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第一框题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一、理论基础和依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问题,在多种场合发表了关于家国关系、家庭功能、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庭文明、家庭美德和家风等问题的重要论述。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希望大家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同时强调:“广大家庭都要把爱家和爱国统一起来,把实现家庭梦融人民族梦之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我们4亿多家庭、13亿多人民的智慧和热情汇聚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以上论述,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对爱国守法、平等和谐、家教家风淳朴善良等的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视,对公民和睦、和谐、美满、幸福婚姻生活的重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把基于婚姻关系的家庭和睦、美满幸福问题作为新时代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复兴的重要条件,特别是依法保障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我国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显示出党和国家对家庭的重视,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担当。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为本节课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基于婚姻关系构成了家庭,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即使社会制度不同,每个国家中也存在着法律、道德、宗教、风俗等社会调整系统,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相应的作用。婚姻家庭中有许多问题涉及道德问题,需要用道德来规范与约束。但婚姻家庭中也有许多问题是道德无法制约的,需要调整婚姻方面的法律去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共同推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二、课标要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2.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教学提示:以“常回家看看为什么要立法”为议题,引用自己的经验或家人的感受,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三、学情分析高二学生在初中《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第七课“亲情之爱”、七年级下册第十课“法律伴我们成长”两课学习中,对婚姻家庭具备了一定的感性与理性认识,对相关法律也有了初步的认知。懂得家是生命的居所,是代代传承、血脉相连的生活共同体,是甜蜜、温暖、轻松的避风港。让家变得更美好,需要和谐友爱的家庭。法律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作为未成年人也要依法办事,树立法律信仰。日常生活中,学生通过各种媒体了解到一些关于婚姻的案例,对婚姻也有一些浅层的认识,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和认知从道德层面对婚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自己的评价。但是,大多数学生不能从法律层面对什么是结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结婚和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等问题,作出理性的较为准确的回答。学生也很少会思考法律保护婚姻背后的意义与价值,对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缺乏深入的理性的思考。所以,在教学中,应关注学生对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帮助学生提升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理性认识,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用法律保护婚姻的法治意识和理性全面认识婚姻的科学精神。四、教学目标(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1.法治意识通过析例明法、以案说法、探究分享等活动,从不同角度引导学生认识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及其意义,了解结婚条件和程序、对离婚方式和抚养问题的规定,坚定对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同;培养学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增强义的婚姻观。民法典延续了这一重要原则,体现自由、平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每个自然人都应该明确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婚姻问题。教师:展示案例,引导学生讨论、交流。材料二 张女于2000年与李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8年初,李某外出打工,张女及其儿女与公婆生活,后张女因与婆婆产生矛盾,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张女与王某认识,王某虽然知道张女已结婚,但还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1年,两人生育一子,张女的行为引起丈夫和婆婆的愤怒,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王二人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在其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王某明知张女有配偶而与之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法院依法判处张女和王某拘役。小组合作探究: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体现的我国婚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学生活动:探究分析案例,查找法律条文。学生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学生5: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就是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教师: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体现出社会的进步,体现了社会的文明,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与美满,有利于社会的团结、和谐与稳定。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情境分析与案例探究,意在引导学生深刻理解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提高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形成对我国婚姻制度的认同,培养自觉尊法、守法的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环节二:以案说法 明确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教师:展示情境材料,组织学生合作探究。材料三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材料四 男青年小张与同村的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材料五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亲戚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小组讨论交流: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学生活动:分析案例,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学生1:材料三中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二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小武与小美是四代旁系血亲。由于两人年龄相差3岁,根据小武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可知,小美结婚时的年龄是21周岁,二人都达到了法定婚龄。所以,二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学生2:材料四中男青年小张与同村的女青年小梅仅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者应视为同居关系,因此,二人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二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学生3:材料五中男青年小罗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22周岁,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可撤销婚姻。所以,小罗与小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教师总结: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教师:解读民法典规定的世代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自身开始计算,自己算一代,向上数,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向下数,子女,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也是直系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同源血亲。