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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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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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重成长
第二框题:薪火相传有继承(教学设计)
【课程标准及解读】
课程标准: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解读:
1.监护
监护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
法律制度。被监护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相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民法典总则编乃至整个民法典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监护制度与民事主体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均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规定的监护制度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监护的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法律体系。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贯彻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借鉴了境外立法例,立足中国国情和实践,对监护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完善,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2.抚养
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和教养。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是民法典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民法典同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及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无条件的,父母不得任意推卸责任。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应双方共同承担,不应把责任推给一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始于子女出生。
3.赡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表和儿靠受闲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性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烟自由,。禁止店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瞻养。首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其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还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外,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置专章规定了家庭赡养相关事宜,其中,
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条款,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加强了对老年人精神世界的关怀。
4.继承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教材分析】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由引言和两框构成。引言是本课的导入,从婚姻家庭需要情的维系也需要法的保护切入,阐述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宗旨,引导学生明确本课的主要学习内容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推动家庭延续的继承规则。
第一框“家和万事兴,阐述我国家庭成员关系中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内容: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阐明法定继承要遵阐明法定继承要遵循顺序、遗嘱继承要尊重遗嘱人的意愿的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理。两框共同阐述了本课的核心内容,即和睦的家庭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也离不开后人对前人的继承、发展和延续;子女年幼时,父母需要抚养、教育和监护子女,子女成年后,需要对父母进行赡养和监护,而代际延续和传承离不开继承制度的参与。两框内容承前启后,共同构成了创建和睦家庭的基石,是我国家庭法律制度和继承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包括两目。第一目“法定继承有顺序”,阐述继承的相关概念流程、类型和原则等内容。第二目“遗嘱继承重意愿”,阐述遗嘱的概念和种类,阐述遗嘱继承的概念,分析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学习目标】
1.理解继承的内涵及实现方式,分析遗产的含义,加深对析产的理解,分析遗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
2.阐述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分析与遗嘱继承之间的关系。
3.理解并阐述遗嘱继承的条件,分析与遗嘱的区别,理解遗嘱扶养协议。
【教学重点】继承篇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教学难点】继承篇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
【教学方法】情境探究法与议题式教学相结合
【教学过程】
环节一:全书内容逻辑和单元整体介绍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主题,探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关系最为密切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着重阐述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与第一单元共同构筑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教学体系;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阐述就业与创业中的法律制度,既承接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又与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相联系;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以“依法解决社会争议、妥善化解矛盾”为主题展开,是前三个单元的延伸和拓展。
第二单元结构体系:
环节二:新课学习
教师活动:
向学生介绍本课课标要求、学习目标、必备知识
向学生介绍本框知识结构
3.介绍本课总议题及环节:
总议题:依法守护你的家园?
环节一:正家风,和睦团结守民法
环节二:厚亲情,育小养老尽职责
4.呈现情境——
【微信、QQ、支付宝等账号可以继承吗】互联网时代,网络账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如果有一天人不在了,留下的QQ账号等能不能继承?花呗债务怎么办?
学生活动:自由发言:请回复网友疑问。
【议学提示】(1)微信、QQ、支付宝账号本身无法继承,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2)使用花呗购物后,如果借款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该债务直接消灭。如果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优先偿还花呗的欠款。如果债务大于被继承的财产可以选择不继承。
教师活动:结合多媒体知识总结。——
教师活动:【案例】张三30岁已结婚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他还有一个姐姐,已经出嫁,妈妈在一家医院工作,他的爸爸从小是一个孤儿,现在是某市副市长,后死于一次交通事故,名下有两套房子和6000万存款,经查其中有5500万是贪污受贿所得。
学生活动:议学活动:
1.张三有权得到爸爸名下的财产吗?张三能得到其父贪污受贿所得的5500万元吗?
2.张三认为爸爸名下的合法财产,都应由他一个人继承,你赞同他的观点吗?
