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教学设计课程基本信息学科 思想政治 年级 高二年级 学期 春季课题 家和万事兴(第一课时)教科书 书 名:普通高中教科书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教材 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教学目标1. 学习目标 (1)掌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 (3)了解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阐述家庭和睦的重要性 2.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对家庭幸福的追求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科学精神: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必要约束和引导。 (3)法治意识:通过介绍本节课的内容,学生掌握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法治意识。 (4)公共参与:通过课堂上的议学活动,让更多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并在课下通过搜集相关法律文献完成社会调查。教学内容教学重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赡养的含义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表现教学难点: 1.辨别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2.实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原因 教材分析: 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我们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本课内容分为两部分:育小职责大和敬老是义务,分别从父母和子女两个角度论述权利义务关系,层次清晰。 学情分析: 作为中学生,既是家庭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对于本节课内容,学生可以结合自身成长经历来理解相关知识点。教学过程一、课堂导入 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家庭和睦,其乐融融。同学们好!我是来自浙江省衢州第二中学的李老师,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五课第一框家和万事兴。我们将围绕总议题:如何构建和睦家庭?探析两个子议题:育小:父母明法定职责;敬老:子女常回家看看。接下来,我们以刘学州事件为情境,探究:育小:父母明法定职责。 二、课堂教学 (一)育小:父母明法定职责 【情境1】2022年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去世,其遗书中称,他出生时即被生父母卖掉换取彩礼。4岁时养父母因事故双亡,从此开始寄宿亲戚家,找到生父母后,渴望有个温暖家庭的刘学州却再次失望,最终离开了人世。 【情境2】学习资料包“刘学州事件”来龙去脉。 【任务】 任务一:在刘学州事件中所涉及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任务二:如何评价刘学州生母“你养父母不抱,还有别人家更好的抱你”这一言论? 任务三:你能帮助刘学州找到起诉的法律依据吗? 【学生活动】学生独立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1.亲属关系 在刘学州事件中涉及父母、子女、夫妻等亲属关系。这些亲属关系本应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但可惜的是刘学州生父母的所作所为,不仅没有体现情谊,还违背了法律所规定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的家庭生活需要法律守护,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从刘学州生母的这句话中可得知:她对刘学州已经打定主意只生不养,未尽到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若刘学州生父母卖掉刘学州换取彩礼的行为属实,则涉嫌遗弃罪。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还包括: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而且也有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我们在学习第四课无过错侵权责任时已经有所了解。 【教师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子女可能会遇到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呢? 【学生活动】学生思考并分享成果。 【教师总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则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第二,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过渡】父母对子女的育小职责除了上述所学的法定义务,有没有法定权利呢? 【学生活动】学生思考问题。 【教师总结】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家事”上升到“国事” 育小职责大,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育小关乎每一个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和谐,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我国父母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过渡】幼有所教、老有所养是构建和睦家庭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刚学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又有什么义务呢?我们一起来探析敬老:子女常回家看看。 (二)敬老:子女常回家看看 请同学们结合以下情境材料,完成老师准备的两个任务。 【情境】老王妻子已故,有一儿子小王在外地工作。小王每月寄钱给他,但很少回家看望他,老王感到很孤独,于是到法院起诉儿子,要求儿子“常回家看看”。邻居张阿姨得知老王的情况后,经常去看望他并提供帮助。两年后,老王经过慎重考虑与张阿姨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张阿姨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但是,小王反对张 阿姨担任父亲的监护人,并将该主张诉至法院。 【任务】 任务一:针对上述情境,A同学认为:儿子又不是没给钱,老王纯粹是无理取闹;B同学认为:给钱不重要,重要的是常回家看看。你怎么看待两位同学的观点呢? 任务二: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支持小王的诉求吗?为什么? 【学生活动】学生思考并分享智慧成果。 【教师总结】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相信同学们已经迫不及待地想要分享自己的答案了。那老师也分享一些看法吧。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小王仅是在经济上供养了自己的父亲,但是没有照顾到父亲提出“常回家看看”的精神需求,因此,小王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A同学看到了在物质方面赡养父母的重要性,却忽略了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B同学则刚好相反,他看到了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忽略了物质方面的赡养。 2.“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法律依据。该法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告诉我们,成年子女在赡养父母中,物质供养与精神慰藉同样重要,二者缺一不可。此外,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回到刚才的第二项议学任务,老王的做法符合我国实行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因此,老王可以选择张阿姨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小王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那么,什么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呢?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履行人身监护、财产管理等监护职责。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思考一下,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呢? 【学生活动】学生独立思考。 【教师总结】首先,老师想和大家分享一组数据: 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 数据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实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另外,随着老年人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实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法律作为支撑,我国民法典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4.比较:抚养、赡养、扶养 同学们,本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些比较相近的法律专业术语,如:抚养、赡养、扶养,你们能够准确理解它们含义吗? 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适用于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精神、生活等方面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适用于晚辈对长辈。如: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狭义上是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相互扶助,如: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广义上的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赡养、扶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5.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也是大多数家庭成员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活动】同学们,虐待和家庭暴力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你能够说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吗? 【学生活动】学生思考该问题 【教师总结】 虐待的最基本特征是持续性和经常性,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家庭暴力是主要是指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虐待和家庭暴力有一定联系,它们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课堂小结 构建和睦家庭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本节课以“刘学州事件”为切入口,先学习了亲属关系的相关内容,然后从育小方面探析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借助“老王的故事”从敬老方面探析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最后了解了破坏家庭和睦的表现及法律责任。 四、课后践行 学完本节课的内容后,请同学们完成课后践行: 以“家庭生活,法律守护”为主题进行研究。可从抚养、教育、监护、赡养等内容中选取关键词并确定研究问题,然后搜集相关法律文献,走访自己所在地的社区或相关部门查找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最后撰写一篇研究报告。 五、情感升华 《孟子》有言:“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家庭美满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作为中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助于我们共同构建和睦家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附:板书设计备注:教学设计应至少含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等三个部分,如有其它内容,可自行补充增加。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