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熟悉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课时 2课时(90 min)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概况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规范 (2)了解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和内容 (3)掌握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掌握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了解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技能目标: 能够分析出铁路货物运输案件中托运人、承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和责任界定的依据 素质目标: 认识“一带一路”倡议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同时,还带动了沿线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难点: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 【教师】布置课前任务,和学生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文旌课堂APP或其他学习软件,了解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思考以下问题并在学习平台上留言讨论: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 【学生】登录学习平台查找资料,思考并留言讨论考勤 【教师】使用文旌课堂APP进行签到 【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 【教师】讲述“任务导入”的案例(详见教材),并提出以下问题 思考:本案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熟悉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传授新知 【教师】讲解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铁路货物运输概述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铁路上使用列车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请简述铁路货物运输的优缺点。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优点是运输速度较快、运输量大,远距离运输成本较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小,运输的安全性和时间的准确性较高,适合多种类型货物的运输;主要缺点是近距离运输成本较高,运输路线会受到列车站点和轨道的限制,不适合客户的紧急需要。 (一)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铁路运输业迎来时代发展浪潮,总体运力呈现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据统计,2020年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为45.52亿吨,同比增长3.2%。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为30 514.46亿吨千米,同比增长1.0%。铁路货运量跑出“新速度”,是中国经济持续恢复增长的生动诠释。 铁路作为货运的重要载体向着“一带一路”的方向延伸,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幸福纽带。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中国铁路制造实质性走出国门,实现合作共赢。2020年前7个月,中欧班列累计开行6 354列,发送货物57.4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41%、46%,单月开行数量连续5个月刷新历史纪录。其中,7月份开行1 232列,创单月开行数量最高纪录。中欧班列逆势而上,为稳定外资外贸、保障国际供应链稳定畅通贡献了“中国力量”。 【小提示】 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班期和全程运行时刻开行,往来于中国与欧洲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集装箱等国际铁路联运班列。 交通强国,铁路先行。随着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铁路作为国家经济大动脉,必将承担起更重的责任,相信中国铁路一定能够迎难而上,再创佳绩,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头活水”。 【大国担当】 【教师】组织学生阅读“‘一带一路’倡议”,了解倡议的实际意义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该倡议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详见教材) 【学生】阅读、思考、理解、记忆 (二)与铁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与约束。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和内容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铁路货物运输中,物流企业通常作为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其中,整车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用整辆列车来装载和运送货物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就不需要整车运输的少量货物的装载和运输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师生互动】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与铁路货物运单”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学生】观看、思考、回答 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托运人可与铁路承运人签订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零担货物的运输以铁路货物运单代替运输合同。托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单的有关要求填写运单,铁路承运人确认运单内容并验收、核对托运的货物,然后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合同即告成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单应载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合同类型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签订的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单主要内容①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② 发站和到站 ③ 货物名称 ④ 货物重量 ⑤ 车种和车数 ⑥ 违约责任 ⑦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①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②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③ 货物名称 ④ 货物包装、标志 ⑤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⑥ 承运日期 ⑦ 运到期限 ⑧ 运输费用 ⑨ 货车类型和车号 ⑩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有哪些义务?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根据《实施细则》第8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①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② 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③ 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④ 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⑤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⑥ 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⑦ 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⑧ 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⑨ 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⑩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接收托运货物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可以拒绝接收。 (2)《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铁路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4)《铁路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 根据《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①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② 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③ 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④ 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⑤ 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⑥ 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三)收货人的义务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中,收货人有哪些义务?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根据《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① 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② 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③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④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实施细则》第13条第2款规定:“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此外,在接收货物时,收货人若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运单记载不符,应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同步案例】 【教师】讲述同步案例的内容(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谁应承担法律后果?