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框题 夫妻地位平等
一、理论基础和依据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团体,要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夫妻关系平等和睦至关重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从根本法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从基本法上规定了夫妻关系的准则。
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我国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鲜明特征,它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贯彻这一原则,夫妻之间就不能相互虐待,不能相互遗弃,更不能相互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做了专门规定。
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但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从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妇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推动平等的真正实现。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培育家庭美德,崇尚良好家风,才能为家庭谋和谐、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要大力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如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建立文明家庭。
二、课标要求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2.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教学提示:以“常回家看看为什么要立法”为议题,引用自己的经验或家人的感受,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三、学情分析
通过小学和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相关内容的学习,学生对家庭的重要性、敬老孝亲等知识有了一定的理解,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学生能够将相关的理论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这为高二教学提供了知识的准备。
高中生的情绪体验较初中阶段强烈,情绪内容广泛,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形成各种心境。憧憬未来,常对活动充满热情,易振奋、易波动,也会感情用事,有时会出现盲目的狂热和急躁,以致不计后果的冲动。高二年级的学生,对未来的家庭充满幻想,但是大多数同学对于夫妻关系还未形成正确的认识,不能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意识。鉴于此,在课堂教学中采取“举案说法”的形式,以案析理、以案明理,帮助同学们理解夫妻平等的内涵,夫妻平等在维系婚姻、构建和谐家庭中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学情,我们在课前进行问卷调查或访谈,了解学生是否清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依据调查结果确定学生认知、思维和情感的“最近发展区”,为较好地达成教学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教学目标
(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
1.政治认同
通过对“婚后丈夫要求妻子做全职太太”这一情境深人分析,引导学生了解和感知夫妻地位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增强学生对夫妻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等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2.科学精神
通过解读情境材料和教师理论解析,引导学生明确夫妻地位是平等的,深入理解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家庭问题时秉承科学精神。
3.法治意识
通过对现实中夫妻财产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夫妻财产纠纷问题,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真正实现夫妻地位平等,构建美满婚姻与和谐家庭。
(二)学科能力目标
1.学习理解
明确夫妻地位平等的内涵,理解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实践应用
能结合具体案例说明夫妻地位平等;能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分析夫妻财产纠纷的具体案例,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3.迁移创新
形成对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和财产关系平等的深刻认同,用夫妻地位平等的相关理念分析说明良好的夫妻关系对于家庭和睦的重要意义。
五、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是我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平等不是均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对等,而是在考虑男女生理差异的基础上,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教材从平等原则出发,详细介绍了夫妻平等的内涵,以及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和夫妻财产制度等具体内容。只有树立夫妻地位平等意识,才能实现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做到互相帮助、互敬互爱,共同促进家庭幸福与和睦,维护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的家庭的健康。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贯彻夫妻地位平等这一法律原则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提供了有力保障。认真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重点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教学难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财产范围的界定对学生来说有一定难度。结合“婚姻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例,引导学生认真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合法解决相关财产问题,减少财产纷争,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权利,促进家庭稳定。
六、教学方法
1.探究式教学法
本节课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对夫妻地位平等的正确理解,教学内容比较抽象。运用探究式教学法,通过精选婚姻关系中的案例,将经过加工的生活场景移入课堂,并进行活动设计,有助于学生在真实、具体的情境中,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较好地达成教学目标。
2.讲授式教学法
本节课涉及的概念性知识和法律条文较多,包括夫妻平等的概念和内涵、夫妻约定财产制等重要内容。要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抽象的概念和法律条文,离不开对生活案例的解析,在学习过程中,适当使用讲授法,“以案说法”可以提高学习效率。
七、教学流程
(一)课堂导入
教师:展示古诗句,激发学生兴趣。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击鼓》(先秦佚名)
登记结婚后,我们与另一半就多了一重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夫妻因爱情而相守在一起,如何做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2021年热播剧《陪你一起长大》在聚焦四组家庭夫妻育儿众生相的同时,四组家庭的夫妻关系也成为一大看点,“夫妻家庭地位由经济决定吗”一度跃上热搜。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本节课,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学习“夫妻地位平等”。
【设计意图】从对夫妻关系的解释开始,引入课题,通过热议话题引起学生注意,也为学生学习教学内容打下良好的情感基础。
(二)讲授新课
环节一:以法明理 把握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教师:设置探究情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
材料一 严某是某企业总经理,温某是另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温某经常出差,平时应酬亦多,严某为此颇为不悦。严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温某为由,劝说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严某在家接到温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温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温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对夫妻二人的行为,大家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严某收入高,男女适当分工好,温某辞职回家是对的。
观点二:男女平等,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当全职太太。
教师:你对此有什么看法,并说明理由。
学生活动:小组讨论交流。
学生1:我认为严某收入高,男女适当分工好,温某辞职回家是对的,这样有助于减轻温某的压力,同时也利于家庭和睦。温某应该顾全大局,以家庭为重。
理由:夫妻地位的平等不是均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特点,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每个人在家庭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夫妻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做到平等。
学生2:我认为男女平等,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当全职太太,温某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严某的主张显然是对妻子的不尊重,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体现。
理由: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严某不能以己之私,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夫妻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学会沟通。
教师总结:案例中,严某的主张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是相悖的,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地位平等并不是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而应该当全职太太或者夫妻平摊家务的主张,都不是夫妻地位平等的体现。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男女权利平等是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重要原则,是对“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否定,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极大地促进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教师:展示教学情境,组织学生讨论。
材料二 旧中国男娶女嫁,女到男家后要从夫姓,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有些妇女往往只有小名,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如“李赵氏”,即赵姓女子嫁给李姓男子做妻子。这是夫权婚姻中妻子对丈夫依附关系的表现。
小组讨论交流:依据材料谈谈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认识。
学生活动:学生讨论交流、回答问题。
学生3: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就是夫妻双方在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人格的平等就是要坚持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重要表现就是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学生4:不仅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而且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教师:展示法律条文,以法明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教师总结:民法典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涉及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等。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教师:回归第一个探究情境,设计探究问题:
严某要求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的要求,限制或干涉了女方的什么权利和自由?
