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框题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一、理论基础和依据“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马克思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集中概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任意行使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不能因为该权利本身合法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为所欲为,而应当恪守尊重他人权利的法律底线,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界限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据宪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可见,权利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界限的。民法典为各类民事权利规定了相应的界限,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见,明确“民事权利的界限”与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是一致的,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观点。亚里士多德说:“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国家的主人。只有人人参与的法治,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守法提升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需要尽快形成人人尊崇法律的法治社会氛围。青年学生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力量,其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青年学生树立规则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学会正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进而成为法治的宣传者、践行者和示范者。二、课标要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1.4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教学提示:结合自己或家人的生活经验,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讨论邻居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列举团结互助邻里关系的事例,彰显友善的价值观念。三、学情分析通过初中道德与法治与高中法律与生活前三课的学习,学生知道行使权利要有界限,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有所了解。但是,学生不清楚民法典对具体的民事权利如名誉权、著作权、相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的界限;在实践中、在具体权利的行使中对如何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缺乏较为系统的法律认知,对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理解不够深刻,这是本节课教学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学情,我们可以在课前进行简洁、必要的问卷调查或访谈,了解学生是否清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行使的界限,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物权的类型等内容了解到什么程度,等等。依据问卷结果确定学生认知、思维和情感的“最近发展区”,为较好地达成教学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教学目标(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1.法治意识通过解读情境材料和相关法律条文,引导学生了解和感知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理解民法典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设定的界限,树立规则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民法典对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作出的相关规定,形成法治让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好的认知和情感;进一步引导学生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习惯。2.科学精神通过解读情境材料和教师理论讲解,引导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对立统一观点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深入理解法律对民事权利行使设定界限的科学性。(二)学科能力目标1.学习理解知道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情形之间的关系,了解法律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理解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含义和要求;阐述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及其意义。2.实践应用能结合生活实例说明法律对名誉权、著作权设定的界限;能运用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为解决相关邻里纠纷提出合理化建议。3.迁移创新形成以法律规范行动准则的规则意识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拥有法治让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好的认知和情感;运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和说明如何正确行使名誉权、著作权和相邻权,依法妥善处理邻里关系等社会纠纷。五、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民事权利是有限制的,有限制地行使民事权利民法典为各类民事权利规定了相应的界限,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此观点统领下,教材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设定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界限,民法典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设定的界限。行使民事权利时,如果逾越上述界限滥用民事权利,会因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该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与侵权责任内容的拓展和延续,明确该观点有利于引导学生全面认识人身权、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加深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民事权利的限制是相反相成的,明确民事权利的界限,理解权利的限制,既有利于权利人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为人在面对侵权诉讼时提出适当的抗辩,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2.教学难点:作品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该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应当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严格地讲,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上述法律规定涉及的情形较为繁琐且内容相似,虽距离学生生活较近,但学生区分有一定的困难,应结合实例对比说明。六、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本节课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规则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习惯,教学内容立意宏大,比较抽象。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精选案例,将真实的生活场景移入课堂,有助于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中、在分析和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较好地达成教学目标。