如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亲,则以父母亲为一代,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自己与兄弟姐妹的孩子,即自己的侄子或者侄女之间,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教师:展示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结婚必须登记的必要性。材料六 原告周某与被告申某在200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周某生育一女孩,2008年11月周某又生育一男孩。2012年被告申某外出打工。2013年,原告周某将两个孩子从家里带出。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债务。2014年原告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申某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系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始未确立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所生两个孩子,双方都要求抚养,故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较为适宜。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女孩申某琴由原告周某抚育,男孩申某宇由被告申某抚育。小组讨论交流:结合案例,请分析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学生活动:小组讨论交流,阐释必要性。学生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学生5:周某与申某的婚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二人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确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履行登记程序,双方的婚姻才能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结婚登记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必要的审查,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实行结婚登记有助于提高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学生6:实行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程序。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婚,提高婚姻质量。教师总结: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事。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是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基础。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履行必须的登记程序才是受保护的婚姻。男女双方严格依法办事,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教师:呈现结婚登记的程序。【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以案说法,意在引导学生发挥主体作用,提高自主解读、分析案例情境的能力,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生成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认识,感悟结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待结婚要认真,一旦结成夫妻关系,就要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珍惜婚姻。环节三:探究分享 清楚离婚要慎重教师:组织学生课前以小组为单位,围绕“离婚要慎重”主题搜集案例、查阅民法典关于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条文,为课堂分享作准备。学生活动:搜集案例,查阅法律条文,撰写发言要点。学生1:关于离婚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婚姻法 民法典法律 条文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时,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 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 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学生2:介绍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的一则案例。男青年邵某与女青年薛某在网络聊天时认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交流,并逐渐开始约会见面,一年后二人正式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第二年生育一子,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产生。由于生活习惯不同,作为妻子的薛某与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邵某与薛某也因此经常吵架。在一次争吵过程中,薛某与公婆动了手。无奈之下,丈夫邵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就轻易提出离婚,明显不太严肃。原被告是网恋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需要进一步了解。家庭摩擦在所难免,男女双方相互理解忍让,仍有希望将婚姻关系修复好。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经法官判后释法,均未上诉。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裁判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对夫妻双方及家庭都是伤害,因此,婚姻需要相互谅解,彼此迁就,对待离婚不要冲动、幼稚,要慎重。学生3:介绍夫妻离婚后抚养权、探望权纠纷的一则案例。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柴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几年后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婚姻走到尽头。王某与柴某就女儿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通过案例,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要慎重对待离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教师总结: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付出、理解与包容,婚姻破裂对自己、对子女、对家庭都有很大的伤害,我们要树立一种珍惜婚姻的意识,严肃对待婚姻,离婚要慎重。离婚有裁判离婚和协议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通过案例解读和法律学习,我们要辩证看待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家庭,对社会的保护。置身于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才更有温度,更长久,更稳定。【设计意图】本环节坚持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通过小组探究分享的方式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引导学生深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通过教师必要的点拨与引导,启发学生辩证地思考问题,理性地看待问题,培育法治意识和理性精神。环节四:学有所悟 我对婚姻有期待教师:设计探究问题,即根据本节课所学、所获、所感,谈谈你对自己婚姻的期待。学生活动:围绕问题,分享交流。学生1:通过结婚构成婚姻关系组成家庭,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登记程序。在婚姻关系中,要做到与我的人生伴侣相互忠诚、包容、理解与迁就,努力工作,共同构筑和谐、幸福、美满的小家。珍惜我们共同构筑的小家,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学生2:通过本节课学习,我对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有了更加深刻、具体的认识。我明白在组建一个家庭之前,应该深思熟虑,严肃对待婚姻,一旦结婚,就要珍惜婚姻。珍惜婚姻实际上也是负责任、有担当的表现。未来的婚姻在两人共同经营与努力之下,越来越幸福,越来越美满。学生3: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任何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婚姻也应依法缔结与结束。作为公民,我们要树立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婚姻。未来的婚姻,爱与理解是基础,要做对配偶、父母与子女负责任的人,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未来的婚姻在我们一家人共同努力之下是和睦、和谐、美满的,让我们幸福的小家为社会这个大家的幸福添砖加瓦,让我们的社会因为每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更加和谐、稳定与进步。【设计意图】本环节意在引导学生将学习内容转化成自己的思想认识,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引导学生对美好婚姻充满期待,珍惜婚姻,向着幸福出发。(三)课堂总结“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和谐稳定关乎国家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我们每一个人都怀揣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幸福婚姻充满期待。现在,作为子女,我们应该成为和谐、和睦、幸福美满家庭关系的纽带;未来,我们终将成立自己的家庭,我们要缔结合法婚姻,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并在未来践行这种态度,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向着幸福出发。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