渣)场布置在河(沟〉道岸边的,应按防洪治导线
布设拦渣堤或挡渣墙;
5 应初步确定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的位置、标准等级、
结构、断面型式和l长度 。
4.6.7 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主体工程设计的稳定边坡 ,应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
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 、工程护坡、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 ;
2 对降水条件许可的低缓边坡,应布设植物护坡措施 ;
3 干旱区不宜布设植物措施或坡脚容易遭受水流冲刷的边
坡,应布设工程护坡措施;
4 刑降水条件许可的高(或陡)边坡 ,应布设工程和植物相结
合的综合护坡措施 ;
5 J应初步确定工程护坡、植物护坡、工程和植物综合护坡的
位置、结构(植物配置)、断面形式和措施面积。
4.6.8 截(排)水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工程建设破坏原地表水系和改变汇流方式的区域 ,应布
设截水沟 、排洪渠(沟) 、排水沟、边沟 、排水管以及与下游的顺接措
施,将工程区域和l周边的地表径流安全排导至下游自然沟道区域;
2 )11初步确定截(排 )水措施的位置、标准、结构、断面形式和l
长度 。
4.6.9 降水蓄渗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干旱缺水和城市地区的项目,应布设蓄水池、渗井、 渗
沟、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措施,集蓄建筑物和地表硬化后产生
的径流;
2 蓄水池容量应根据汇7]( ,f!1 7K和排水情况确定;
3 应初步确定蓄水池、渗井、渗沟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
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的位置、面积。
4.6.10 土地整治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施工或开采结束后,应对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
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 、绿化区域及空闲地、矿
山采掘迹地等进行土地整治;
2 土地整治措施的内容包括场地清理、平整、覆土(含表土回
覆)等;
3 应初步确定土地整治的范围、面积;
4 应明确整治后的土地利用方向,包括植树种草、复耕等 。
4.6.11 植物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占地范围内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复耕占地外,适
宜植物生长的区域均应布设植物措施;
2 植物品种应优先选择乡土树(革)种;
3 办公生活区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宜采用回林式绿化;
4 干旱半干旱区,宜配套灌溉措施;
5 应初步确定布设乔 、灌、草的位置、品种、面积或数量 。
4.6.12 临时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
2 临时 堆土(料、渣)应布设拦挡、苦盖措施;方面工扰动区域应
布设临时排水和l沉沙措施;相对固定的裸露场地宜布设 l临时铺垫
或苦盖措施,裸露时间长的宜布设临时植革措施 。
3 应初步确定临时拦挡、苦盖、排水、沉沙、铺垫、临时植草等
措施的位置、形式、数量 。
4.6.13 防风固沙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易受风沙危害的区域应布设防风固沙措施;
2 防风固沙措施主要包括抄障及其配套固沙植物、砾石或碎
石压盖等;
3 应初步确定沙障和砾石或碎石压盖形式、位置、数量以及
配套植物措施的品种、面积或数量。
4.6.14 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
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 1 0 1 8 的规定,涉及弃渣场的应初步确定渣
场等级 。
4.6.15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法应明确实施水土保持各单项措施所采用的方法;
2 施工进度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明确与主体单项工程施工
相对应的进度安排;
2 ) 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
3 )施工裸露场地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减少裸露时间;
4 )弃土(石 、 渣)场应按"先拦后弃"原则安排拦挡措施;
5 )植物措施应根据生物学特性和气候条件合理安排 。
4.6.1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绘制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
2 点型防治区应分区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一个防治区内涉
及多个区块的应分区块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
于 1 :1 0000 ;
3 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结合典型措施布设绘制典型
地段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 1: 2000 ;
4 典型措施布设平面图比例不应小于 1 : 2000;
5 应初步确定各项措施的布设位置、类型、结构型式和工
程量 ;
6 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体单项工程的施
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 。
4.7 水土保持监测
4.7.1 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初步确定监测的范围、时段、内容、
方法、频次和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
4.7.2 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
4.7.3 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各类
项目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 。
4.7.4 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
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
果等 。
4.7.5 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调查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
大面积、长距离的项目尚应增加遥感监测 。
4.7.6 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工程进度确定监测频次;取土
(石、砂)量 、弃土(石、擅)面积、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
况、扰动地表面积等至少每月调查记录 1 次;施工进度、水土保持
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季度调查记录 1 次;水土流失灾害事件
发生后 l 周内完成监测 。
2 定位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采用连续观测或定期观
测,排水含沙量监测应在雨季降雨时连续进行 。
3 风蚀量监测,应在风季连续进行 。
4.7.7 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代表性、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则 。
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 1 个监测点,长度超过 lOOkm 的监测区每
lOOkm 宜增加] 2 个监测点 。
4.7.8 应根据监测内容、方法提出需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设
施和设备 。
4.7.9 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件和影像
资料 。
21
5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
5. 1 一般规定
5. 1.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 。
5. 1. 2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或专章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
复要求、工程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
