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目标】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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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素养目标】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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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题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理论基础和依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所必须拥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诉讼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它包括启动诉讼程序权利、诉讼程序中权利以及诉讼程序后权利等三方面,每方面还有更具体的诉讼权,如上诉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一百多种。这些权利是上述宪法内容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法律援助,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课标要求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4.4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教学提示:组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模拟法庭,辨析不同诉讼的原则、程序和举证规则。
三、学情分析
通过前三单元的学习,大部分学生能够依据法律条例和立法原则解读社会现象,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在第九课的学习中,知道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诉讼的主要类型及内容等。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已经通过电视、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对诉讼权利有初步感知,如打官司要请专业律师,一审后还可以继续上诉,国家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有特殊保护等。但学生对诉讼权利的具体内容、作用以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缺乏全面的了解。此外,学生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依据与立法目的缺乏深入理解与把握,这需要老师在学生分享汇报的基础上着力关注与提升。
为了更好提高教学有效性与针对性,可选一些经典影视资料播放,学生在观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后,再进行自主学习与探究学习。此外,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授课前,组织学生线上观摩一场公开庭审活动。教师也可制作调查问卷或个人访谈,了解学生及家长是否参与过、经历过行使诉讼权利的生活经验,课上可作分享。
四、教学目标
(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
1.政治认同
通过探究孙某与赵某借贷纠纷案,理解回避制度与两审终审制的意义与作用,体会党与国家在制定诉讼法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对未成年人刘某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例探讨,知道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理解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学习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中的体现,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法治意识
通过阅读教材与法律条文,知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权;通过探究小莹诉讼维权案、上诉权与两审终审制度的关系,掌握正确行使诉讼权的方式,树立履行诉讼义务的意识,懂得不可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未成年人刘某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例探讨,明确法律援助的获得方式、使用范围与申请程序;在知法学法用法过程中,理解诉讼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学科能力目标
1.学习理解
说明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回避、上诉三项诉讼权利的内容与作用;知道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
2.实践应用
结合司法案例与法律条例,能够正确选择及行使上诉权,阐述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条件及重要意义,阐述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意义;结合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3.迁移创新
运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读诉讼权利的意义,树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的意识,自觉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五、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诉讼过程中,上述宪法原则和中央文件精神主要体现在,每一位当事人都应被平等赋予广泛的诉讼权利。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诉讼权利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本节课主要介绍了三项较为常用的诉讼权利的含义、使用方式、作用及意义,即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上诉权。
诉讼权利既是当事人运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推进诉讼过程的重要手段。理解诉讼权利的内容,既是从诉讼活动中理解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为后续学习诉讼程序和诉讼证据作准备。
2.教学难点: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非法目的。首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比如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次,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例如行使上诉权利,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上诉,但法律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上诉权的本意,干扰了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最后,在行使诉讼权利遇到障碍时,可寻求法律援助,按照法定要求申请、选择获得适合的方式。这些知识距离学生生活较远,学生只有在充分理解公民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和法律条例内容,才能作出正确选择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教学方法
1.情境教学法
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一知识离学生生活较远,学生很难掌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方法,因此选择情境教学法。在设计中,围绕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创设简单情境与复杂情境,设置序列化的问题,适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知识,引导学生围绕情境进行辨析,积极参与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深化对知识的理解,达成学科目标。
2.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
本节课的法律概念性知识较多,如诉讼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法律援助制度等。在讲解这些知识过程中,注重从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等角度启发学生理解诉讼法律的制定,使学生在学法用法释法的基础上,认同我国诉讼法律,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七、教学流程
(一)课堂导入
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可以看出,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那么,在诉讼活动中,如何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呢?今天我们学习“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共同体会党和国家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
【设计意图】开门见山,引入主题。通过引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论述,旨在让学生理解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是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公正司法方面的具体落实。
(二)讲授新课
环节一:案例探究与解读 理解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提起上诉以及申诉或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可以看出,我国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保障与必备手段,它们不仅体现在书面的诉讼法条文里,还切实落实到具体的诉讼活动中。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诉讼权利。
材料一 小莹酷爱文学创作,一天她偶然发现一本署名小琪的诗集里载有自己的作品,后来得知是文学社的同学小琪擅自将社团内部讨论的稿件交给某出版社出版了。小莹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小琪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小琪拒不配合。最终,小莹在父母的帮助下,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小莹为何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其维护权益?
(2)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应如何维护小莹的权益?
学生1:在案例中涉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因为小莹和父母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需要诉讼代理人帮助使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学生2:因为诉讼需要很长的时间,小莹和父母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整个诉讼过程,请诉讼代理人可以避免由于诉讼过程中他们无法参与而被拖延。
学生3:张律师首先要查阅本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然后了解整个案例的详细内容,比如与小琪的沟通内容、作品的归属问题、收集相关的证据。此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在法庭上全力维护小莹的权益。
教师总结:当事人因深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与诉讼活动等问题。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积极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为了维护其权益,帮助当事人参与违法与犯罪行为,比如案例中的张律师,如果为了胜诉,选择一些非法手段获得证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伦理要求及相关法律,还扰乱司法公正。
教师:阅读教材第89页第一个“相关链接”,完成表格,引导学生了解三类诉讼中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的称谓及职责。
学生活动:阅读资料,思考问题,完善表格内容。
诉讼当事人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及其职责
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维护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维护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人;提供有效辩护,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维护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教师:提供资料包,组织学生分析教材第88页“探究与分享”的案例,讨论探究问题。
材料二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问题:(1)法院为何要驳回赵某的申请?
