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2张PPT)拒绝校园欺凌,守护和谐净土邯郸一初中生遭3名同班同学杀害并掩埋:据多家媒体报道,受害人是一名男孩,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3月10日下午,该男孩被同学约出去玩之后遇害,嫌疑人是三名学生,其中一人还是其同桌。受害人疑似长期遭受校园霸凌。关注时事福建14岁花季少女,长期遭受霸凌跳楼身亡关注时事湖南吉首初一女生遭多人霸凌致伤,当地派出所已立案调查。被霸凌女生的父亲王磊(化名)介绍,女儿就读于吉首市第四初级中学,今年读初一,12岁。3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学校的校长、年级主任、老师等多人来到家中,告诉他女儿当天被其他同学打了,询问孩子的身体状况以及明天是否能够正常上学。诊断书显示,女生耳膜穿孔,同时身体有多处挫伤。抑郁自评量表显示,女生有中度抑郁症状。检查结束后,王磊陪同女儿前往乾州派出所做笔录,这时王磊才知道女儿之前已经多次被打,打人者多数是同班同学,还有初二初三的学生,被打的地方在厕所等监控死角。2024 年 3 月 17 日,湖南常宁市湘南实验中学校园里,突然有一伙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员站在校园入口,他们挥舞着棍棒和其他危险武器,突破了安保人员的拦截,充满气势地冲入学校并对无辜的学生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学会辨别校园霸凌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霸凌。什么是校园欺凌?主体:学生之间主观:一方蓄意或恶意手段: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客观:实施施压、侮辱后果: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将“学生欺凌”明确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关注哪些信号?3突然不愿上学21无端情绪低落活动变得异常54身上出现伤痕睡眠出现问题识别欺凌需要把握以下特征:二是蓄意伤害,打闹嬉戏本身并没有恶意,双方情绪状态通常比较积极稳定,而欺凌则会给其中一方造成身心的痛苦和伤害;三是重复发生,欺凌往往并非只出现一次,被欺凌者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受到欺压或侮辱。一是以强凌弱,力量不均衡不仅是身高或体重上的,还包括掌握的资源或权力,让对方很难反抗;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骂:辱骂、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打:打架、斗殴毁: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传: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四种。身体欺凌:是指对被欺凌者实施推搡、殴打、扇耳光等肢体性的欺凌行为;语言欺凌:是指对被欺凌者实施恐吓、辱骂、诋毁、起侮辱性的绰号等言语性的欺凌行为关系欺凌;社交欺凌:是指对被欺凌者实施排挤、孤立、打压他人等欺凌行为;网络欺凌:是指利用网络对被欺凌者实施辱骂、恐吓、诋毁、散播谣言或隐私信息等欺凌行为。案例一:何为校园欺凌?【案情回顾】室友王某、肖某怀疑李某偷拿东西,二人搜查了李某的书包,但一无所获。此举虽未导致冲突,却使得李某与王某、肖某及其他室友关系不睦。事后,李某母亲彭某找到班主任反映情况,班主任调查了事情经过并给李某调换了宿舍。大约一周以后,李某丢失100元,怀疑系王某偷窃,为此与王某、肖某争吵。王某、肖某认为李某故意诬陷她们偷钱,争吵中互相推搡,后双方被人劝开,此后,李某与王某、肖某未再有任何交流。此事件过后约半年后,李某父母发现李某时而独自哭泣,李某称同学在背后说坏话,担心同学害她。后李某将王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肖某共同赔偿约16万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学生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尚达不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矛盾冲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不足以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一:何为校园欺凌?【法官解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有意为之;三是欺凌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还可能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较轻,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案例二:校园欺凌要担责【案情回顾】张某与刘某、罗某、蔡某、毕某系同校同学。一日,张某与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双方相约超市门口见面。张某到超市门口后,发现罗某携刘某等候,刘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并要求张某给罗某道歉。张某给罗某道歉后,刘某等放张某离开。几天后,张某在篮球场打球,刘某与蔡某再次殴打张某。几周后,张某在某书店读书,刘某让毕某带其去KTV陪唱,并强迫张某光着上身唱歌。后张某精神恍惚,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张某患有重度抑郁症。张某将刘某、罗某、蔡某起诉到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各方陈述,能够证实张某被欺凌的事实。各被告多次实施欺凌行为与张某所患抑郁病情存在因果关系,与张某抑郁发作的病情恶化直接相关,各被告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各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二:校园欺凌要担责【法官解读】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造成的损害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伤害三种类型,并且存在交叉重叠情形。对于人身伤害,欺凌者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对于财产损害,被欺凌者应当获得经济赔偿,对于欺凌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却难以抚平。具体裁判过程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被欺凌者人身权益遭到侵犯,单纯的财产损害一般不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被欺凌者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对于“严重”的认定,需结合欺凌者的主观状态、欺凌方式、欺凌场合和被欺凌者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三是欺凌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刘某、罗某、蔡某恃强凌弱,仗着人多势众,有人身伤害行为,也有强迫脱衣等侮辱行为,直接造成张某患上重度抑郁,刘某、罗某、蔡某等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花销,亦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三:学校应尽责履职【案情回顾】某中学十余名在校生结成小团体,张某系其中一员。张某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课间将孙某约至厕所进行威胁恐吓。孙某否认,张某告诉孙某:“这几天放学后路上小心点!”后张某联系团体其他成员,将孙某带到学校小树林对其殴打。孙某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师,老师对实施殴打的成员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为同学之间打架,未再进行处理。张某等以孙某告诉老师导致受批评为由将孙某带至校外,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如果再报告老师,我们就打断你的腿”。此次事件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件中张某等人在事件中的作用及某中学的过错程度,被告中学与其余被告应各承担对孙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本案事件系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先只是张某等人在校园内对孙某实施欺凌行为,某中学对此并未及时发现并作出合理处置,其后欺凌行为发生虽在校园外,但系第一次欺凌的延续,某中学应当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等人及某中学对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学校应尽责履职【法官解读】学校是保护受欺凌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在校园欺凌事前预防措施上,要防患于未然,对有欺凌苗头的行为进行及时干预、控制。