5. 1. 3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明确7.K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2 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 复核取土(石 、砂 ) 和弃土(石、渣)数量、取土(石、砂 )场和
弃土(石、植)场位置 i
4 对各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进行设计;
5 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应纳入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专篇或专章 ,明确设计图号和工程量 ;
6 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
7 编制水土保持概算 ;
8 水土流失防治 目标不低于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目标 。
5. 1. 4 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按防治分区以分部工程为单元进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2 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
GB 5 1 0 1 8 的规定 ;
3 有景观要求的区域,植物措施应按园林绿化标准设计 ;
4 植物措施设计应有抚育管理内容,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灌溉措施设计;
5 临时措施设计应明确施工结束后的拆除要求 ;
6 各项措施的防护功能不应低于水土保持方案典型措施布
设中提出的防护功能 ;
7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图应符合相关制图标准 。
5. 1. 5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图纸应包括平面布置医|、 剖面图、结构图、细部构造
图、钢筋图及植物措施施工图等;
2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 GB
5 1 0 1 8 的规定 。
5.2 表土保护措施
5.2.1 表土保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施工扰动范围内土层结构、土地利用现状和施工方
法,确定剥离范围和厚度;
2 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存放,并采取临时拦挡、苦盖、排水等防
护措施;
3 剥离的表土应用于复耕、植被恢复,也可用于其他区域的
土地整治;
4 高寒草原草甸地区,应对表层草匍进行剥离,采取专门养
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回铺利用 。
5.2.2 表土保护措施设计所需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有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资料、地形图;
2 应明确征占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分布情况;
3 应满足复耕或植被恢复措施所需覆土厚度的资料;
4 应收集其他可能利用表土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
5 . 3 拦渣措施
5.3.1 弃土(石、渣)场拦挡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拦渣措施包括挡渣墙、拦渣堤 、拦渣坝、 围谧堪等,应综合
23
考虑弃土(石 、渣)场类型、堆置方案、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建筑
材料、施工机械等因素,合理选择;
2 拦渣工程应与防洪排水、土地整治工程统筹设计,满足弃
土(石、渣)场整体稳定、安全运行的要求;
3 拦渣措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
5.3.2 拦渣措施设计所需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气象资料应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涉及河道、沟道的水
文资料;
2 地形资料应包括弃土(石、渣)场地形、地貌、地类资料及地
形图;
3 工程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层岩性、覆盖层组成及厚度、不良
地质情况、相关的物理力学参数 ;
4 弃土(石、渣)数量及组成资料应包括弃土(石、渣)来源及
组成、数量 、堆置方案、回用量、物理力学参数等资料 。
5.4 边坡防护措施
5.4.1 边坡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开挖、填筑、弃渣、取料等活动形成的斜坡,应根据所
处位置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在边坡稳定的基础
上,采取坡脚及坡面防护等措施;
2 1.也与截排水措施统筹设计,在满足稳定安全的条件下,宜
采取植物护坡措施,或植物与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护坡措施;
3 防护措施应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
5.4.2 边坡防护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降水量、风速、最大冻土深度以及必
要的水文资料;
2 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形图、地质图,水文地质、地质勘
探资料等;
3 其他资料,应包括坡面物质组成、覆土来源、适直的树草种等。
24
5.5 截排水措施
5.5.1 截排水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建设项 目 施工破坏原地表水系的,应布设截排水措
施 。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所在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截水沟、
排水沟、排洪渠(沟)等形式 。
2 弃土(石、渣)场的排水应与弃土(石、渣)场设计统筹考虑,
坡面排水应与坡面防护措施相结合 。
3 截水沟、排水沟、排洪渠(沟)应与自然水系顺接,并布设消
能防冲措施 。
5.5.2 截排水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项目区降水、地表水系、河(沟)道实
测洪水位与流量等,或水文于册和暴雨图集(册) ;
2 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形图、地质勘探资料 。 涉及地下水
的,应调查地下水类型、埋深、流向、流速、补给来源和泉水出露
情况 。
5.6 降水蓄渗措施
5.6.1 降水蓄渗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旱缺水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蓄水池、渗井、渗沟、
透水铺设、下凹式绿地等降水蓄渗措施;
2 降水蓄渗措施应根据降水量、集水面积、需水等情况统筹
布置,有条件的 ,可利用其他来水作为降水集蓄设施的补充水源 。
5.6.2 降水蓄渗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降水量与年内分配、当地水文于册
及相关计算公式与参数、相关区域滞水层及地下水分布、土壤类型
及渗透系数等;
2 应有项目占地范围内地形资料;
3 其他资料,应包括周边排水及管网资料,工程建设后集水
25
范围内下垫面性质、面积、渗透系数,主体设计的蓄水设施,需灌溉
的植物种类、面积和耗水定额 。
5.7 土地整治措施
5.7.1 土地整治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项目占地范围内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占地外的扰动
及裸露土地应进行整泊,土地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清理、平整
和|瞿土等 ;
2 应根据占地性质、类型和适宜性确定土地利用方向,根据
扰动土地情况、覆士来源、土地利用方向等确定土地整治内容;
3 弃土(石、渣)场表面为大粒径渣石井需恢复为耕地的,表
面平整后应铺设黠土防渗层、碾压密实后厚度不小于 O.3m ,再覆
表土。矿山排士场、尾矿库等的土地整治还应符合行业土地复垦
的有 关规定 ;
4 采石坑 、采矿塌陷凹地可进行凹填治理或改建为蓄水池、
养殖捕 。
5. 7.2 土地整治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降水、灌概水源等;
2 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形图以及必要测量图件等;
3 其他资料,应包括地面物质组成与覆土资料 。
5.8 植物措施
5.8.1 植物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扰动后的裸露土地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未扰动的土
地,应优先考虑植物措施;
2 植物措施布局应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涉及城镇的应与城
镇绿化相结合;
3 植物措施设计应根据立地条件,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草) ,
确定树(草)种、整地方式、栽种方法,优先采用乡土树(尊)种;
