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学习单元课堂教学方案(教案)设计第 周 项目九资源保护税法实务 学 时:3学习单元名称 资源保护税法实务单元学习目标 1.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2.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4.掌握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传递环境保护理念 5.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6.填写资源保护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及时申报本单元项目或学习性工作任务设计 1.资源税 2.环境保护税 3.耕地占用税重点难点 及解决方法 重点: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学习重点解决方法:讲解与案例 难点:各个税种中的特殊规定及税收优惠 学习难点解决方法:练习本单元 学习素材 1.文档图片 2.音频视频 3.动画仿真学习 活动 组织 实施 本单元学习内容设计 时间安排 辅助学习手段上次学习内容简要回顾 上一单元学习了印花税征收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的规定。本单元学习任务导入(或案例解析) 【引例】资源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社会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以及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我国的资源税对哪些资源征税?有何意义?本单元学习内容(含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1.资源税 2.环境保护税 3.耕地占用税本单元学习内容简要小结 本单元主要学习资源税、环保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制度,应掌握其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单元作业、训练、讨论 等环节安排 作业:云课堂作业单元学习 过程反思 资源税、环保税、耕地占用税需要掌握其计税依据、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征收管理等的规定;契税需要重点掌握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减免税优惠的规定。项目九 资源保护税法实务任务一 资源税一、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销售应税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征管方式。二、资源税税目税率(一)资源税税目税率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二)资源税税率的确定1.应税产品实行幅度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的,应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3.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税率的确定:(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三、资源税税收优惠四、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计税依据1.销售额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价外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2.销售数量(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1.从价定率方式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方式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任务二 环境保护税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二、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一)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为应税污染物,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1.暂免征收项目(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2.减征税额项目:(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构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大类,采用定额税率。四、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计税依据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确定。2.计税依据均不能直接确定,需要计算确定:(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2)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3)噪声的计税依据为超标的分贝数每种大气污染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本书略)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应当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二)应纳税额计算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标准的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任务三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一)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含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二)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1.免税项目(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占用耕地。(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2.减税项目(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其他项目(1)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2)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3)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三、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时应当实地勘察。(二)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