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5.2薪火相传有继承一、基础理论和依据自人类产生,世界就由单一的自然界演变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三大领域的丰富多彩的世界。人类男女两性结合,形成婚姻家庭,繁育后代,使人类种族得以繁衍生息。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古语有云“天下之本在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有许多重要论述。他指出,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他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和睦的家庭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也离不开后人对前人的继承、发展和延续。子女年幼时,父母有抚养、教育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了,也同样负有对年迈父母赡养和监护的责任,而代际延续和传承离不开继承制度的参与。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继承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还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继承权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享有,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权。继承权取得的依据有两种,即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前者就是法定继承,后者是遗嘱继承。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延伸和体现。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二、课标要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2.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教学提示:以“常回家看看为什么要立法”为议题,引用自己的经验或家人的感受,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三、学情分析通过小学和初中道德与法治相关内容的学习,学生对有关婚姻与家庭的知识有所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学生通过《今日说法》《法制进行时》《第三调解室》等电视栏目和互联网等渠道了解与继承相关的案例报道;通过身边发生的一些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对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知识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是,大多数学生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知识缺乏理性系统认识,不清楚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区别与内在联系;不了解相关的继承原则和规则。这是教学中需要关注和提升的地方。高中生独立性日益增强,喜欢关注社会,他们对有关法律案例富有学习兴趣,对于案例分析愿意畅所欲言。而且高中生思维渐趋成熟,对很多问题都能坚持从多角度、多主体出发加以分析。因此,本节课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何不同”为议题,设计了多个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在讨论交流中碰撞出思维的火花。四、教学目标(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1.政治认同通过分析小潘替父还债的案例,引导学生了解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等基本概念,以及继承遗产与偿还债务的关系;通过模拟法官审判和教材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的种类、遗嘱继承与遗嘱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学法明理,引导学生明确在处理继承问题时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2.法治意识通过对小潘替父还债等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引导学生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法律条文,增强法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二)学科能力目标1.学习理解了解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等基本概念;明确法定继承有顺序,遗嘱继承重意愿;能够准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2.实践应用能够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理解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以及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结合遗产纠纷问题的典型案例,能用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理解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3.迁移创新准确运用继承的相关理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正确处理家庭利益关系,实现家庭的安宁幸福,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坚定对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认同。五、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依据民法典,取得继承权的依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因此,在明确继承的相关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节课围绕经典案例探讨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遗嘱和遗嘱继承、遗赠等相关知识。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即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旦适用法定继承,谁有继承权、继承什么、继承多少等都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因而具有强制性。遗嘱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相较于法定继承而言,遗嘱继承可以更好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谁能继承、继承什么、继承多少等都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2.教学难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与联系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基于遗嘱人的遗嘱而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分割,都很好地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是对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尊重。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六、教学方法1.情境教学法本节课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理解,运用情境教学法,通过精选案例、活动设计等,将经过加工的生活场景移入课堂,有助于学生在具体情境中、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较好地达成教学目标。2.合作探究法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它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认为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在本节课学习中,借助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培养学生合作探究、建构知识的能力。3.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通过本节课学习,帮助学生了解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等基本概念;明确法定继承有顺序,遗嘱继承重意愿;能够准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些有关继承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更要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原则是民法典中平等和自愿原则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感受具体案例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之中。七、教学流程(一)课堂导入教师: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家和万事兴”,了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监护的权利,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父慈子孝,家庭幸福,但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逝去的亲人留下的物质财富应该归谁所有呢?本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继承的知识。【设计意图】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亲人故去必然面临遗产分割问题,不可回避。遗产如何分割?谁能继承?继承多少份额?这些也是学生比较关心的问题。教师通过设疑,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打开学生学习教学内容的兴趣之门。(二)讲授新课环节一:解析案例 了解继承的法律知识教师:结合教材第45页的“探究与分享”,设计探究问题,指导学生小组讨论交流。材料一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60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问题:(1)从继承角度看,小潘和小潘父亲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是遗产?小潘父亲是否真正留下了遗产?(2)小潘父亲留下的债务,小潘必须偿还吗?(3)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4)从父亲要求小潘还债可以看出,小潘除了继承债务,还继承了什么?学生活动:小组讨论、交流,并回答问题。学生1:小潘与小潘父亲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小潘的父亲是被继承人,小潘是继承人。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学生2: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小潘父亲并没有真正留下遗产,留下的是债务。学生3: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由于小潘父亲的6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债权人与小潘父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小潘没有义务必须偿还。但小潘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自觉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生4:小潘从父亲那里还继承了一种优良品质-诚信。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师总结:明确几个法律概念。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者。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的财产性权利。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民法典对于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多少遗产,偿还多少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小潘在未得到父亲遗产的情况下,主动偿还父亲欠下的债务,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精神!这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优良品德。【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展示典型案例,使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通过案例探究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形成对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等基本概念的正确认识,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环节二:模拟审判 理解法定继承的规定教师:展示法院判决案例,组织学生开展探究活动。