4 干旱缺水和对植物措施要求标准高的区域应配套灌慨措施。
5.8.2 植物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气温等资料;
2 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表坡度、地面物质组成、土壤质地、
地形图以及必要测量图件;
3 其他资料应包括灌溉水源 、表土来源以及相似地区类似工
程植被建设经验、试验研究成果等。
5.9 临时防护措施
5.9.1 临时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临时防护措施适用于施工期间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临时
堆土、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施工场地等裸露区域,主要
包括临时拦挡、苦盖、排水、沉沙、植草等;
2 根据地表裸露时间、区域、降雨、风速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措
施类型,注重本临结合、防护效果 。
5.9.2 临时防护措施设计基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风速等资料;
2 其他资料应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计划方面的相
关资料 。
5. 10 防凤固沙措施
5.10.1 防风固沙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沙漠、沙地、戈壁等风沙区,应采取防风固沙措施;
2 在流动沙丘和半固定沙丘地区,应因地制宜采取植物固沙、
机械固沙、化学固沙等措施,在戈壁风蚀区宜采取砾石压盖措施 。
5.10.2 防风固沙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量及年内分配、风速与主导风向、风
沙危害等;
2 地形资料应包括地面物质组成、地形阁及必要测量阁件等 。
27
附录 A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水土保持章节内容规定
A.O.l ]'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水土保持章节内容应包
括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分析与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流
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
A. O. 2 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应明确工程在选址、建
设方案等方面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l技术标准的规定 。
A. O. 3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应符合 F列规定 :
1 应初步分析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初步明确工程建
设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及植被面积;
2 应初步预测工程建设新增土壤流失量 ;
3 应分析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
A.O.4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
GB 50434 初步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等级和防治目标 ;
2 应根据项目及项目区特点初步提出防治措施总体布设
方案;
3 应估算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 。
A. O. 5 应根据项目建设相关投资估算依据进行水土保持投资估
算 ,估算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投资应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
措施的投资,独立费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
28
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B.l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窑及章节编排
B. 1. 1 71<.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见图 B. 1. 10
1 综合说明
1. 1 项目简况
1. 1. 1 项目基本↑~1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
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址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
)'1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而积、土石方" 挖、填、
借、余(弃)":自: 、取土(石 、砂〉场和弃土(渣、1F.、 l 'F :{- 、尾矿 〉场数量。 矿山工程尚应明
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J例年排弃法量等 。
1. 1. 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l方案编制过程 . 已开工J3í 日补报7}(土保持方案的.应
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
1. 1. 3 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
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l1I!流失盐、土攘佼i虫类型及强度、 71<.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
1. 2 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71<.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
料 . 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
1. 3 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 4. l. 3 条的规定 ,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
1. 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
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 4.4. 1 条的规定 .
1. 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 5. I 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
29
1. S. 2 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 3. 1. 3 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 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
时}lti.确定分段指标值和l综合指标值(开Ji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
指标计算表) .
1. 6 项目水土保恃评价结论
J. 6. 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但选址(线 〉 的评价结论 。
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东、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匠、
弃土(i~、灰 、盯石、昆矿)场设置、施「方法与工£、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结论 ,
1. 7 7](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J.!if,流失总盘、新增土:m流失址、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音 位、 /K 土
流失主要危害 .
1. 8 水土保J斗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 。 工和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
实!Jí!i u.j段 . 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仿~~、实施 lH段 . 临时措施应明确描施名
称、而J设佼7f 、实施H才段 .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盘 。 植物措施统计面积 .工程措施统 ll- t兰挡 fii
施的体积、排水描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将治面积、表土和~)萄数盘 . 临1l临白 H
计 l临陷时H .j拦 J问与、排 J水k数量及苦盖面积等 .
