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2.1保障各类物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有重要作用。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不断积累,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时代到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对人身权、财产权、信息权、安全权、环境权、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的享有和保护越来越迫切,对党和国家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渴望越来越显著。由此可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民之所需、民心所向。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这能够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创富,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而对于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有错必纠。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物权编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二、课标要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1.2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教学提示:探究小区业主对小区住宅、道路、绿地等的权属关系;解析有关宅基地权属关系的案例,理解不同类型的所有权。三、学情分析从生活经验方面来看,本节课涉及的内容,如动产和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学生没有太多亲身经历,但都能够从现实生活中找到相应的且能够理解的案例,这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本节课知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认知结构方面来看,通过必修2“经济与社会”的学习,学生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农村经营体制有了基本的了解,具备深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但是,学生对于财产权制度、物权等还缺乏系统的认知。从素养培育方面来看,本节课讲述物权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让学生深度理解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分析维护物权的途径,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但在获得物权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的同时,需要进一步让学生认同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从而使学生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农村经营制度的认同。为了更好地了解学情,可以在课前进行简洁、必要的问卷调查或访谈,了解学生是否清楚财产权制度和维护物权的途径等具体内容,了解到什么程度,等等。依据调查结果确定学生认知、思维和情感的“最近发展区”,为较好地达成教学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教学目标(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1.法治意识通过以案说法等教学活动,理解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了解维护物权的途径,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进而强化法治意识。2.政治认同通过追溯我国财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农村承包土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变化过程,理解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理解“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制度改革的创新,从而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经营制度的认同.3.科学精神通过对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的学习,全面理解物权的基本原则、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了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以及区分,树立科学精神。(二)学科能力目标1.学习理解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包含的内容、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知道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分。2.实践运用理解并能够结合具体实例阐述我国完善财产权制度和“三权分置”的价值,阐明维护物权的途径。3.迁移创新形成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三权分置”制度的深度认同,形成对民法典的认同。五、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明确财产权的分类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节课详细阐述财产权的相关内容。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的规定,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投资性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其中,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本节课“保障各类物权”,需要学生明确物权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理解财产权的起点。2.教学难点:理解完善财产权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理解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1)理解完善财产权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保护产权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通过理解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进而培养学生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度认同。(2)理解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民法典从整体上吸收了物权法的内容,但也做出了一些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调整。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也充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权益。“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又一制度创新。六、教学方法1.案例式教学学习民法典,离不开对于经典案例的分析,因此,案例式教学应该贯穿教学的全过程。本节课充分挖掘教材中的经典案例,对少数案例进行适当改编,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资源,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2.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本单元主要讨论与民法典相关的内容,虽然是学习法律知识,但根本任务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有的环节都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意识、政治认同和科学精神的学科素养,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之中。七、教学流程(一)课堂导入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材料,思考并回答问题。材料一 战国时期的《商君书》里有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表明古人对财产权的看法。书中记载:“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问题:野地里只有一只兔子,可能引来上百人追逐;市场上有那么多兔子,却没有一个人可以擅自去拿。这是为什么?学生活动:小组合作探究问题,分享观点并回答问题。学生: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即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得是,就连小偷也不取。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明确的归属,谁要擅自拿走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教师总结:“野地”与“市场”两个情境的区别在于兔子的归属权是否确定。无主的野兔,因其所有权不确定,于是给了众人争抢所有权的动力。市场上售卖的兔子,因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他人不能再争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由此可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非常重要。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各类主体的所有权,颁布了一系列法律。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民事权利体系当中也明确规定财产权包含物权、债券、知识产权、股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那么,你知道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物权的相关内容吗?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二课第一框“保障各类物权”。【设计意图】从《商君书》中的关于财产权记载的案例引入主题,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的重大意义,思考财产权制度的价值。同时,结合第一课学习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再次明确民事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二)讲授新课环节一:追溯历史 悟财产权制度的价值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材料,思考并回答问题。材料二 改革开放以来,在对财产权性质和意义的认识上,我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关于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文件。这一文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加大。”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和其他财产制度。问题:(1)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财产制度改革的原因。(2)结合财产权保护现状,谈谈你对我国财产制度价值的认识。学生活动:解读情境,小组讨论,回答问题。学生1:我国财产权制度的变化发展恰恰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体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对于财产权保护还存在薄弱环节,如:财产权界定不清晰、违法查扣民营企业财产等。为了营造更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必须对财产权制度进行不断的变革。学生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同时,随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不断扩大,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教师总结: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我国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财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激励创业创新。因此,财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也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设计意图】通过追溯我国财产权制度的变化历程,引导学生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阐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完善财产权制度,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而论证“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的基本观点。