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1)课时 2课时(90 min)教学目标 知识技能目标 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税务代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等规定 素质目标 了解税收的产生过程,进一步理解税收概念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税务登记、发票开具与管理、纳税申报 教学难点 纳税申报教学方法 情景模拟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 第1节课:课前任务→考勤(3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6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6 min) 第2节课:传授新知(20 min)→课堂互动(5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小结(3 min)→课堂作业(2 min)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 (3 min) 【教师】清点上课人数,记录好考勤 【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 【教师】开始新课题: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其首要目的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税收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开具与管理及纳税申报等内容。(详见教材)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详见教材) (二)税务登记的对象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2)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3)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详见教材)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企业也要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三)税务登记的分类 税务登记分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纳税登记等。(详见教材)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也称设立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详见教材)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其无须再到质监、社保和统计等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但应在领取执照后15日内,去税务机关完成信息确认,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全部存款账号。(详见教材) 【提示】 2017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即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开业登记的企业完成信息确认时,应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在相关位置盖上公章并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处签上相关人员姓名。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登记企业需要补充的信息,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详见教材) 【例题3-56·分析题】详见教材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1)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 改变名称;② 改变法定代表人;③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④ 改变住所或营业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⑤ 改变生产或经营方式;⑥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资本);⑦ 改变隶属关系;⑧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⑨ 改变或增加银行账号;⑩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详见教材) 2)变更登记的时限与要求 (1)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 工商登记变更表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③ 公章;④ 其他有关资料。(详见教材)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② 公章;③ 其他有关资料。(详见教材)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税务登记的概念和对象,掌握税务登记的分类课堂互动 (6 min) 王某在某市A县设立公司并在A县税务局登记,王某经过对该市各地区对其产品需求的调查,确定到B县销售产品。王某2009年8月一2010年3月在B县累计经营180天,则王某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讨论,使学生了解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纳税人因自身营业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纳税登记。(详见教材)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详见教材)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申请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详见教材)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详见教材)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详见教材)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详见教材) 【例题3-57·判断题】详见教材 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详见教材)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2)注销登记的时限要求 (1)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2)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详见教材) 3)注销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15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①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②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③ 《清税申报表》(适用于已实行“一码一照”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④ 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⑤ 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薄;⑥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详见教材) (2)填报《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略)。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并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处签上相关人员姓名,然后将《清税申报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详见教材) 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申请注销,需要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并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处签上相关人员姓名,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详见教材) 【例题3-58·分析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掌握税务登记的分类,牢记重点内容课堂互动 (6 min)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复业登记,税务机关可以视同已恢复营业。这一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通过课堂互动,鼓励学生思考,使学生了解办理停业的基本要求第二节课传授新知 (20 min) 【教师】讲解新知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自2017年10月30日起,纳税人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的,执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不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此举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详见教材)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详见教材)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详见教材) (3)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详见教材) (4)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详见教材)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详见教材) 6.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的同时应申请填报税种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纳税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扣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详见教材)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详见教材) (2)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详见教材)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和分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详见教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发票三类。(详见教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详见教材) 【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有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的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详见教材)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原来常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还新增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详见教材) 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填开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详见教材) 3.其他发票 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详见教材) 【例题3-59·多选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税务登记的分类,掌握发票的概念和分类,牢记知识点课堂互动 (5 min)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这一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体悟扣缴的相关规定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二)发票的开具与使用要求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款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详见教材) (2)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详见教材)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详见教材)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详见教材)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详见教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详见教材)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详见教材)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详见教材) (9)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详见教材) 【例题3-60·多选题】详见教材 【例题3-61·判断题】详见教材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详见教材) (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详见教材)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主要申报方式。根据申报的地点不同,直接申报又可分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和到代征点申报三种。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详见教材)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凡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及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详见教材)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言、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详见教材) 4.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详见教材) 5.其他申报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递办理、数据电文办理以外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详见教材) 【例题3-62·判断题】详见教材 【例题3-63·单选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发票的开具与使用要求,认识纳税申报的概念和方式课堂小结 (3 min) 本节课学习了税务登记,了解了发票开具与管理,掌握了纳税申报的内容。希望同学们通过本节课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养成依法纳税的职业习惯。 总结知识点,使学生对本节课所学知识进行回顾,加深认识课堂作业 (2 min)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内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这一说法正确吗? 2、口头纳税申报是直接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这一说法正确吗? 通过课堂作业,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运用,完善、巩固教学反思 本节本节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税务征收管理,使学生逐步养成按时纳税的良好习惯。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