1. 9 水土保持 ll(lim~ 方案
简述水土-w t奇监测内容、1]才段、方法和点 iiL布设情况口
1. J 0 水上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L程措施投资、扣~i物措施投资、临时销施投资 、独立货用
(含水土保将l监 ìJ!lJ 费 、水土保抖í 监J1I!货 J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fi况和"f 治理水土流失而积、林草根i被建
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盘 。
1. 11 结论
明确项目建iiìI:从选址逃线、建设方案、水上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实施水土保将描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
态环挠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 I I 、施工和l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 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 ] 。
30
表 1 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 üit t或管理机构
涉及省( df 、区) 涉及地市或个数 涉及县或个数
项 fl 规模 总投资(万兀) 土建投资(万兀)
f;!J工时间 完工 n-t问 设计水平年
工程占地(hm2 ) 永久占地(hm' ) 11自日才占 J也 (hm' )
挖方 扫VJ 借方 余(弃 ) )i
土石为 fll( 万 m' )
重点!统治区名称
地貌类型 ;)<土保持区划
土与H1创l类型 土坦4 佼i业强度
容 j!F i: .I;ii!流失盘
防治责任他 11>11面积 (hm' )
[ I/ ( km' a) ]
土横流失预测总量 (1) 新增上横流失量: (1)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水土流失治理j豆
c%) 土填 if,[失控制比
防治
i1!í土 f'í 护率< % ) 表土保护半( % )
指标
林1';1植被恢复旦在
( %) 材、草覆盖,tf( % )
阶 rf~fp.l: 施 工程措施 村i物措施 11布时 t,",'fi在
及 _ [程iA
投资
(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兀) 烛立费用(万兀)
l收到!费 (万元) |!lt测费(万 Jl;) 1 | 补偿货(万 JG) 1
分节f措施费(万兀) 分省补偿费(万兀〉
方案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w定代表人
J也划 地址
ilill 编 由11 编
l联系人必屯话 收系人及电讯
f专点 传真
I l!. 二ff:言箱 电子信箱
注 , 1 "'J 工作l 问 为施 | 准备期开始u.t r"l
2 水土保持区如10填写《 全国;)<止保持区划 >> "1" (19一级区 .
3 防治指标应填写设计水平年时的综合指标值 。
4 防治措施及工程母指建设WJ 各类防治措施的数盐. ~U工程 tl'ih伍中填写拦
(1甘措施量 、排水措施!天度、边 j放防护面积、土地 在治面积、点土剥离数
坠 ,他物措施中填写林革措施面积 。 临时措施巾填写临时拦捎l'Pt' híii 盐、 fl~
;)<措施氏度、临时苦盖面积 ,
5 水土 fJiH有投资均指建设翔的投资 。
31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2 款和第 9 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的
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衰 。
2.2 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3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的有关规定 。
2.3 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 4. 2. 1 条第 4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 4. 2.4 条的有关规
定 .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2.4 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5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 4.2 . 4 条的有关规
定 . l <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 。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 。 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
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
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 4.2. 1 条第 6 款的规定编制 。
2.6 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 4. 2.1 条第 8 款的规定编制 .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 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 4.2. 5 条第 1 款和第 4. 2. 8 条的规定。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 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第 3.2. 1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
本标准第 4.3. 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 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3 . 2.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 3. 12 条的相关要求提
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涉及本标准第 4. 2. 5 条第 3 款所知j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
按本标准第 4.3 .1 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
3.2.2 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4 . 3.5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 1 2 条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
32
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4.3.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 . 1 2 条 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
3. 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4. 3.7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 . 3. 1 2 条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 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4. 3 . 8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 . 3. 12 条的相关要
求提出评价结论 。
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3.2 . 7 条和第 4. 3. 9 条 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 . 3 . 1 2 条
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
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4.3 .1 0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
3.3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 4 . 3 . 11 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
标准第 4.3. 1 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 .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的,应
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
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
4. I 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 条第 2 款的规定 。
4. 2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 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
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量 。
4. 3 土壤流失盘预测
4.3. 1 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 4.5.4 条和 4.5 . 7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
4.3.2 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 4 . 5. 6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
4. 3.3 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 4. 5 . 5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
4.3.4 预测结果
根据本标准第 4. 5.3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标准第 4 . 5.9 条 的相关要求 。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盘进行调查 。
33
4.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 4.5 .8 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 4. 5 . 9 条的相关规定 。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坯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
4.5 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
5 水土保持措施
5. I 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 4.4.2 条的规定ill行划分 。
5.2 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 4.6.2 条和第 4.6.3 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 4.6. 1 6 条
的相关规定 .