(2)在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
(3)“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请结合案例,谈谈你对这句法律谚语的理解。
学生活动:阅读学习资料包,分析教材第88页“探究与分享”的案例,探究回答问题。
学生1:赵某的申请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但是王某与孙某并不认识,且不属于师生关系,因此赵某申请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
学生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察人员等。这些人员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话,就需要回避。
学生3:这句话的意思是任何当事人不能够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案件审理完,赵某发现王某与孙某是师生关系的话,赵某肯定会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这句话还让我想到了京剧著名剧目《铡包勉》,包拯亲侄子犯了法,他没有顾忌亲戚关系,大义灭亲判其死刑。其实在今天的法治国家中,包拯作为当事人的亲属来审理案件这件事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学生4: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保证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教师总结: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察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
上述人员如果符合以下两条,就需要进行回避。第一种情况是与本案有特定关系,比如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实施了某些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情况,比如上述人员接受了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案例
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上述两种,所以法院驳回其申请。
赵某选择申请回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此外,我国还有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上述人员发现存在法定事由后主动要求退出本案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要求相关人员退出本案诉讼活动。
回避制度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现代升华,它源于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也是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中公正司法要求的具体落实。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教师:继续呈现赵某与孙某借贷纠纷案,提供资料包,并引导学生阅读材料第89页“相关链接”中有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的内容,组织学生分析案例,讨论探究问题。
材料三(继续呈现赵某孙某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裁定。裁决书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某返还相应欠款并支付利息,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孙某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材料四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问题:(1)孙某是否可以上诉?请说明你的理由。
(2)他应该如何行使上诉权?
(3)有同学认为,为了充分维护权益,当事人应拥有一直上诉的权利。请对该同学观点发表你的看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解读情境,思考回答问题,阐述观点。
学生1:赵某与孙某借贷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学生2:孙某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第一百七十二条要求,提交上诉状。
学生3: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一直上诉。比如案例中孙某不接受判决选择一直上诉,这就会造成案件永远无法结案,不仅损害了赵某的权益,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教师总结:在现实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者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但限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在实施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出现偏差,进而作出错误或不当的裁判,这就需要有救济程序予以修正。因此,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即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时,可以请求更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结果的权利。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涉。例如本案中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想经过第二审程序并提起上诉,他人是不得干涉的。当然,孙某必须在行使上诉权时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如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可以看出,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失去上诉权。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便告终结。上诉权是两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救济,但是这不意味着可以无限上诉。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人出于种种原因,一直选择上诉的情况。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所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避免过多的审级救济造成人民法院诉讼资源与当事人财力物力的过度消耗,还可能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社会不稳定的状态。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并不会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设计意图】本环节选取教材中“孙某赵某借贷纠纷案”“小莹维权案”进行深入挖掘与探究,帮助学生理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权进行感知与辨析。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阅读教材与法律条文、自主探究与小组合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深化对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权利的原因和意义的理解,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认同。
通过讨论与分析,理解法律保障当事人权益也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在学法用法释法中,感受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发展思想在诉讼权利中的落实,在培养法治意识的过程中实现政治认同。
环节二:小组合作与探究 理解法律援助护权利
教师: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果权利无法有效行使,实际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会成为一纸空谈。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呢?提供学习资料包(含教材第90页“相关链接”即“我国法律援助制定建立的背景”),组织学生分析教材第90页“探究与分享”案例,讨论探究问题。
材料五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条例》
问题:(1)许律师的法律援助对刘某有何意义?
学生活动:阅读案例与学习资料包,小组讨论与分析,形成观点。
学生1:许律师了解到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且主观恶性不大后,为刘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并且使用缓刑的结果。这有利于刘某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学生2: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免费法律援助,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刘某家的经济负担。
教师:在生活中,会有一些公民,因为未到达法定年龄、经济条件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等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国家建立并逐渐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继续提出问题:(2)若刘某的父母未主动请求法律援助,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法律援助?
(3)在民事与行政纠纷中,只要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说明你的理由。
学生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刘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话,所在的人民法院也会经法律程序,在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申请一位律师,给刘某当辩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学生4: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六种需要代理的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这些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教师: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这是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可以通过申请和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获得。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
我国在民事与行政纠纷中,法律援助均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经其审查符合条件并作出决定后,才能获得法律咨询或者代理服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学生活动:阅读资料包中《法律援助条例》中的第十八条内容,绘制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流程图。
学生5:
教师总结:我国制定严格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比如在申请法律援助时,要提供身份证与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其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应指派或安排合适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无偿的服务。整个过程,都应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审查、监督。
我国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以看出,国家建立并逐渐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工作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设计意图】本环节的学习目标是明确法律援助的获得方式、适用范围与申请程序,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理解法律援助的意义。因此,选取未成年人刘某违法犯罪请求法律援助的案例,根据案件的推进情况提出序列化问题,引导学生运用阅读教材和法律条文,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讨论中,教师进行即时评价,概括学生观点中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学生通过思考问题、探究案例、阅读资料,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全面认识,增强了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认同。
(四)课堂总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国家设立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就是对中央文件精神的体现。这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设计意图】回应导入环节内容,总结与提升本节课知识,增强政治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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