材料二 2015年年底,某市梁老先生的老伴温女士去世,一子三女也都单独成家立业,梁家4间平房里只剩下梁老先生一个人居住。2017年9月,梁老先生主动与儿子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房子卖给了黄某。三个女儿知道此事后,将父亲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梁老先生和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并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梁老先生辩解说,该房屋是我和老伴共同建造,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按祖上规矩父母房产应由儿子继承,如今卖房已经儿子同意,因此不同意三个女儿的诉讼请求。小组合作探究:假设你是法院的审判法官,将如何进行判决?并说明法律依据。学生活动:小组讨论交流,查阅法律条文,为课堂展示作准备。学生1:梁老先生与黄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梁老先生的4间平房属原告、被告等人共有,依据法律规定,梁老先生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学生2:梁老先生认为父母房产应由儿子继承的辩解错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学生3:继承开始时,首先要进行析产,即先确定哪些财产属于梁老先生老伴温女士的个人遗产,然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平均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教师:展示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4间瓦房属原告、被告等人共有,依据法律规定,梁老先生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判决梁老先生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梁老先生退还案外人黄某买房款,并对4间房屋进行了分割继承。教师总结:梁老先生老伴温女士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温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设计意图】法定继承是本节课教学重点,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灌输层面。本环节坚持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通过小组合作探究分析案例,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深化学生对重点知识的理解;通过“法官”角色定位,激发学生兴趣,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环节三:合作探究 准确区分遗嘱与遗赠教师:展示教材第48页“探究与分享”材料,组织学生开展探究活动。材料三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黄丙。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小组讨论交流:(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学生活动:分析材料,探究问题。学生1: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予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遗赠是自然人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故遗赠不属于继承。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学生2: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上述案例中,黄丙作为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基于黄甲的遗嘱而接受黄甲的存款,属于遗赠。黄甲合法财产中的房屋需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黄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黄甲的房屋。因此,黄乙继承黄甲的房屋是基于法定继承。学生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上述案例中,谢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每个继承人的具体份额。谢某的子女取得遗产是基于遗嘱继承。学生4: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也体现了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充分尊重。上述案例中,谢某先立下自书遗嘱,后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这个口头遗嘱有效,按口头遗嘱处理遗产,因此,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由小儿子继承。遗产处理还可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办理,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学生5: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亲自用文字手写出来的表达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指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出遗嘱内容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人遗嘱内容的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教师总结:我国公民的继承方式除了有法定继承外,还有遗嘱继承。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继承需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法律尊重遗嘱人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财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身故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在分配的对象、方式、份额、条件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度和灵活性,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集中体现,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更加丰富,同时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的新规定适应了时代发展和民众对遗嘱形式灵活多样的需要,更好体现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自然人处理身故后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在法律上称为遗赠。遗产处理还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办理,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用下表总结: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形式有:①自书遗嘱;②代书遗嘱;③打印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口头遗嘱;⑥公证 遗嘱,继承权的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遗赠及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 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设计意图】充分利用教材“探究与分享”的案例,帮助学生了解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关内容。本环节以小组合作探究的形式,营造轻松的学习氛围,引导学生在查阅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自主探究解决问题,加深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认识,明确相较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更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环节四:学法明理 领会继承的基本原则教师:展示法律条文,引导学生讨论交流。材料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组讨论交流: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哪些原则?学生活动:分析法律条文,领会背后的基本原则。学生1:体现了民法典的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夫妻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的权利平等。平等原则还体现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原则集中地反映了民法典调整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学生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民法典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可以有效促进全民守法,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学生3:养老育幼原则。法律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照顾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养老育幼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是一项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学生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能相互体谅、谦让,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这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师总结:我国法律在对继承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坚持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对整个继承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法律准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最大程度发挥法律的效力,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倡导的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教师:本节课我们学习了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明确了我国法律对继承的相关规定。在家庭继承中,除了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有哪些是可以传承的?学生活动:思考、讨论、交流。学生5:可以继承勤劳勇敢的美德,勤劳勇敢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需要继承和弘扬。学生6:继承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优良家风,优良家风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教师总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这些是在家庭继承中必须要传承的重要内容。【设计意图】本环节内容既是家庭继承的应有之意,也是学生情感升华之点。领会民法典“继承编”坚持的基本原则,增强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普遍认同,实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目标,体会家庭生活中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设计本环节教学还在于要让学生明确家庭美德的继承,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历久弥新的重要载体。(三)课堂总结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民法典中继承的相关基本概念,明确了法定继承有顺序和遗嘱继承重意愿。知悉了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承。希望同学们在生活中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与家庭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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