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四、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一)托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托运人应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 ①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②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③ 承运前取消运输; ④ 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托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① 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② 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③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④ 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二)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 ① 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② 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③ 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④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①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② 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③ 除上述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被取消)另行规定。 【小提示】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承运人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同步案例】 【教师】讲述同步案例的内容(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A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三)免责条款 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 不可抗力; ② 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③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④ 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根据《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① 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24小时时; ② 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③ 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④ 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五、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师生互动】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办理变更? 【学生】观看、思考、回答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根据《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①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②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③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④ 第二次变更到站。 《实施细则》第 17 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六、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跨国铁路承运人办理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输,并承担运输责任的一种运输方式。我国同周边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多数是采用铁路来运输的。 目前,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规章有《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等。其中,《国际货协》是调整我国与该协定缔约国之间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小提示】 《国际货协》的缔约国主要为亚洲和东欧国家,《国际货约》的缔约国主要分布于西欧、中欧和北非。 (一)《国际货协》对铁路运单的规定 《国际货协》对运单的法律性质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运单在加盖戳记后,即是缔约运输合同的凭证。 (2)运单上所列货物是铁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依据。 (3)运单是铁路承运人在到站向收货人收取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进出沿途各国时办理通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二)国际铁路运单的使用 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我国与《国际货协》参加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联运。我国与《国际货协》参加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联运,是用发站的一份国际货协运单,由铁路负责直接或通过第三国铁路运往目的站交付收货人。 (2)我国与未参加《国际货协》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联运。我国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出口货物时,一般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国际货协》参加国的最后一个过境出口国境站,然后由该国境站站长或由发货人在该站的代理根据运送票据,以发货人的全权代理身份,填制国际货约运单(如果后续区段为《国际货约》参加国的话)或其他货运单证(如果后续区段为非《国际货约》参加国,应使用该国铁路认可的单据)并附原运单,将货物发送至目的站。 (三)《国际货协》对货运合同当事人义务的规定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正确填写运单,并承担误填运单的法律后果。 【小提示】 托运人必须将海关等机构所需的和其他规章所规定的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如证明文件、明细文件)附在运单上,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货物。。 (2)支付运费。 (3)收货人领取货物。 ……(详见教材) 2.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有:货物由发货站运至到站后,负责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在责任期间(从签发运单到交货为止)对货物逾期、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有关国铁路负连带责任。 【小提示】 《国际货协》关于承运人赔偿金额的规定如下: (1)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售货者账单所列的价格计算。如果托运人对货物办理了价值声明,承运人应按声明的货物价格予以赔偿。 (2)如果货物遭受毁损,铁路承运人应赔偿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他损失。办理价值声明的货物毁损时,铁路承运人应支付的赔款=货物因毁损而减低价格占货物价值的百分数×货物声明价值。 (3)如果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应按逾期时间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罚款;如果逾期运到的货物部分灭失,除应赔偿货物毁损的款项外,还应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 (四)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灭失、短少、毁损(腐坏),则承运人不予负责: (1)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货物、容器、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货物、容器、包装的自然和物理特性,引起货物毁损或腐坏。 (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承运人。 (4)托运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5)没有运送货物所需的容器或包装。 (6)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相关规定。 (7)托运人将货物装入不适合运送该货物的车辆或集装箱。 (8)托运人错误地选择了易腐货物运送方法或车辆(集装箱)种类。 (9)托运人、收货人未按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0)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致使国家机关检查、扣留、没收货物。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承运人不予负责: (1)承运人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承运人。 (3)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授权人未按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赔偿请求 (1)托运人和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依据并注明款额,由托运人向缔约承运人,收货人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当运送参加方之间有协议时,以电子形式提出。 (2)由全权代理人代表托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铁路所属国的法令和规章。委托书留存于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 (3)承运人必须在收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180天内答复赔偿请求人,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应付的款额。 【案例解析】 【教师】对“任务导入”中所述案例进行解析 由于运单内容决定着承运人采取何种运输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所以《铁路法》第19条将如实填报运单规定为托运人必须履行的义务。A公司作为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填写的品名是甘油,而实际托运的是TD甘油;运单上申报的货物价值是6万元,而实际整批货物的价值是78万元,没有履行如实填报运单的义务。 ……(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理解 【学生】聆听、理解、记忆探索活动 【教师】讲述“实战演练”中的案例(详见教材),并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下问题 (1)B火车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若这批煤炭长期无人领取,B火车站对此应如何处理? (3)案例中,A煤炭销售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2~3人一组,借助网络和书籍查找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然后将问题的答案进行汇总并形成Word文件,在课堂上进行分享。 【学生】聆听、思考、查找资料、整理答案 【教师】让各小组分别展示答案,并阐述理由 【学生】阐述、聆听课堂小结 【教师】简要总结本节课的要点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概况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和内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学生】总结回顾知识点作业布置 【教师】布置课后作业请学生认真完成课后的“项目考核”。【学生】完成课后任务教学反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