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一、理论基础和依据论输赢首先论事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依法收集、及时提供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于诉讼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论述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证据既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该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诉讼过程中,证据是一切主张的基础。可以说,证据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对证据作了专章规定。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和作用,以及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也略有差异。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证据意识,掌握收集与保存证据的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事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这些重要论述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程序法中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正确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课标要求《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内容要求:4.3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教学提示:模拟治安纠纷、医疗纠纷等争议解决活动,归纳不同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或参观劳动争议仲裁、经济仲裁机构,讲解建立仲裁制度的意义;或组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模拟法庭,辨析不同诉讼的原则、程序和举证规则。三、学情分析通过初中道德与法治、高中必修1和选择性必修2相关内容的学习,学生对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有所掌握,可以熟练地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积累了法律基本常识,树立了法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学生能通过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了解国内外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案件,对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意义有感性的理解。但是,三大诉讼程序有关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内容专业性较强,多数学生对相关知识缺乏系统认识,另一方面,学生对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和三大诉讼程序中有所差异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其意义缺乏深入理解,教师还需要提高学生对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认同。教师应该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的认知状况及原有经验为基础,提前调查授课对象对本节课内容的了解程度,比如教师可以在课前设计与证据种类与证据收集方法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了解学生对收集证据的重视程度和对举证责任专业知识的把握程度。四、教学目标(一)核心素养培育目标1.政治认同通过参与问卷调研活动,分析证据的重要作用,理解“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的证据裁判规则。通过总结具体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意义,加深学生对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增进对中国特色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2.科学精神通过探究郑某和吕某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和三大诉讼法的详细规定,明确证据的特征,辩证思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同但有差异的证据种类及其产生原因,培养科学精神,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形成正确价值取向。3.法治意识通过小组讨论分析因还款收条内容存在歧义引起的民事争议以及王某盗窃电动车的刑事案例,理解证据在认定法律事实中的作用,树立证据意识,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小组讨论某通信公司要求梁某支付拖欠的话费的民事诉讼案件与某石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案例,明确当事人在三大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体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和价值,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平正义。(二)学科能力目标1.学习理解明确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证据的内涵,知道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的区别,理解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和具体情形;把握三大诉讼法的举证原则。2.实践应用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树立证据意识,理解收集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掌握收集证据的方法,结合司法案例,明确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区分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懂得在诉讼中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3.迁移创新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强化证据意识,能运用法治逻辑分析说明三大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意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五、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或法律职责,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责任,不能举证将导致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理解举证责任背后的法律逻辑,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治精神,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证据是司法的根据,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自觉收集、保存和运用证据有助于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2.教学难点:正确理解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关系生活事实是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不以人的认识和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则是一个法律术语,是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能够为裁判者最终认定的事实,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在诉讼中,证据是法律事实,而且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学生容易倾向于依据生活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将生活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最终由于无法证明生活事实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教师可以利用图示的方式、案例分析的方式让同学们正确区分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关系,明确证据是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六、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本节课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树立证据意识,掌握收集、保存证据的具体方法,学会运用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案例教学法,通过精选案例、结合课前搜集的法律条文,开展小组讨论等环节,引起学生对案例的兴趣,启发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这有助于学生树立证据意识,加深对证据的重要意义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认识。2.坚持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统一本节课涉及的法律专业词汇和法条规定较多,如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举证责任倒置、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等,要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概念的含义和法条背后的法律逻辑,需要教师主导,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要结合学生的需求和教学目标选取具有权威性的典型案例,在课堂上加强引导和总结提炼,灵活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沉浸式等教学方法,如运用小组研学、情景展示、案例分析等方式教学,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七、教学流程(一)课堂导入通过学习,我们了解了三大诉讼,分别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知道了无论在哪种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所有的诉讼主体都应该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开庭审理环节中,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证。今天就让我们共同探究被称为“诉讼之王”的证据-到底什么是证据?为什么它会被称为“诉讼之正”?我们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在不同的诉讼中要如何举证?让我们一起走进第十课第三框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设计意图】以回顾之前的课程内容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复习第十课的相关知识,为学习新的教学内容打下良好的知识基础,梳理本框题与前两框题的知识联系,引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二)讲授新课环节一:分析典型案例 树立证据意识教师:结合教材第94页的“探究与分享”,组织学生分组交流,讨论以下问题:(1)审判过程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什么?(2)案件中的收条有什么问题?(3)这个收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学生活动:分析因还款收条内容存在歧义引发的争议。学生1: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还剩余贰万元整”是指“已还”还是“还剩”。这个收条的问题是对剩余贰万元的表述不清楚。