2.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本节课涉及众多的概念性知识和法律条文,包括相邻关系、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理论性较强。要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抽象的概念和法律条文,离不开具体的生活实例。教学中需引导学生通过生活实例掌握理论,明确学法懂法重在守法和用法,让学生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习惯,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实际问题,成为法治思想的宣传者、践行者和示范者。七、教学流程(一)课堂导入德国作家歌德曾说:“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律谚语在欧美国家则家喻户晓。上述格言共同说明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我国民法典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不同的界限。那么,我们行使民事权利如名誉权、著作权时,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要注意哪些界限呢?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学习“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设计意图】从名人名言和民谚开始,引入课题,通过趣味性的内容展示引起学生注意,也为学生学习教学内容提供良好的开端。(二)讲授新课环节一:探究情境材料 明晰名誉权法律界限教师:结合教材第35页第一、二自然段相关内容,阅读情境材料,思考回答问题。材料一 有十名农民工因老板欠薪想寻求政府帮助。为了能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他们在政府门前拉起横幅,在街道上设置障碍,还砸坏了一辆路过的私家车。他们的行为既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办公,也影响了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些农民工予以拘留处理。材料二 王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条裙子,到货后她发现裙子与网店的广告图片存在很大差别,还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王某马上给了这条裙子差评。但是她仍觉得不解气,又编造了这家网店涉嫌诈骗、销售淫秽色情产品等谣言,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该网店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把王某告到法院。材料三 A是自平衡电动车生产企业,B是主要发布各类产品的测评文章、最新资讯和经销商信息等内容的知名网站。B选择了目前市场上七款主流自平衡电动车(均非新车)进行测试比较,用录像、照片的方式对测试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其中包括A企业的产品。随后B网站刊登了测评文章,显示A企业产品在关键性能测试中排名最后,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中国经济网、网易等网站对该文进行了转载。问题:(1)材料一、二对我们行使民事权利有何启示?并结合前面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此的理解。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结合此规定思考,材料二中王某给网店差评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王某编造网店涉嫌诈骗、销售淫秽色情产品等谣言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结合此规定思考,材料三中B网站的测评文章是否侵犯了A企业的名誉权?为什么?学生活动:解读情境,小组讨论,思考回答。学生1:前两个材料都启示我们,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农民工的遭遇令人同情,农民工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维权的方式却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国家公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学生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超过正当界限,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行使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不是绝对的,是受法律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超过界限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也强调义务的履行。教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行使权利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学生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王某给网店差评并未构成侵权,因为消费者享有批评监督权,有权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但王某编造网店涉嫌诈骗、销售淫秽色情产品等谣言并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行为则构成了侵权,侵犯了网店的名誉权。学生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B网站在测试中,用录像、照片的方式对测试全过程进行了记录,说明测评文章中不存在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情况。测评文章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论,没有恶意诋毁A企业的名誉,因此其测评文章不构成侵害A企业的名誉权。学生5:B网站在测试中,用录像、照片的方式对测试全过程进行了记录,表面看上去真实,但受测试产品七款样本均非全新车辆,无法确定是否具备相同的折旧率。说明该测试本身既不科学也不公正,其测试结果和评论建议并不具备真实性和科学性。测评文章被发布并被转载,对消费者购买意向产生了极大影响,足以造成A企业产品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害了A企业的名誉权。教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测评文章涉及对原告产品的负面评价,且建议慎重购买,系建立在缺乏正当性测试基础上,其存在过错。文章刊登于B网站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对原告名誉构成了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删除B网站上该文章,在B网站连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公证费、律师代理费7000元。该案例启示我们,互联网时代制作和发布产品网络测评文章更要持审慎态度,要充分考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平衡协调。教师总结:在我国,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逾越权利的边界,更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民法典给名誉权设定了如下界限: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设计意图】本环节将抽象晦涩的法律条文与鲜活的生活案例相结合,以法律为依据分析相关案例,将法律知识学习与解决生活问题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巩固法律基础知识,加深对权利与义务关系一致性的理解,也有利于学生增强规则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习惯,提升法治素养。环节二:解读法律条文 明晰著作权法律界限教师:结合教材第36页第一自然段和“相关链接”,阅读情境材料,思考回答问题。情境材料:①在作业中引用他人文章的一大段话。②从同学那里拷贝一份应用软件(正版),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③从网上找到一首流行歌曲,下载到自己手机上。④中学语文教材书中收录一篇某当代作家的散文。问题:(1)以上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如何区分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关系 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不同点 主要表现具体情形相同点学生活动:阅读情境,解读法律条文,思考回答。学生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在作业中引用他人文章的一大段话”是为了个人学习而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学生2:“从同学那里拷贝一份应用软件(正版),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购买某一应用软件,购买者与出售者形成合同关系,合同中会规定应用软件的使用范围。