5. 3 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 4 . 6 . 4 条~第 4 . 6. 14 条的规定进行 .并符合本标 111 第 4.6 . 1 6 条
的相关规定 。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将方案的 - fL7 明确已实施的水二i二保持措施有1设
悄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描施布设 .按实际完成工程盐 d训 ,
5.4 施工要求
校!!(!本标准第 4.6 . 1 5 条的规定执行 .并符合本标准第 4.6. 1 6 条的相关规定 。
已,1 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
6 水土保持监测
6. I 范围和1 n.t段
根据本标准第 4.7 . 2 条、第 4 . 7. 3 条的规定编制 。
6. 2 内容和1方法
根据本标准第 4 . 7. 4 条~第 4 . 7.6 条的规定编制 -
6. 3 点位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 4 . 7. 7 条的规定编制 。
6. 4 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本标准第 4.7.8 条、第 4 . 7 . 9 条的规定编制 。
7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7. I 投资估算
7. 1. 1 编制原则及依据
编 fl~J 原则和l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J ;K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作、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行 H、I
哥哥 .1,!m定在页、取费项 目及货率应与主体工程- 31立 "
34
2 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
目及资率 。
3 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
程投资定额估算和l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
7. 1. 2 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 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
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
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
2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l水土保持
补偿费1十歹IJ .
3 科研勘测设计费 、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
4 J](土保持监视IJ 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挠、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
费 ,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 。
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
已')'1'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
7.2 效益分析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 . 7]( 土流失影响的控
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 、恢复和合丑11利用情况 . 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 。 所
说 rjJJ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丽积 、可减少水土流失盘、渣土挡护监、表土
剥离及保护量 。 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皮、土攘流失控制比、渔土防护率 、表土保护
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悄况 。
8 水土保持管理
8. 1 组织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组理制度等 。
8.2 后续设计
明确;](士保持初步设计、施工阁设计妥求 。
8.3 水土保持监视~
ly'J 确落实水土保持l监测 的要求 。
8. 4 水土保持阪丑II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
8.5 水土保件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
8.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Tiffl7](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现要求 .
35
附表-
1 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h
Z 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 ;
3 单价分析表 ,
附件·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文件和其他有关文千4' 0
附囱:
1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
2 项目区7J<.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滋干渠、水库、湖泊等;
3 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 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
断而缩图;
5 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
6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囱 .
说明:
1 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 。 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审查人员职务及
编制人员分工 .
2 附图可单独成册。
图 R 1. 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示例
B.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B.2.1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见图 B. 2. 1 。
1 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 、项目组成、项目 实施悄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ti'i况
2.1 批复方案的水士保持措施
简述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总体布设情况.
2.2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
说明措施变更缘由及变更内容 .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按本标准第 4. 6 节的要
求编制 。
3 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图B. 2. 1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示例
36
B.3 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B.3. 1 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
编排见图B. 3. 1 Q
1 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
