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选修二4.2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课时安排本课建议1课时。基本思路:本课以刘鑫发起网络募捐70万赔偿款说起。众所周知,江歌母亲诉刘鑫案终审判决终于出来,刘鑫需要赔付江歌母亲70万元。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刘鑫没有坚决执行法律判决,却对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并得到了数百人共2.56万元的打赏。随后,刘暖曦的微博账号被微博官方永久禁言。之所以永久禁言,在于民事权利有界限,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刘鑫此举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是对他人民事权利的藐视。以此案为导入,引入生活中民事权利的界限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分别从名誉权、著作权、相邻权去解读民事权利的界限问题。最终让学生通过三个经典案件,学以致用,不断推广。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尊重国家、社会、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核心素养目标政治认同:坚持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利。科学精神:辨清不同民事权利的法定界限,明确作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法治意识:不动产权利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该注意到相邻方的合法权利。树立依法承担责任意识公共参与:有限制地行使民事权利。重点难点:1.重难点:各种民事权利限制的具体内涵教学过程:导入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刘鑫支付近70万赔偿款。1月2日晚,刘鑫(现改名刘暖曦)对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并表示会公示去向,打工挣钱后会全部归还,得到了数百人共2.56万元的打赏。2023年1月4日,刘暖曦的微博账号被微博官方永久禁言。那么,问题来了:刘暖曦有权利通过网络向社会求助吗?微博官方为何要永久禁言刘暖曦的微博账号?给我们什么启示?第一部分:民事权利有限制含义: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如对人身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何谓界限? ——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老师在这里要给学生树立一种观念,就是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都是受到限制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是权利,就一定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权利也不例外。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不局限于教材中的对名誉权、著作权、相邻权这三个权利的限制。只要是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都要受到限制。下面,我们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权利限制。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的有:上网冲浪:一些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属于自己的个人权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些人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也恶意攻击、诽谤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影视解说: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如果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是权利越界,侵犯著作权。邻里关系:常有人在装修时因噪音、排水、排污而影响邻里关系。也有顶楼住户私搭乱建,挡住别人家的采光。其他诸如跳楼讨薪、大数据杀熟、广场舞高音喇叭…………这都是权利越界下面,我们就以此为线索,逐一解读不同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第二部分:常见的民事权利限制这是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案终审判决书摘录:展示: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案终审判决书部分文字内容,并提出问题:议一议:刘暖曦在节日期间有意向丧女且单身的江秋莲发送“阖家团圆”“新年快乐”等信息等行为是否妥当?网民谭斌的行为是否妥当?这涉及什么民事权利及限制?学生根据内容讨论,老师总结。显然刘暖曦的行为是不妥当的,这是滥用权利,突破了民事权利的边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权。网民谭斌的行为更不妥当。网民谭斌在微博发表文章这是他的权利,但其权利越界,对江妈的“侮辱性言辞”损害了江妈名誉,构成侵权。然后带领学生阅读P35,让学生了解《民法典》对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方面)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此外,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我们继续第二个事例:这是我们刷小视频时经常刷到的一类视频:播放视频《流浪地球2》的视频解说,引出议题富有磁性的男性声线、引人入胜的解说风格……你一定看过这样的视频。那么,这种影视解说视频妥当吗?为什么?带领学生阅读教材P36页,明确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影视解说视频在这两种情况下使用则妥当。但仍需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显然本视频没有提出!学生根据内容讨论,老师总结著作权的民事权利限制:著作权的民事权利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①含义: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②特定情形:a.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b.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c.报道时事新闻中,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d.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法定许可使用①含义: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②特定情形:a.报刊相互转载(网络转载依然侵权)b.教科书汇编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继续第三个事例:这是我们生活中邻里间经常遇到的事情:播放视频《谁挡住了我的阳光》,设置具体议题:视频中,对面楼新增楼层档住当事人阳光妥当吗?应如何处理此纠纷?学生根据内容讨论,老师提醒:不妥当,此举侵犯了当事人的采光权、日照权等相邻权,并可能排放噪音等有害物质,危害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然后带领学生阅读P37-38,让学生了解《民法典》对相邻权的限制:相邻权的内涵:实质: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类型:①相邻用水、排水,②相邻通行,③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④相邻通风、采光、日照,⑤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相邻关系处理规则原则: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