【议学提示】
1.张三有继承其父亲合法财产的权利,贪污受贿所得的5500万元不是合法财产。
2.不赞同,其父留下的遗产是张三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将属于张三妈妈的那一份财产析出,再进行继承;张三的妈妈、张三的姐姐和张三都是遗产继承人,有继承权。
教师活动:结合多媒体知识总结。——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案情】1950年,胡某夫妇收养了胡甲(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随后生育胡乙(女)、胡丙(男)及胡丁(男)。后胡某夫妇去世,2011年,姐弟四人协商签订一份股份继承申请报告,约定联合社股份由胡丙继承。2014年,胡丙因车祸去世,其生前没有配偶及子女,留下联合社股份及近15万元的分红款,获得死亡赔偿金6万元,丧葬费9千元。胡丁认为,胡甲不是父母亲生,胡乙外嫁,遗产传儿不传女,两个姐姐无权继承胡丙的遗产。胡甲、胡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胡丙的遗产,胡甲提交了由联合社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于1950年被胡某夫妇收养。
学生活动:
(1)胡甲、胡乙请求分割的遗产包括哪些?
(2)模拟法庭判决并说明理由。
【议学提示】
1.联合社股份及近15万元的分红款
2.判决:胡丙的遗产联合社股份及近15万元的分红款,由胡甲、胡乙、胡丁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理由: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死后获得,不属于遗产,由于原告未请求提出分割,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由胡甲、胡乙、胡丁自主协商分割。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胡丙父母已去世,且没有配偶及子女,故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胡甲与胡某夫妇构成抚养关系,与胡甲是养兄弟姐妹,对胡丙财产有继承权,且男女平等,胡丁认为胡甲不是父母亲生,胡乙外嫁,遗产传儿不传女,两个姐姐无权继承胡丙的遗产的想法是错误的。
(4)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有利于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师活动:结合多媒体知识总结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案情】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荻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学生活动:思考并回答: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是不是小潘必须得还呢?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议学提示】(1)不是。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教师活动:结合多媒体知识总结——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案例】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育有一子、四女。2013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内。2021年、2022年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后二老的四个女儿张某甲等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各方协商未果,四女以儿媳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二老遗产。
学生活动:说一说法院会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议学提示】判决:四原告、张某某及王某分别继承房屋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理由:房屋是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的遗产,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子先于二老死亡,孙女张某某依法代位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
【情境】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于2013年3月21日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承办的公益项目。中华遗嘱库的使命是推动遗嘱进入每个中国家庭。宗旨是解后顾之忧,传和谐家风。中华遗嘱库是中国遗嘱专业服务开创者。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已在全国设立了60余个服务中心,为47.9万多人提供了遗嘱服务,登记保管了31万余份遗嘱。秉承“解后顾之忧,传和谐家风”的宗旨,中华遗嘱库将向全社会传播幸福留言理念,帮助更多人管理好家庭事务,和谐传承财富、传递幸福、传递关爱。
学生活动:立遗嘱有何积极意义?请谈谈你的看法。
【议学提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
【案起】2017年甲的姥姥姥爷给甲写了一份遗嘱,说甲对他们照顾的比较多,名下1千多万的房产要留给甲。后来甲的姥姥姥爷分别于2019年2020年去世,到2024年,甲拿着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被告知只拿遗嘱不行,需要有判决书或继承公证书,或是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放弃继承的法律文书。甲有一个姨,两个舅舅,都表示不放弃继承,起诉到法院。(法律小贴士: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学生活动:甲能否凭遗嘱继承到房产?请简单说明理由。
【议学提示】不能。取得继承权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甲不是法定继承人,手拿的遗嘱属于遗赠。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甲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故,甲无法凭遗嘱继承到房产。
情境:【后续】甲就起诉一事咨询律师,律师给他出注意,让他立刻编辑短信发给小姨和舅舅:我刚知道姥姥姥爷写了遗嘱要把房子给我,我现在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庭审中,并把短信和遗嘱作为证据提交。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为了证明遗嘱真实性,甲又提交了当时的录像,并表明是自己录的。法官根据甲当时已经知道遗嘱内容但没有在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判定遗赠失效······
学生活动:思考:(1)涉案房产由谁继承?理由是什么?
(2)自由发言:案例中遗嘱属于哪种形式遗嘱?