学生2:这个收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最大的问题是它使用了一个多音字“还”,这个字容易产生歧义,造成案件中于某和胡某对收条有两种不同的说法;第二,该收条没有明确的时间,比如“今收到”应该把具体的时间写清楚或者在落款处标明年月日,也可以把欠款总额写清楚。学生3:这个收条应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这个收条是胡某向法庭出具的,于某承认这是他亲笔签字按手印的,而且收条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有关系的,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个“还”字怎么解释,还需要进一步证明。教师总结:本案是一个关于借贷纠纷的事例,争议焦点就是剩余的贰万元是否已经还清,被告胡某主张已经还清,原告于某主张未还清。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则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份收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的收条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收条的内容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它的真实性,且收条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所以这份收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收条中“还剩余贰万元整”中的“还”字是多音字,有多种解释,存在语言歧义,造成证据内容含糊不清,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帮助不大,证明力较小,需要人民法院再利用其他手段来确认案件事实。被告胡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清余款两万元,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令胡某归还于某借款本息。综合以上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有瑕疵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胡某真的已经还清余款,应该在于某书写收条时认真核查,避免出现表述不当造成证据内容含混不清的问题,或者胡某可以保留余款转账的交易记录等。这样既可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其实,诉讼中的证据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借条、短信、聊天记录等,这些时常被忽视的东西,在打官司的时候却可能成为最重要的证据。教师:出示另一案例,指导学生结合教材第95页有关“事实”的“相关链接”,分析案例材料,讨论问题。材料一 王某在盗窃电动车时被警方抓获,因其被捕时手持刀具,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法庭审理阶段,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确认王某被捕时手持的刀具无法单手迅速打开。这一事实证明王某当时并没有持刀实施抢劫,控方指控的抢劫罪难以成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果以抢劫罪量刑,王某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问题:(1)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其中关键原因是什么?(2)证据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哪些重要的作用?学生活动:阅读案例材料,结合教材第95页“相关链接”,小组讨论,回答问题。学生1: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最终被判处盗窃罪,而非抢劫罪,关键是鉴定专家确认了王某作案时所持的刀具无法单手迅速打开,所以不属于持刀抢劫,鉴定专家确认的这个事实和王某那把单手无法迅速打开的刀都是关键证据。学生2:如果只根据生活经验来看,王某被警方抓获时手持刀具,符合抢劫的特征,但这只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实,这把刀具能否作为王某成立抢劫罪的证据,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都能被裁判者认定。由此可见,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没有关键证据,王某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教师总结: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证据可以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案件事实的重要情节如果存在疑问是不能勉强定案的。本案中,王某在被捕时能否单手迅速打开手持的刀具是非常重要的情节,会影响盗窃罪与抢劫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对于个人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比如在教材第94页的“探究与分享”中,于某拿出收条主张自己对胡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证据,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通过对王某案例的分析,我们再次感受到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筹码,被称为“诉讼之王”。基于证据认定事实,既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也能够彰显司法的公信力。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在诉讼中,当事人会倾向于依据生活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比如王某被警方抓获时手持刀具,根据生活经验,使用刀具符合抢劫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生活事实往往无法原封不动地事后呈现,正如我们并不知道王某携带刀具的本意是否是为了抢劫。因此,司法人员要想客观公正地裁判,必须在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建立一种联系,将生活事实尽可能转化为法律事实,这个联系就是证据。从鉴定专家对证据的鉴定结果来看,这把刀具并不能作为认定抢劫罪这个法律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就不能认定抢劫罪成立。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我们所说的“证据”,为了能在争议发生的时候,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生活事实,收集与保存好与法律事实有关的证据,对于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计意图】本环节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典型的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使学生理解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理解收集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证据意识,正确区分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环节二:归纳证据种类 掌握收集方法教师:组织学生课前搜集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95页“探究与分享”的案例材料,思考讨论问题:(1)本案中的录音属于哪种证据?(2)该证据能否帮助郑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活动:结合课前搜集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分析教材第95页“探究与分享”的案例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和探究。组长负责,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发言,指定记录员作好记录和整理,确定小组发言人代表小组进行展示。学生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案例中郑某把钱借给吕某,没有留下借条,但是有一段吕某提及借款事实的录音,这段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证明郑某借给了吕某8万元。学生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段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关注它是否符合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郑某的录音是经过剪辑或者捏造的、以非法方式获得的,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教师总结:首先同学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这个事例属于民事案件,郑某出具的是录音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同时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所以,案例中需要明确郑某的录音资料储存在何种介质中,如果郑某的录音资料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那么需要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郑某手机里的录音如果要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一,手机里的录音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手机里的录音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捏造,更不能无中生有;录音要完整统一,不能随意拼接,也不能加工编辑,要能识别出当事人的身份特征和主要事实的经过。第三,手机里的录音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根据教材中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合法,录音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庭采纳,这份证据可以帮助郑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郑某当时没有录音作为证据,可能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学会正确收集和保存证据,树立证据意识,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要关注它们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教师:出示法律条文,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96页“相关链接”的“收集证据小贴士”,引导学生思考探究问题:(1)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有哪些差异?(2)我们应该如何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你有哪些收集和保存证据的小妙招?教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学生活动:阅读法律条文,结合教材第96页“相关链接”的“收集证据小贴士”,小组讨论,回答问题。学生1:三大诉讼法中对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者都包括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在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是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此外,行政诉讼法里还单独规定了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里单独规定了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学生2:不同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方法也有差异,在案件判处中的作用也是有差异的。比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它没有独立的证明作用。学生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做到“做事留痕”,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用合法的手段保存证据。