有的应用软件只能安装在一台电脑上,有的应用软件按照合同规定能够安装在多台电脑上使用。如果该应用软件在购买时被规定只能安装在一台电脑上,那么拷贝同学的应用软件安装到自己电脑上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学生3:“从网上找到一首流行歌曲,下载到自己手机上”这一行为是否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正规网站下载的歌曲并且用于个人欣赏则不构成侵权。如果下载的是盗版歌曲,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学生4: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并且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中学语文教材书中收录一篇某当代作家的散文”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不侵权。学生5:作品的合理使用,表现为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适用的情形有: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表现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适用的情形有: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二者的相同点是,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教师总结:在我国,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民法典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同时强调民事权利有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为著作权设定的界限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因此,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要注意界限。【设计意图】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是本节课难点,著作权法规定的该法律条文涉及的情形较为繁琐且内容相似,看似距离学生生活较近,但学生区分有一定困难。本环节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在运用法律条文分析生活实例的基础上,再通过列表对二者进行区分,易于突破难点,明晰法律对著作权限制的两种情形。环节三:分析具体案例 学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教师:结合教材第37页第一自然段、“相关链接”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解读案例,思考回答问题。学生活动:阅读教材,解读案例,回答问题。材料四 小陆家的西侧是某公司的经营场所,中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该公司为给其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4个照明灯,每晚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照明灯高度与小陆家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体遮挡。照明灯开启后,灯光除照亮展厅外,还照射到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及小陆家的居室内。夜间从阳台上目视照明灯灯光,非常刺眼。小陆家要求该公司停用照明灯,但该公司认为安装使用照明灯是其正常需要,而且该照明灯也有利于周围居民夜间行走,故不同意停用。材料五 徐某在住宅楼三层的自家阳台上搭建了鸽舍,饲养、放飞信鸽。鸽粪给楼下住户造成严重的污染,放飞的信鸽也严重地影响邻居的休息。几户邻居与徐某协商无效后,将他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徐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在自家阳台养信鸽。问题:(1)材料四中小陆家和某公司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什么关系?其实质是什么?其主要类型包括哪些?(2)民法典对处理相邻关系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为什么要作出上述规定?(3)请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断一断材料四这起邻里纠纷案。(4)请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说明材料五中徐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学生活动:解读情境,小组讨论,思考回答。学生1:小陆家和材料中的某公司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其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其主要类型包括:①相邻用水、排水;②相邻通行;③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④相邻通风、采光、日照;⑤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学生2:民法典对处理相邻关系作出了如下规定:首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再次,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对处理相邻关系作出规定的原因:一是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二是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生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公司在展厅围墙边安装照明灯,虽然在行使其自身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产生活为限。该公司照明灯光夜间开启后照到小陆家的居室内,给小陆家的生活带来不便,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该公司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学生4:徐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徐某饲养信鸽的行为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他在自家阳台搭建鸽舍,却给邻居带来了严重污染,并严重影响邻居休息,徐某的行为违背上述原则,也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徐某应该立即排除妨碍,本着不影响楼下邻居正常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鸽舍。楼下的邻居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解养鸽人对鸽子的感情,如果徐某调整鸽舍后能够排除妨碍,则应当理解接受。教师总结: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影响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习惯,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学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共同打造团结友爱、和睦共处、和谐美好的邻里关系。【设计意图】 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分析具体案例,让学生知道相邻关系的实质及其种类,理解法律对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及其意义,旨在引导学生增强法治意识,认同法治在处理相邻关系、让生活更美好中发挥的作用,并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生活实际问题,进而成为法治思想的宣传者、践行者和示范者。(三)课堂总结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民法典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强调对权利的限制。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通过学习,我们应该理解民法典对名誉权、著作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的限制,树立规则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学会有限制地行使民事权利,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生活实际问题,成为法治思想的宣传者、践行者和示范者。【设计意图】总结教学核心内容,提升学生法治意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