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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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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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 第11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单元课标】
通过本单元学习,了解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认识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意义,了解中国古代处理民族关系的体制以及当代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主要成就。
【知识梳理】
第11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一)王权加强推动民族国家产生
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权得到加强。此后的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势力,各国的世俗权力也得到强化,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
1534年,英国颁布《至尊法案》,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路易十四( 1638—1715)统治时期,法国王权达到顶峰。
欧洲国家纷纷成为专制王权国家。这一时期,国王往往就是国家,国家的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或继承关系发生改变。
(二)民族语言形成推动民族国家形成
随着基督教势力的衰弱和民族认同观念的兴起,英、法等国民族语言的地位逐渐上升。
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出现在英国官方文件中,英语开始逐渐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用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撰写,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三)法国大革命推动民族国家形成
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不仅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还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
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转变为民族国家。这些民族国家有由单一族群组成的,更多则是由多个族群组成。民族国家主权独立,人民有共同的价值、历史、文化、语言或体制。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一)国际法形成的背景:随着王权国家的出现和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二)荷兰人格老秀斯在1625年岀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三)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结束了长达30年的欧洲混战,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奠定了近代欧洲国际关系的基础。
它开创了用国际会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四)17世纪时,欧洲国家的君主们派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五)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协商打败拿破仑的战后事宜)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维护和平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
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一)两次大战期间
背景: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内容:战后,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此后,各国还签订了非战公约。
评价:但是,国联被英国和法国控制,没有美国, 苏联也很晚加入,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它又规定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国际法难以实施。
(二)第二次世界后
表现: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力量,确定了 “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国际法院也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也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在此期间,国际法的领域也大大扩大,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国际人权、国际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评价:对世界和平与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国际法的实施仍然有很多局限性,一些大国为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国际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采取制裁或战争,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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