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掌握买卖合同的基础知识和了解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课时 2课时(90 min)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2)熟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3)掌握确定标的物风险承担的原则 (4)了解招标投标的概念及其当事人、招标投标的特性 (5)认识招标的方式,了解强制招标的项目 (6)熟悉招标投标的流程 技能目标: (1)能够分析出案件中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责任界定的依据 (2)能够分析出案件中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素质目标: (1)了解“陶朱事业,端木生涯”的含义,培养诚信守法的契约精神和自律意识 (2)培养重承诺、守信用、不欺不诈的高尚品德,树立“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的正确价值观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确定标的物风险承担的原则 教学难点:招标投标的流程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 【教师】布置课前任务,和学生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文旌课堂APP或其他学习软件,了解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思考以下问题并在学习平台上留言讨论: 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学生】登录学习平台查找资料,思考并留言讨论考勤 【教师】使用文旌课堂APP进行签到 【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 【教师】讲述“任务导入”的案例(详见教材),并提出以下问题 思考: (1)案例中,5台纺织机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纺织机毁损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如果B公司委托第三方运输这5台纺织机,在运输途中,纺织机发生毁损,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掌握买卖合同的基础知识和了解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传授新知 【教师】讲解买卖合同的基础知识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买卖合同是采购活动中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买卖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办公家具买卖合同示例(详见教材图)。 (三)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小提示】 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或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才成立。这种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详见教材) 【课堂讨论】 【教师】讲述“想一想”中案例(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59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小提示】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详见教材) (2)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4)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详见教材) 2.交付单证 《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些单证和资料包括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保修单、装箱单等。 【小提示】 出卖人可以亲自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仍应由出卖人承担,第三人对买受人不负违约责任。 3.对标的物进行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保证不会出现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况。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要求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负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同时应保证此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同步案例】 【教师】讲述同步案例的内容(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请说明理由。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也是物流产生的根本原因。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抱诚守真】 【教师】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日昇昌、大德通、复盛公、大盛魁等是我国家喻户晓的大商号,它们在经商过程中均以诚为本。那么,在当今社会,在物流货物买卖中,出卖人应具有何种品德,才能实现“陶朱事业,端木生涯”? 【学生】阅读、思考、讨论、回答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或者按以下规定处理:① 对价款的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② 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详见教材) 【课堂讨论】 【教师】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上海S工厂向广州N公司购买了一批物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S工厂应在上海履行对N公司的付款义务 B.S工厂应在广州履行对N公司的付款义务 C.N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S工厂,S工厂不得有任何异议 D.N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S工厂,但应给S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及时受领标的物,若迟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买受人若接收了多交的部分,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检查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做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拒收时保管标的物 买受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拒收标的物,但这并不妨碍其履行对标的物暂时保管的义务。 如果买受人发现标的物有品质瑕疵而拒绝接受,且标的物在接收地没有其他委托人进行保管,则此时买受人负有对标的物进行暂时保管的义务。对不易保管的标的物(如易腐鲜活货物),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变卖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回出卖人。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拒收通知时应立即将标的物提回或做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出卖人也不能因为买受人在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 【同步案例】 【教师】讲述同步案例的内容(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责,即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有哪些原则?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有以下几种原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9)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课堂讨论】 【教师】讲述案例(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请同学们讨论这批电子元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案例解析】 【教师】对“任务导入”中所述案例进行解析 (1)案例中,发生火灾前,B公司还未将5台纺织机交付给A公司。5台纺织机所有权自交付时才会发生转移,因此纺织机毁损的风险应由B公司承担。 (2)A公司和B公司未另行约定标的物在运输途中风险的承担方,若5台纺织机在第三方承运人运输的途中发生毁损,由此产生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A公司承担。 【学生】聆听、思考、理解 【学生】聆听、理解、记忆 【教师】讲解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及其当事人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是指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工程发包方)发出招标公告(详见教材图),说明需要采购的商品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邀请投标人(供应商或工程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并与所提条件对自己最有利的投标人订约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人规定的条件,向招标人发盘(提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出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招标投标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是指招标投标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为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顺利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是一种具有组织性、规范性及专业性的交易方式,招标人凭借自身力量难以招标时,通常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小提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标投标的特性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招标投标有哪些特性?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 (一)组织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且特殊的商业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则、标准及方法进行。这种组织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的组织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2)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招标决策都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方法与要求,对投标人的报价、技术、工期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的。 (3)投标与开标(招标人依照规定开启并公开宣布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的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 (4)对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环节必须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的,要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一次性 招标投标中,投标人只能应邀进行一次发盘。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过后,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已经投递的投标文件。 (三)公平性与公正性 任何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在投标规则面前,各投标人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且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四)公开性 招标人必须将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将开标的程序、内容公开,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公开,以及将中标结果公开,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同步案例】 【教师】讲述同步案例的内容(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R公司(投标人)的中标过程是否合规?请说明理由。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三、招标的方式与强制招标的项目 (一)招标的方式 根据公开程度的不同,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能保证招标投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 (二)强制招标的项目 我国实行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制度。强制招标的项目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该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小提示】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招标投标的流程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必须包括哪些环节?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一)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小提示】 《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相同。 投标人看到招标公告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可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3.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为了确保招标项目的完成质量,避免招标工作中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可以增加“资格预审”项,即投标人先递交资格文件,经审查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人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 (二)投标 1.编制投标文件 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当开始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并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详见教材) 【小提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方拆封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小提示】 招标人应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2.评标 评标是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中标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师生互动】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责任”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学生】观看、思考、回答 【课堂讨论】 【教师】讲述案例(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上述招标投标的流程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学生】聆听、理解、记忆探索活动 【教师】讲述任务一“实战演练”中的案例(详见教材),并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下问题 (1)本案中,若A公司的产品在运输中发生毁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2020年2月20日的检验结果为产品不合格,在B公司退货的途中,货物发生毁损,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要求:2~3人一组,借助网络和书籍查找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然后将问题的答案进行汇总并形成Word文件,在课堂上进行分享。 【学生】聆听、思考、查找资料、整理答案 【教师】让各小组分别展示答案,并阐述理由 【学生】阐述、聆听课堂小结 【教师】简要总结本节课的要点 买卖合同的概念、内容及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招标投标的概念及其当事人,招标投标的特性,招标的方式与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的流程 【学生】总结回顾知识点作业布置 【教师】布置课后作业, 请同学们根据任务二“实战演练”中的材料(详见教材),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不妥之处? (2)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 要求:2~3人一组,借助网络和书籍查找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然后将问题的答案进行汇总并形成Word文件,在课堂上进行分享。 【学生】完成课后任务教学反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