学生活动:讨论交流并回答问题。
学生5:夫妻人身关系平等,要求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教师:展示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教师总结:归纳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设计意图】法治意识的形成离不开法治认知,学生学习了相关理论知识,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才能对认知对象的信息进行选择吸收和内化。本环节侧重“以法明理”,即通过法律条文的解读,引导学生形成对夫妻平等、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正确认识,增强学生对夫妻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规定的理解,以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环节二:以案说法 理解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教师:展示探究情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
材料三 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时间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则。
小组合作探究:
(1)上述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化?请你分析变化的原因。
(2)这种变化会对夫妻关系产生什么影响?
学生活动:小组讨论交流,形成共识,小组代表发言,展示观点。
学生1: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则。
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夫妻间涉及更多的财产归属问题,法律对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明确,可以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学生2:民法典对夫妻的财产规定更加明确、合理。这样避免了夫妻间因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矛盾,也避免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别有用心,利用结婚骗取对方财产。
教师总结: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主要指夫妻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2001年以前我国夫妻名下的财产会随着夫妻共同生活年限的增加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与婚后所得共同制原理和所有权取得原理不符合,而且也增加了婚姻的风险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形式、种类、数量越来越多,而且为了扭转、改变以前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婚姻风险,减少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矛盾,也使离婚和继承时的财产分割更加清晰,减少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教师:展示教学情境,引导学生讨论、交流。
材料四 结婚三年的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夫妻感情渐渐出现了状况,总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现市价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的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
小组讨论交流;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学生活动:学生讨论交流、回答问题。
学生3;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判给小丽,小丽支付给阿强35万元。
原因:此房屋为小丽和阿强婚后购置的房产,而且产权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阿强只分割房屋的1%显然是不合理的。小丽母亲出资100余万元,占一半多比例,该房产最终应该归属小丽。但是70余万元是由小丽和阿强共同偿还的,所以小丽需要支付给阿强35万元。
学生4: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小丽和阿强登记的份额去进行分割。
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小丽和阿强在进行房产产权登记时,已经做了按份共有产权登记,所以应该按约定执行。
教师:展示相关法律条文,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即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划分的关键在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认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
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案例中,房屋是小丽和小强婚后购置的房产,而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小丽和阿强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该案时,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剩余贷款后,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除了离婚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教师:组织学生分析案例,明确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材料五 王某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其妻单某出资额500万,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但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夫妻二人共同占股比例61%。
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王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于某借款2400万,王某本人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于某将王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出生效裁决,裁定王某向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于某申请法院执行时发现王某和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王某之妻单某名下有房产、股权等。于是于某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全部债务属于王某及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小组讨论交流:你认为上述全部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说明原因。
学生活动:学生讨论交流,回答问题。
学生5:上述全部债务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因:案例中单某对王某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毫不知情,而且只有王某本人为公司债务作担保,公司经营性收益用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单某本人既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不依赖于公司收入,该笔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学生6:上述全部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因:王某虽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本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这样的身份决定了其与公司之间已形成紧密的利益捆绑关系,公司经营状况、盈利与否都直接影响其个人及背后的家庭收益,王某为公司债务形成的担保之债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上述全部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教师:展示相关法律条文,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高中租想应治数学设计,法律与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要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教师总结: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由于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或者利益由夫妻共享,而产生的义务或者风险则由夫妻共同承担。但是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夫妻之间因防止对方滥用权利做出的相关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两方面去考虑:
形式要求方面,要求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质要求方面,则是家庭共享: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中,担保之债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单某未对担保事项予以追认,且债务自身数额也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第二款进行衡量,即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王某和单某作为公司两大股东,二人的共同利益与公司紧密相连,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范畴。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该案时,认定上述全部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教师总结:归纳夫妻财产关系平等的内容。
【设计意图】生活中,涉及夫妻财产纠纷的案例有许多,明确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夫妻关系和睦和家庭生活和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区分是本节课难点,不能仅停留在感知层面。本环节先通过小组合作探究初识夫妻财产规定发生变化的原因和重要性,然后以案说法,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教师总结时辅以相关法律条文,有助于加深学生的理解。
(三)课堂总结
婚姻是一门包罗万象、关涉人生幸福的大学问,平等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婚姻幸福、家庭和睦。能够走进婚姻殿堂的夫妻应该学会珍惜彼此,在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相互坦荡、相互商量,为美好婚姻的建设而共同努力。
【设计意图】总结教学核心内容,明确平等的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家庭建设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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