2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 、渣、灰、研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2. I 批复方案的取土(石 、砂)场、弃士(石 、滥、灰、盯A石、尾矿)场设置情况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 、砂)场、弃士(石 、滥、灰、研石、尾矿)场位置和数量 .
2. 2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肝石 、尾矿)场变更情况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滥、灰 、石干石、尾矿)场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
位置和l数量 。
3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滥、灰、 E干石 、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 4 . 3. 7 条和第 4 . 3 . 8 条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石、砂)场、弃土
(石、渣 、灰 、E干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 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
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
4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 4. 6 节 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
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 。
5 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1JUf石、尾矿)场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
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
图B. 3. 1 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士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示例
37
B. 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位 主ft
建设内容
建设性质 总投资(万兀)
iK久
土建投资(万元) 占地丽积( hm2 )
11自 H才·
JJi! 1=1
'!9J工时间 完工时间
H~ 1J~
挖方 与'(1J 借方 余土石方< m:; )
I
取土 ( 石、砂)场 (l;iz填写位ft 、数量、取上:[11 )
弃土 ( -Cí 、滔) 场 (J飞\L填写位置、数量、开 ilt Id:)
涉及iT:i点
地貌类型
项目区 防治区情况
概况 j反地貌土展侵蚀l模数 容许土模流~-Il t
[ If ( km2 a) ] [ l/( km' n) ]
项目选址(线) 7](.土保持评价
Eí! il!~水土流失总量
防治责任范围 (hm2 )
防治标准等级
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治理!皮( % ) 土横流失校制比
2号 级 J是
i企土防护率 ( % ) 表土保护 ,在 ( % )
FI 标
材(1;在植被恢复旦在 ( % J ;j;j( J节在{;进率( % )
(应填写各项 l二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1断而形式、工程旦,各 Jijl植物
7I<. t保 J斗
措施布设的位位、配置形式、面积和数IB . 各项临时措施,(f 设的佼恒、 j彭
tii 施
式和l工程 Mk)
工程描胞 植物措施
临时描施 水土保持补信费
/J(_j:保持 建设管理费
投资估算
独立费用
(万元) 水土保持 ~I"l 且II 费
设计 't~
总投资
编 ili~ i在位 il:设单位
法人代表及电话 法人代表及电讯
地址 地址
由IS 编 dilS编
38
续表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注, 1 封面后应附责任页 。
2 报告表后应附项 目 支持性文件、地理位置医|和总平面布置图 。
3 用此表表达不消的事坝,可用附件表述 。
39
附录 C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
内容及章节编排
C.O.l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 内容及章节编排见图c. 0. 1 。
1 概述
(])简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主要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
( 2) 编制依据,包括调查和l勘测资料、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资料 。
(3)主要结论.包括措施布置和主要工程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复核结
果等 。
2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应分区迸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和 l临时措施设计 . 明确水土保持工程
量,绘制分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设图和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主M临时措施设
计囱 。
3 7)(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
应明确施工条件 、施工方法、施工布置、施工进度 。
4 水土保持监测
应明确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确定定位监测点位,提出监视rJ 点规格、
监视rJ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
5 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应根据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按概算编制有关规定,提出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明
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捕施、独立费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
6 水土保持管理
明确水土保捋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提出建设期和生产J钢管部主要求或方案 ;
图 c. 0.1 7}(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 内容及章节编排示例
40
附录 D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D.O.l 生产建设项 目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可按表 D. Q. 1 的规定
确定。
表 0. 0.1 生产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措施界定表
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 不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
项目类型
拦挡类 排水类 拦挡类 排水类
弃土(石、 厂区雨水排水管、 厂区挡土墙、固 煤场沉淀池,
渣)场挡渣 排水沟、截水沟、雨 精.储煤场防风抑 灰场排水竖井、
火电厂
墙、拦渣坝、 7)(蓄水池,灰场周边 尘网 , 灰场灰坝、 卧 管 、 涵洞 、 盲
拦渣堤 截水沟、排水沟 拦ì3与坝、隔离堤 沟、坝后蓄水池
厂坝区、办公生活
水利水电 弃土(石、
区雨水排水管、截 7.1< 厂坝区、办公生
(含航电枢 渣)场挡渣
沟、排水沟,弃土 活区挡土墙 , 固堪 施工导流工程
纽〉 墙 、 拦渣坝、
(石、渣〉场、取料场 修筑和拆除
拦渣堤
截7)(沟、排水沟
变电站(所)截水
弃土(石、
输变电、 沟、排水沟,塔基和1 变电站(所)、峪
渣)场(点)挡
风电 风机周边截水沟、排 基、风饥挡土墙
i查墙
水沟、挡水堤
厂区和工业场
厂区和工业场地 尾矿库(赤泥
