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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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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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核心素养】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每个公民认真学习民法知识,提高法治素养;
2.科学精神: 理解民法的作用、含义和要求,明确民法的基本原则,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要素;
3.法治意识: 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把法治作为生活、工作的准则和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4.公共参与: 生活中践行法治意识,实现有序参与。依法维权,遵守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教学方法】
讲授法、小组合作、情境探究法。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播放视频《三分钟读懂《民法典》,快来一起学习吧》。
二、新课讲授
议题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议学情境:
播放视频《最高法发布16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涉及隐私权保护等》。
展示材料:
基本案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议学任务:结合上述情境,谈谈你对民法的理解,民法典对我们产生哪些影响?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
1.民法含义:
(1)含义(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知识拓展:
①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②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
案例分析:
据新华社,经查,邓伦在2022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思考:该案例中税务部门与邓伦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吗?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税务部门与邓伦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调整。
教师讲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P3“名词点击”)
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公民、无国籍、外国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
民法典的制定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这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它开创了我国法典编幕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教师讲解:
(2)作用(意义):
①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与每个人的一生密切相关。
②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狭义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议学情境:
刘某为江南某电子厂的合同工,今年16周岁。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 2000 元,刘某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刘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作主,表示不愿退货。
议学任务: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刘某和工艺美术商店。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项链和宝石戒指。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刘某与工艺美术商店之间买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师讲解:
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
①民事关系主体:
a.含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b.类型: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c.权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拓展: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P4)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法人、非法人组织从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
注意:民事主体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拓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知识拓展——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欺诈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无效
教师讲解: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含义: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B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如李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李某作为专利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自己使用来收取费用、获得利益的权利。未经李某许可不得随意使用该专利;也不可以就同一内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就是他人应承担的义务。
知识拓展: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议学情境:
播放视频《拾金不昧该有回报吗?民法典有规定!》。
议学任务:结合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对案例中的行为进行评析。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教师讲解: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民法坚持了法治德治的统一: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议题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议学材料: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且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议学任务: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
点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仅凭个人喜好随意自创姓氏的确有违公序良俗。我国没有姓“北”的,也没有复姓“北燕”的,所以这样起名不符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起名字首先你要决定姓什么,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法典》又增加了可以去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比如,起名字可以姓奶奶的姓氏或者姓姥姥的姓氏,这都是可以的。除此以外,如果是你亲生父母以外的抚养人把你抚养大的,还可以选取实际抚养人的姓氏。
教师讲解:
1、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民法确定基本原则的原因:
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必要性)
②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意义)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知识拓展: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相关链接: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议学情境:
安徽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三次将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人处置,李某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某、丁某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排入长江的20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新通扬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靖江市、兴化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杨某、李某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评估,三次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思考:杨某、李某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则?
学生讨论交流:
教师总结:绿色原则。
【课堂小结】
【实战演练】
一、易混易错
1.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矫正: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所有关系。
矫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是所有关系。
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德治。
矫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能有主次之分。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矫正: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并没有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二、选择题
1.甲酷爱体育活动,在12岁时受赠跑步机一台,14岁时受赠名贵运动服一套。在16周岁时,颇有运动天赋的甲加盟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月收入2万元。在俱乐部期间,为方便联络,甲去超市购买了一部价值1万元的折叠屏手机。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购买手机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甲未满16周岁,受赠跑步机等行为无效
③16周岁的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甲未满18周岁,其收入应该由父母支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适用民法调整的是( )
①叶教授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②李某将自己的一幅古画转卖给了吴某,后反悔要求吴某归还古画
③戴老师出版书籍获得稿费后,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2050元
④因路面维修的开掘路段未设警示标志,宋某跌入受伤,与市政维修部门发生纠纷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下列关于三要素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对所购得商品的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该交易行为
B.甲给乙起外号的侵权关系的客体是乙
C.书法家张某将自己的一幅字赠送给好友甲,从赠与关系看,内容是该字画
D.甲从乙处借款3万元的债权关系的内容是乙请求甲还钱的权利和甲还给乙3万元钱的义务
4.17周岁的李某在镇上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3000的收入,他欲花1800钱从孙某处买一部品牌二手手机,此事遭到了李某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随后,李父找到孙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孙某返还钱款,拿走手机。对此事认识正确的是( )
A.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可要求孙某返还钱款
B.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家长无权要求孙某返还钱款
C.孙某向李某售卖手机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D.李某与孙某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5.蒋男与韩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专心抚育婚生幼女蒋小萍,韩女将来若与他人结婚,不得再生育孩子。该约定因违反下列哪一原则而无效( )
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三、非选择题
6.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小周的爸爸计划暑假一家人到北京旅游,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暂未付相关报名费用,旅行社表示为其预留名额。后来小周所在的学校也要举办暑假夏令营活动,小周的爸爸只好向旅行社表示不去了,也不再支付相关报名费用,但被该旅行社拒绝。之后,该旅行社要求小周的爸爸支付相关报名费用,遭到拒绝后,将小周的爸爸告上了法庭。
结合案例,说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案:AACBB
6.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小周的爸爸享有报名参加旅行团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履行维护旅行社权益的相关义务。在本案例中,即使因事不能参加旅行,小周的爸爸也应该就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而向该旅行社支付相关报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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