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组织救治受欺凌者,对欺凌者作出处理决定。在事后处理上,学校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专业人员展开心理辅导,组织双方家长协调解决问题,化解彼此矛盾。本案中,学校在事前未察觉到学生中小团体的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发现欺凌事件后,未能对欺凌者给予恰当处置,也未能对被欺凌者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护,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后续欺凌事件的发生,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校园霸凌容易造成的精神心理问题变得胆怯、畏缩、自卑、孤僻,严重者可能造成人格障碍。变得敏感、猜疑、警惕,没有安全感等精神障碍。导致情绪抑郁障碍,自我评价和自我价值感降低。形成讨好型人格,做事蹑手蹑脚。校园欺凌带来的影响对于欺凌者来说,遭受欺凌后可能导致欺凌者出现恃强凌弱、自以为是等情况,形成自私、暴力等人格特征,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一个孩子被长期欺凌,不仅在躯体上受到伤害,还会导致心理上的创伤。尤其是在得不到心理支持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以下的问题:难以适应学校生活被欺凌之后,孩子内心里会产生恐惧、羞辱、委屈感,也会在一段时间里处于“应激状态”而无法放松,以至于难以集中注意力学习,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不自信、孤独,有的还可能为了逃避欺凌而厌学、逃学。出现行为上的退缩孩子由于遭受欺凌而处于极度恐惧当中,会变得远离人群、胆小怕事,不愿意与人交流。一些孩子受到欺凌之后,往往不愿意和家人、老师提起这个事情,怕被报复、怕被责怪,而一味隐忍,出现退缩行为。情绪及人格出现问题长期被欺凌的孩子会更容易患上抑郁症,有些被欺凌的孩子可能会因此对家庭、学校甚至社会充满怨恨,而产生极端行为。校园“小霸王”是如何出现的?家庭:过度溺爱导致任性、骄横等不良心理不良家庭环境让孩子背负过多压力,催生心理障碍学校:只重视成绩而忽视了道德教育平时缺乏管理,出了事又急于息事宁人校园“小霸王”是如何出现的?社会:暴力影片、游戏等,引起青少年模仿社会不正之风影响青少年的是非观部分媒体过度过细再现犯罪经过司法:法律界定不清晰、惩戒不严法制教育缺失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校园欺凌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校园欺凌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行政责任】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校园欺凌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校园欺凌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校园欺凌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刑事责任】尽管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则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每个人都应反思人民网在评论文章《人民来论:面对校园霸凌必须零容忍》中指出:“校园霸凌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施暴者不知悔改,旁观者认为和自己无关,相比于电影剧情,现实往往更加残酷。阳光少年为何戾气丛生,变成了校园欺凌者?校园霸凌究竟是谁的错?施暴者为何如此肆无忌惮?谁来遏制未成年人施暴者骨子里的恶?.......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深刻反思。”一是家庭层面,加强教育与关爱。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父母应该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培养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让未成年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二是学校层面,强化法治教育与心理辅导。学校应该采取法治教育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防范和识别,积极开设心理课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旦发现存在欺凌行为,要果断采取措施,将伤害后果降到最低。三是社会层面,增进协同共治。校园欺凌的防范和治理,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是不够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单位组织,以及每一名社会公众都应该贡献各自的力量,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为民族复兴培养时代新人的责任所在。校园欺凌的背后反映的是未成年人看护管理责任的缺失,亟需吸取教训:关爱被霸凌的同学关爱被霸凌的同学身体有伤痕,身体表面无故出现瘀伤、抓伤等人为伤痕;鞋子、首饰、文具等个人物品经常丢失或破损;如厕习惯改变,比如非得回家才上厕所;常带着伤心、沮丧情绪,很可能受到言语诽谤等精神伤害;任何形式的自我伤害甚至自杀行为;非常不想上学,甚至逃学,装病请假;拒绝谈论学校里的事情或与同学之间的关系,或闪烁其词;携带或试图携带“保护”工具(棍子、刀等)去学校,并且表现出“受害者”的肢体语言,如拒绝眼神交流、耸肩弓身等。《萤火计划-反校园霸凌公益行动》再小的事,也当回事。再小的光,也有意义。每个人,都有照亮黑暗的力量。发生校园欺凌,我们应该怎么做?保持镇定,懂得求救:尽可能拖延时间,争取有机会求救,可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主动避险:远离无人监管的地带,在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单独一人行走。保证人身安全:一定要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尽可能拖延或先满足其要求,事后再向老师或家长报告。注意不要去激怒对方;不要向一群欺凌者挑战;发现欺凌者有凶器,应立即远离并告诉最近的大人。及时报告:不要害怕或觉得告诉老师或家长是懦弱的表现,就像遇到坏人要报警一样,遭遇校园欺凌也要报告给大人,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看到了欺凌事件,想办法去帮助受欺凌者,或者报告给老师。在学校多参加集体活动,多结交朋友,开发兴趣的同时收获友谊,还能保护自己。全社会在行动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欺凌行为严重可开除学籍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起侮辱性绰号等行为纳入欺凌事件,并规定欺凌行为严重可开除学籍。1全社会在行动人大常委会委员: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应轻罚在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有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全社会在行动教育部等九部门: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25日)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全社会在行动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全面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约翰·多恩《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如果海水冲掉一块欧洲就减小如同一个山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光照亮的地方,天使登台,魔鬼退场。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被人照耀,而不是在黑暗中前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