废石场和 地挡土墙、围墙,
的雨水排水管、排水 l年〕排水竖井、
冶金、有 排土场挡滔 尾矿库(赤泥库)
沟、截 水 沟、雨水蓄 |卧管、涵洞. I台
色 、化工 腊、拦渣坝、 的尾苟且 坝、拦渣
7]<.池,采掘场幸u 废石 炼渣场和废石
拦渣堤 堤、上游挡水坝,
场截水沟、排水沟 场盲沟
冶炼渣场拦渣坝
41
续表 D. 0.1
界定为/1<土保持的措施 不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
项目类型
拦挡类 排水类 拦挡类 排7l<类
E干石场的 工业场地雨水排
挡石干墙、拦 7l<管、截水 ìl~ 、排水 工业场地挡土
;1'1'采矿
liì 坝 沟、雨水蓄水池,排 墙、围墙
百干场截水沟、排水沟
工业场地雨水排
排土场、废 水管、被水沟、排水
石场出渣墙、 沟、雨水蓄水池,抖1, 工业场地挡土 采坑内集
然采矿
拦谧坝、拦 土场、废石场截水 t苗、围墙 水、提排设施
谧坦是 沟、排水沟 . 采封面场
被水 1:IiJ:t霞
服务区、养护工区
等雨水排水管、被水
沟、排水1'4. 路基截
水沟、边沟、排水沟、
弃 二t (石、
急流槽、蒸发池,桥
公路、 j企) 1.必挡滔
梁徘水管 、手" 水沟, 服务区、养护工 路基汹 j间、
铁路 j苗 、拦渣坝 、
隧 i且洞口础水沟、排 区、路基挡土地 路I而排水
拦渣堤
水沟,弃土(石、渣}
场、取土(石、砂)场
战/1<沟、排/1<沟.四
北戈壁 l豆路及两侧
导流堤
飞行区、航站区、舟、
公区、 It{t 空区雨水排
3年土(石、 水管、排水沟、被水 飞行区、航姑
机场
渣)场挡土墙 沟、蓄水池 . Jjj(土(料) 区、办公区挡土墙
场和1 弃土(石、 ìít )场
放水沟、甜水沟
<1 2
续表 D.O.l
界定为水土保榜的措施 不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
项目类型
拦挡类 排水类 拦挡类 排水类
堆场、码头雨水排 海堤,堆场、码
t./E口码头
水管 、排水沟 头挡土墙
站场溅水沟、排* 站场挡土墙、围
输气 、输 弃土(石、
沟,官道作业带、穿 峭,稳管镇墩、械
泊、输水管 渣)场挡土
越工程的截水沟、排 水惰,管道穿跨越
道 墙、挡渣墙
水沟 的挡土墙
站场、井场雨水排
水管、被水沟、排水
illi 气 田 弃土(石、 站场、井场挡
沟,弃土(石、渣)场、
开采 渣)场销渣墙 土f击
取土(石、砂〉场截水
沟、排水沟
D. O. 2 生产建设项目边坡防护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 工程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 主体工程设计在稳定边坡上布设的工程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
持措施 ;
4 处理不良地质采取的护坡措施(锚杆护坡、抗滑桩、抗滑墙、挂
网喷 昆等)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D.O. 3 生产建设项目其他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土剥离和保护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 土地整治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 植被建设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4 为集蓄降水的蓄水池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5 防风固沙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6 采用透水形式的场地硬化措施可界定为水土保恃措施;
7 江、河、湖、海的防洪堤、防浪堤(墙)、抛石护脚不应界定为水
土保持措施 。
,1:)
附录 E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E. 0. 1 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应做典型措施布设,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拦渣措施 :
1)确定拦渣措施的布设位置,绘制典型断面图,并有一定的文
字说明;
2)可参考同类型工程确定断面尺寸 。 必要时,应进行稳定性计
算校核。
2 边坡防护措施应确定边坡防护措施的区域或区段,绘制典型
断面图,并有一定的文字说明 。
3 截(排)水措施:
1)确定截咱们水措施的区域或区段,绘制典型断面图,并有一
定的文字说明;
2)截(排)水措施断面尺寸应经水文及水力计算或根据主体设
计确定;
3)应明确消能防冲、沉沙措施布设位置,绘制平面图和典型断
面图;明确排水去向和顺接措施,绘制典型断面图 。
4 降水蓄渗措施:
1) 确定蓄水池、渗沟、渗井的大体位置,绘制平面图和典型剖
面图;确定透水砖、下凹式绿地布设区域,绘制典型剖面
图,并有一定的文字说明 。
2) 应经水文计算确定蓄水池容积。
5 植物措施应绘制植物措施平面布置图,明确配置方式、种类、
规格等,并附一定的文字说明 。
6 防风固沙措施应绘制措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沙障形式、植物种
44
类及规格、配置方式等,并附一定的文字说明 。
7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综合防护措施应绘制综合措
施平面布置图及各单项措施的典型断面图,并有一定的文字说明 。
E. O. 2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应计算各单位措施工程量,并明确单位工
程量和推算同类工程量的适用范围。
E. 0.3 典型措施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渣措施应根据拦挡类型、拦渣量选取;
2 边坡防护措施应根据边坡类型(挖方、填方)和措施类型(工
程、植物、综合)选取,线型项目应考虑沿途地形、地质变化情况 ;
3 截(排)水措施应根据建筑材料和断面形式选取,线型项目应
考虑沿途地形、地质变化情况;
4 降水蓄渗措施应根据措施类型(蓄水池、透水砖、透水棍凝土、
下凹式绿地、渗沟、渗井等)选取;
5 植物措施应根据植物配置类型(乔、灌、草及其配置形式)
选取;
6 防风固沙措施应根据措施类型(沙障及乔、灌、草配置形式)
选取;
7 取土(石、砂)场综合防护措施应根据地形条件(坡地、岗地、平
地、河滩地)、取土类别(土、石、砂)选取;
8 弃土(石、渣)场综合防护措施应根据地形条件(沟谷、临河、坡
地、平地、凹地)、弃土(石、渣)类别、弃土(石、渣)数量选取 。
4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同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46
引用标准名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 5043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 010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 - 2018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 ,经住房
城乡建设部 2019 年 4 月 1 日以第 255 号公告批准发布 。
本标准是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 GB 50433-
2008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 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土保
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
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
所、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
起草人员是姜德文、郭索彦、赵永军、王治国、蔡建勤、张长印、秦百
顺、李仁华、袁普金、孟令钦 。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标准名称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修订为《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 ;
2 . 原标准共 14 章,修订后现标准共 5 章,取消了原第 4 章"各
设计阶段的任务"和第 6 章"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其主要内容
列入现标准附录,取消了原规范第 7 章~第 14 章,其内容要求并