同时,落实民法典中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基本观念,强化学生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同。环节二:说法明理 析定分止争的所有权教师:引导学生结合案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小组合作探究,回答问题。材料三 王某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丁某,丁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王某又将同一房屋卖给刘某,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刘某的名下。刘某与丁某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材料四 陈某在电子市场碰到一名男子,该男子称自己有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可按市场价格的三折出售。陈某到其住处,付钱后取走电脑。三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警察将该电脑作为赃物扣押。材料五 民法典“物权编”(节选):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问题:(1)自学教材第13页第三段和第四段的内容,说明上述案例中房屋和电脑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界定。(2)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买方付了钱不一定能够取得所有权?在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学生活动:分析案例,小组讨论,回答问题。学生1:法律上的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例如手机、书、仓库里的木材等。上述案例中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电脑属于动产。学生2:案例中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属于刘某,因为王某已经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刘某的名下。虽然丁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且已经入住,但是未进行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丁某,案例中王某两次卖房,侵犯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丁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王某退还购房款且承担违约责任。学生3:案例中电脑属于动产。陈某买到的是全新电脑,价格是市场价的三折,这一买卖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行为,且该电脑属于赃物,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扣押。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总结:法律上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动产和不动产在经济价值和利用方法上有所不同,法律中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很大不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即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付给对方,对方就取得了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可能会出现多人对同一财产拥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以家庭为例,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交媒体账号、数字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等虽然只存在于网络世界,并不是物,但它们越来越广泛地进入我们的生活,也让人们真真切切感受到它们的价值。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设计意图】此环节内容是本节课的教学重点。在自学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理解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进而明确民法典将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法律意义。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在经济价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个方面有极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变更规定也不同。除此之外,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还有,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在担保物中,不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不能设定质权,这在本节课下一环节内会有体现;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在第四课中会有体现;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于专属管辖,在第十课会有体现。因此,准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能为后续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帮助学生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以及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变化,财产权保护的范围也逐渐拓宽,由此夯实科学精神和法治意识。环节三:案例剖析 探物尽其用的他物权教师:引导学生结合案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小组合作探究,回答问题。材料六 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经商,他也跟着到城里念书。为方便生活,他家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三间房屋和两亩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公路,需要征收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包括小汪家的承包地。为此,小汪的父母提出了赔偿请求。材料七 民法典“物权编”(节选):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问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分析上述情形中,小汪家享有哪些财产权利?小汪家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为什么?学生活动:分析案例,小组讨论,回答问题。学生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小汪家享有的权利有:对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对在农村老家的三间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两亩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高中思想政治教学设计·法律与生活学生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需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因此,小汪的父母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教师总结: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人们在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只针对国有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宅基地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住宅的,不予批准。教师:请同学们结合材料,小组合作探究,回答问题。材料八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这就是“两权分离”。现阶段,我国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材料九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将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交易。材料十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问题:我国农村承包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有何重要意义?学生活动:分析材料,小组讨论,回答问题。学生3:实行“三权分置”,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的收入,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现代农业。学生4: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核心问题。民法典中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的各项权利,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同时,有利于促进分工细化,促进农村规模经营的发展。教师总结:2012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农村承包地确权以来,极大地提升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权分置”开辟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新路径。实行“三权分置”,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土地的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有利于农村更好地发展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可以说,“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教师:引导学生结合案例及民法典相关法条,小组合作探究,回答问题。材料十一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材料十二 丙向丁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自己的一辆豪车质押给乙。材料十三 民法典“物权编”(节选):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问题:结合案例和民法典中的规定,分析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学生5:材料十一属于抵押,材料十二属于质押,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财产是否需要转移,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因此,对于抵押的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处理,如果需要处理,就必须获得抵押人的同意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对于质押的财产,债权人可以直接处置。学生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教师总结: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抵押与质押类似。从财产或物的范围来看,抵押针对动产和不动产,质押针对动产;从是否转移财产占有的角度来说,抵押无须转移财产,质押需要转移财产;二者的共性是债权人都有优先受偿权。【设计意图】此环节内容是本节课的教学难点。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借助案例,帮助学生理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含义和分类。同时,借助我国农村确权的案例,理解我国农村承包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重要意义,深度理解这种变化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继而引导学生坚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同。通过自学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可强化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法治意识。(三)课堂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我国不断完善财产权制度,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生活中,当我们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都要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强化法律意识,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设计意图】总结教学核心内容,促进学生深化认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