比如,签订书面合同、尽量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保留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写借据和收据、索取发票、保存聊天记录等,而且要注意保存原件或者原物。教师总结: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作了专门的规定,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和作用以及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各有不同,因此,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也略有差异。比如行政诉讼法中单独规定的现场笔录,它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刑事诉讼法中也特别规定了笔录类证据,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是对侦查行为过程的客观记载。收集证据的主体包括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我们作为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发现、获取和提供证据。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需要提交原件,所以同学们在生活中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拿出证据。这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履行举证责任的基本方式。学生课后活动:以小组为单位,结合生活实际,课后填写“公民证据意识”的调研问卷,分析组内问卷的相关数据,总结公民证据意识中值得肯定的地方和有待改进的方面;结合教材第96页的“相关链接”,为人们收集和保存证据提出具体建议,各组可采取制作海报或推送公众号文章等方式展示小组成果。【设计意图】诉讼证据的种类及收集证据的方法不能仅停留在宣介法条规定层面,必须结合生活实践不断加深理解。本环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通过小组合作探究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深化学生对证据种类及如何收集证据的理解,启发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得出结论。环节三:辨析举证责任 理解法治精神教师: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96页“探究与分享”,结合法律条文,讨论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1)本案当事人都有谁?(2)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谁提供证据来证明梁某拖欠话费?学生活动:阅读教材第96页“探究与分享”,结合案情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回答问题。学生1:本案的当事人有梁某和通信公司,通信公司是原告,梁某是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通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话费,通信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梁某与其签订了合同。教师总结: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某通信公司与梁某因为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纠纷,某通信公司是原告,梁某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通信公司作为原告,需要证明梁某与其确实存在合同关系,证明梁某办理了移动电话开户申请。但是梁某主张通信公司提供的开户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通信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比如提供开户申请表原件、开户时所收集的客户资料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通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通信公司需要承担败诉责任。有一句法律谚语叫作“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这里的“举证”就是指“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也叫作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是具有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本案中,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也需要由被告证明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我们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教师:出示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分析案例材料,讨论问题。材料二 2019年季某某在某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南侧种植棉花及茄子等农作物,由于某石化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对季某某50亩棉花和5亩茄子造成了污染。季某某请求法院判决某石化有限公司向季某某补偿因排污造成的农作物损失7万元。某石化有限公司辩称季某某不能证明其农作物受到损害,其排放行为与季某某的损害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且其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国国家标准。但根据季某某提交的《接待群众来访记录单》等相关政府单位出具的材料可以证明季某某的农作物受到污染损害,某石化有限公司的排放行为与季某某种植农作物减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鲁050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某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季某某损失35000元,驳回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石化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鲁05民终3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例和法律条文,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例中的被告是谁?需要承担何种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重要意义?学生活动:阅读案例材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回答问题。学生1:某石化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它需要证明自己对于季某某的棉花和茄子受到污染不承担责任或者能够减轻责任,以及其行为与季某某受到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学生2: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专业性比较强,被侵权人收集证据比较困难,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教师总结: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原则,环境侵权诉讼由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被侵权人需证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存在,以及提供排污行为或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侵权行为人须对因果关系不成立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排放行为与季某某的损害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对于某些在特殊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因技术、知识、远离证据或者其他原因举证存在困难,如果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明显不公平,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裁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除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常见的情形还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教师:组织学生分享课前搜集的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引导学生小组讨论,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哪些重要意义?学生活动:分组展示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回答问题。学生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是由被告承担的。此项规定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对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更加清楚,举证更容易、更专业。学生2:刑事诉讼法将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符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在举证上处于便利地位,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公平,防止滥诉情况发生。教师总结: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有责任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且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行政机关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门管理部门,技术手段先进,人员素质高,举证能力显然强于原告。因此,行政诉讼法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体现公正。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律不仅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也规范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切实体现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设计意图】举证责任在证据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理论性与实践性颇强,但鉴于学生的生活阅历,理解举证责任的内涵、重要意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比较困难。本环节采取法条解读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突破教学难点,以案例为载体进行综合性教学,让学生有更多的代入感。通过基于自身的思考,提高用证据保障权利的法治观念,提升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三)课堂总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一项核心要求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由这一原则出发,还引申出了司法实践中的“有错必究”原则。其中,“事实”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要想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石,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古罗马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举证责任关乎打官司的实际效果。希望同学们深人理解证据的重要意义,树立证据意识,熟练掌握依法收集运用各类证据的方法,合理适用举证责任,有效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设计意图】总结教学核心内容,促进学生认识和情感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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