入现标准第 5 章"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i
3 . 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内容和遵循的技术
要求,完善了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
特殊规定",取消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4. 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细化了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措
施布设内容和要求 。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水利水电 、交通 、电力、煤矿、 冶
51
金、石油等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研究,总结了我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
理、监测和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要求
组织了专题讨论,相关调研成果纳入了本次标准修订 。
为便于广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设计、施工、监
理、监测、验收评估技术人员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
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
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 。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
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的参考。
52
目次
1 总则………………………………………………… ( 55 )
2 术语…………………………………………………( 56 )
3 基本规定 ………………………………………………… ( 57 )
3. 1 一般规定 ……… ……………… … ……………………( 5门
3. 2 项目约束性规定 ……… …………………………………( 57 )
3. 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 57 )
4 水土保持方案 … ……… ……………………… ………... (59)
4. 2 调查和勘测 …………………………………………… ( 59 )
4.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 59 )
4. 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 59 )
53
J
凸 mHH-1 , 巳」、 山

1. O. 2 可能引起水土流失 的生产建设项目指建设或生产过程中
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建设和生产项目 。
55
2 术语
2. O. 7 初步发挥效益是指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值可以实现。一般建设类项
目设计水平年为完工当年或者后二年,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
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
56
3 基本 规 定
3. 1 一般规定
3. 1. 3 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是指部分项目征占地范围大于扰
动范围,对于未扰动地表的水土流失也应进行治理,使其土壤流失
强度达到土壤容许流失量以下 。
3.2 项目约束性规定
3.2.1 植物保护带是指在河流的两岸、湖泊与水库周边人工营造
或自然形成的林带 、具有专用防护功能的草地,一般宽度为 50m o
水土保持重点试验区是指国家和地方设立的水土保持试验 、研究
基地所属范围 。
3. 2.3 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并公告的相应区域,在此区域内取土(石 、砂) ,可能造成
崩塌、滑坡体失稳或加大泥石流危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3.2.5 在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区域设置弃土
(石、渣、灰、研石、尾矿)场,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
胁。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 3. 1-3. 3. 8 水土流失类型区是《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中
划定的,包括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
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 。 东北
黑土区包括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山地区、长白 山-完达 山 山地丘陵
区、东北漫川漫岗区、松辽平原风沙区、大兴安岭东南山地丘陵区、
呼伦贝尔丘陵平原区 。 北方风沙区包括内蒙古中部高原丘陵区 、
河西走廊及阿拉善高原区 、北疆山地盆地区 、南疆山地盆地区 。 北
方土石山 区包括辽宁环渤海山地丘陵区、燕山及辽西山地丘陵区、
太行山山地丘陵区 、泰沂及胶东山地丘陵区、华北平原区、豫西南
山地丘陵区 。 西北黄土高原区包括宁蒙覆沙黄土丘陵区 、晋陕蒙
丘陵沟整区 、 汾渭及晋城丘陵阶地区 、 晋陕甘高原沟整区 、 甘宁青
山地丘陵沟整区 。 南方红壤区包括江淮丘陵及下游平原区 、 大别
山 一桐柏山山地丘陵区、~江中游丘陵平原区、江南山地丘陵区、浙
闽山地丘陵区、南岭山地丘陵区、华南沿海丘陵台地区、海南及南
海诸岛丘陵台地区 、台湾山地丘陵区 。 西南紫色土区包括秦巴 山
山地区 、武陵山山地丘陵区 、 ) 11 渝 山地丘陵区 。 西南岩溶区包括演
黔桂山地丘陵区、滇北及川西南高山峡谷区 、滇西南山地区 。 青藏
高原区包括柴达木盆地及昆仑山北麓高原区、若尔盖-江河源高原
山地区 、羌塘一藏西南高原区、藏东一) 11 西高 山 峡谷区 、雅鲁藏布河
谷及藏南山地区 。
58
4 水土保持方案
4.2 调查和勘测
4.2.5 水土保持敏感区是指对水土资源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在这些区域一旦造成水土流失,将会对动植物、土壤 、水体等生态环
境因子造成严重影响 ,需要重点进行预防、保护和治理。 水土保持
敏感区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
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脆弱区等。
4.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4.4.1 原标准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
影响区,建设区包括项目永久征地 、 |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
他使用与管辖区域,直接影响区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
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 。 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影响
区的范围不易确定,不好划定责任范围 ,故在本次修改中将防治责
任范围中的直接影响区取消 。
4.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4.6.7 本条中所指的低缓边坡、高(或陡)边坡均为主体设计的稳定
边坡,水土保持边坡防护措施的功能主要是防治表面的土壤侵蚀。
4.6.15 施工方法通常情况下是指根据措施特点 、 自然条件和实
施季节等确定的施工工艺和工序 。 如表土录IJ 离施工,应明确采用
机械剥离、人工辅助机械剥离、人工剥离等方式 ,各种方式所采用
的剥离及运输机械(机具)、剥离顺序等 。
59
5/N: 155182 0266
λ · !-< l-- zof -、p J 、 b-
, 二书号·- v一 -d ,. m一- -1ιl- 一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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