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2)课时 2课时(90 min)教学目标 知识技能目标 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税务代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等规定 素质目标 了解税收的产生过程,进一步理解税收概念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税款征收、税务代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责任、税务行政复议 教学难点 税款征收教学方法 情景模拟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 第1节课:课前任务→考勤(3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6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6 min) 第2节课: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10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小结(3 min)→课堂作业(2 min)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 (3 min) 【教师】清点上课人数,记录好考勤 【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 【教师】开始新课题: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详见教材)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查账征收方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教材)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查定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详见教材)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查验征收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详见教材) 4.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核定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额。(详见教材) 5.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详见教材) 6.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详见教材) 7.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收代缴征收方式适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详见教材) 8.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如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详见教材) 9.其他方式 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三自纳税)、自报核缴方式等。(详见教材) 【例题3-64·单选题】(详见教材) 【例题3-65·单选题】(详见教材) 【例题3-66·单选题】(详见教材) 【例题3-67·单选题】(详见教材) (二)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将来税款的征收,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详见教材)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详见教材) 2.税收保全的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前交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详见教材)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详见教材) 3.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教材) 4.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税款征收的方式,掌握税收保全措施课堂互动 (6 min) 甲企业负债累累,为逃避债务2014年1月18日开始变卖厂房、设备等,被税务人员发现,为确保1月份的税款足额征收,税务人员立即查封了甲企业价值相当于税款的设备。试分析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讨论,使学生理解税收保全相关内容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三)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手段。(详见教材)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详见教材)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详见教材)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详见教材)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详见教材) (四)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详见教材) 2.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详见教材)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详见教材) (3)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详见教材)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详见教材) 2.税务代理的特征 税务代理行为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和确定性等特征。(详见教材)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详见教材)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详见教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详见教材)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详见教材)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详见教材) 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我国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详见教材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详见教材)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详见教材)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详见教材) (5)制作涉税文书。(详见教材) (6)进行税务检查。(详见教材)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详见教材)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详见教材) (9)受聘税务顾问。(详见教材)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详见教材)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税收强制执行和税款的退还与追征,熟悉税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法定业务范围课堂互动 (6 min) 代理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时,应注意哪些逻辑关系? 通过课堂互动,鼓励学生思考,使学生通过学习税务代理,思考纳税申报的相关逻辑关系第二节课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详见教材)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检查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详见教材)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详见教材) (二)税务检查的权限 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主要有以下权利。 1.查账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详见教材)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详见教材) 3.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详见教材) 4.询问权 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详见教材) 5.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详见教材) 6.检查存款账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详见教材)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违反税法义务、实施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详见教材) 1.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发票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详见教材)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详见教材) (2)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详见教材)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详见教材)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详见教材) (5)停止出口退税权。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详见教材) 2.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 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形式主要有拘役、判处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下列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详见教材)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详见教材)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详见教材)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详见教材) (5)非法印制发票的。(详见教材) (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详见教材) (7)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行为的。(详见教材) (8)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详见教材) (9)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牢记重点课堂互动 (10 min)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体悟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八、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决。(详见教材) (一)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征税行为主要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详见教材)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详见教材)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和代开发票等。(详见教材)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详见教材) (5)行政处罚行为:① 罚款;②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 停止出口退税权。(详见教材)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 颁发税务登记;②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③ 行政赔偿;④ 行政奖励;⑤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详见教材) (7)资格认定行为。(详见教材)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详见教材)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详见教材)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详见教材)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详见教材)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详见教材) 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教材) 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教材) (二)复议管辖 申请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详见教材)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决定做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详见教材) 2.行政复议决定的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详见教材)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 适用依据错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④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详见教材)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详见教材) 3.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税务行政复议,掌握要点课堂小结 (3 min) 本节课学习了税款征收,了解了税务代理和税务检查,掌握了税收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希望同学们通过本节课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依法纳税的职业习惯。 总结知识点,使学生对本节课所学知识进行回顾,加深认识课堂作业 (2 min) 1、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买A商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1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B50件,取得普通发票总价款为20600元。 (3)销售A商品80件,开出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6000元,增值税为16320元,另外收取代垫运费1170元。 (4)出租店铺取得租金收入50000元,支付招租费用3000元,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已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下列关于发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B.普通发票只限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C.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但可以拆本使用发票 (2)销售A商品80件的业务中销项税额为( ) A.0 B.16320 C.16518.9 D.16490 (3) 该商业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元 A.510 B.0 C.680 D.16490 (4)该商业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A.9700 B.9600 C.6490 D.16320 (5)出租商铺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50000-5000)×5%=2250 B.(50000-3000)×5%=2350 C.(50000-5000-3000)×5%=2100 D.50000×5%=2500 【解析】(1)A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D。“另收取代垫运费1170元”属于价外费用,且为“含税”价,销项税=16320+1170 ÷(1+17%)×17%=16490(元)。 (3)A。16490-17000=-510(元),当月不够抵,留下月继续抵扣。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 。 (4)A。从价计税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相同,即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96000×10%+1170 ÷(1+17%)×10%=9700(元)。 (5)D。不动产租赁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2、完成自测训练题。 通过课堂作业,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运用,完善、巩固教学反思 本节本节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税务征收管理,使学生逐步养成按时纳税的良好习惯。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