【议学提示】(1)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甲的姨和两个舅舅继承。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 (2) 属于自书遗嘱。
教师活动:结合多媒体知识总结——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
【案例】◆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学生活动:(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议学提示】
(1)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2)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案例】杭州一位年近90岁的大爷,老伴离世后,两个子女再也没来看过他,连个电话都没有。他突发疾病住院期间,子女也设有来探望,全程都是保姆在照顾。大爷认为已经服务了他五年的保姆是个值得信赖的人,想把钱和房子留给她,让她照顾自己的晚年。浙江遗嘱库的工作人员再三核实了大爷的意愿后,大爷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
一部分网友认为:老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把遗产赠给谁是老人的权利,他高兴就好。
还有一些网友提出了担忧:认为老人把房子和钱给保姆之后,将来老人的儿女肯定会和保姆打官司,保姆可能会因为老人遗产问题被老人儿女闹得焦头烂额……
学生活动:思考:谈谈你对网友观点的看法。
【议学提示】大爷设立遗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没有问题,但只能处置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份额,因为另一半是属于去世老伴的,大爷和两个子女都有继承权,所以对财产的最终处分还需要征求两个子女的意见。
教师活动:结合多媒体知识总结——
学生活动:真题演练
【2024·浙江·统考高考真题】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议学提示】
(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否,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教师活动:呈现议学情境——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让更多的人重视家庭关系,重视将会遇到的继承问题,做一个知法懂法的人,至关重要。
学生活动:任务一: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表格。
误区 误区澄清 本课法律知识
只有一个独生子女,遗产都是孩子的,没必要立遗嘱
公证遗嘱效力最优先,有公证遗嘱,就不要再看其他遗嘱
老人立遗嘱时,子女可作为遗嘱见证人
孙子作为直系血亲,可以凭借爷爷奶奶的遗嘱继承财产
老人立遗嘱,需要全家人都到场,否则遗嘱无效。
学生活动:任务二:给继承制度做一张宣传海报。
要求:图文并茂,文字需说明继承制度的取得方式及区别,图示需结构化展现我国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教师活动:多媒体课件呈现易混易错。
学生活动:判断并说明理由。
1.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 )
【解析】对于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 )
【解析】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遗嘱人订立遗嘱后不可以变更或撤销。( ×)
【解析】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张三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
【课堂总结】
环节三:夯实基础 提升素养
一、单选题
1.(2024·全国·高二课堂例题)年事已高的李某与老伴育有两儿一女。2016年老伴去世后,李某搬出老宅与女儿同住。2年后女儿因病去世,李某多次表示要到儿子家养老,但两个儿子始终不愿接老人到自己家中,李某就一直由女婿照顾,两个儿子只是每月过来探望一次。2023年8月,李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据材料,对老人留下的老宅如何继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未留有遗嘱,老宅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②李某的女儿已去世,老宅由两个儿子和女婿平分
③李某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李某的两个儿子遗弃了李某,所以丧失了继承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详解】①:李某去世,未留下遗嘱,老宅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①正确。
②: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李某的两个儿子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不愿接老人到自己家中,只是每月探望一次,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故老宅不应平分,②不选。
③:2016年老伴去世后,李某搬出老宅与女儿同住,女儿因病去世后女婿一直照顾李某,故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③正确。
④:李某的两个儿子没有遗弃了李某,而是没有尽扶养义务,④不选。
故本题选A。
2.(2024下·高二课时练习)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下列说注正确的是( )
①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③通过遗嘱获得遗产都属于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①③: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也有可能是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①③错误。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②正确。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④正确。
故本题选C。
3.(2024上·辽宁朝阳·高二建平县实验中学校考期末)丧偶老人王某自2018年卧病在床后,独生子对其不管不问。王某找了个保姆照顾自己。为感激保姆四年时间的悉心照顾,王某自书遗嘱,将自己与妻子一起购买的商品房赠与保姆。遗嘱订立一年后王某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王某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保姆属于遗赠
②王某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王某的所有遗产
③该商品房属于王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故保姆不能获得全部房产
④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姆履行监护职责后可以获得全部房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③: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保姆不是法定继承人,可见,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王某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保姆属于遗赠。由材料可知,该商品房属于王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故保姆不能获得全部房产,①③正确。
②:王某自书遗嘱,将自己与妻子一起购买的商品房赠与保姆,王某儿子不能继承王某的所有遗产,②说法错误。
④:保姆履行监护职责后,可以获得王某与妻子所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属于王某的部分,④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B。
课堂结束语:谢谢观看。有一句话送给大家:求财的路上一定会失去什么,但有些东西是绝不能失去的,比如良知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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