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 及应用指南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30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37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4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 4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5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60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66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79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8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94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98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 10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119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126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13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 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14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16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197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 21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227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 236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 263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 26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 275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279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修订) 28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 297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 30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08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 322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326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33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336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 371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修订) 377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修订) 396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400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407《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41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415《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46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467《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469《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47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2019) 47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497《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50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53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53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539《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553《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556一、总体要求 556二、关于适用范围 556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5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560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578六、关于合同成本 587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589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603《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609一、总体要求 609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610三、关于适用范围 611四、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612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612六、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 617七、关于政府补助的列报 621八、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62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62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625《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630《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63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638一、总体要求 638二、适用范围 638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39四、租赁的识别 643五、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651六、租赁期 653七、承租人会计处理 655八、出租人会计处理 671九、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679十、列报和披露 686十一、衔接规定 692《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698一、总体要求 698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698三、关于适用范围 701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704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706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709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720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721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726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728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747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771《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773一、总体要求 773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774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775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775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787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790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791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798《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 799一、总体要求 799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800三、关于套期会计概述 802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804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815六、关于确认和计量 821七、关于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842八、关于衔接规定 84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845《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847《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848《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896《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900《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992《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995《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998一、总体要求 998二、适用范围 999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001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002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014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1017七、收益和库存股 1017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1019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1020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1030十一、金融资产转移披露 1053十二、衔接规定 1057《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065《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2014) 1069《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2014) 1141《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2014) 1183《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1213一、总体要求 1213二、关于适用范围 1215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218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223五、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1234六、衔接规定 1239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 (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 1240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 (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 1241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 (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 1242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1243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 1247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 1248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 1249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1249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 1250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 1251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125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标准化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 1256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租赁准则(财会〔2006〕3 号)(经营租赁) 1258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租赁准则(财会〔2006〕3 号)(融资租赁) 1262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 ——租赁准则(财会〔2018〕35 号) 1269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1275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日的确定 1276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 1276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1277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 1278股份支付应用案例——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279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1281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应用案例——无形资产模式 1281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应用案例——金融资产模式 1285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应用案例——混合模式 1288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应用案例 1292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投资者保护条款 1297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的义务 1298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补充协议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 1299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中止和恢复回售权 1301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对减资程序的考虑 1302存货准则实施问答 130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1304固定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1306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1306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 1306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1308PPP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1309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 1315外币折算准则实施问答 1315企业合并准则实施问答 1316租赁准则实施问答 1316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1321首次执行准则实施问答 1332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1333其他相关实施问答 133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答 1334政府补助准则实施问答 1335现金流量表准则实施问答 1336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实施问答 1337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338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13411-2 重大影响的判断 13421-3 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 13431-4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13451-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 13451-6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3461-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13481-8 反向购买 13491-9 控制的判断 13511-10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 13521-11 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计算子公司净资产份额时如何考虑商誉 13541-12 集团内股份支付 13541-13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13551-14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1356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13561-16 重大融资成分的确定 13591-17 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 13591-18 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13601-19 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与计量 1361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13611-2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 13621-22 权益性交易 13621-23 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 13631-24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3651-25 现金流量的分类 1365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1366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13702-1 识别履约义务时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判断 13712-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的判断 13722-3 应付客户对价的判断 13732-4 暂定价格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 13732-5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13742-6 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13752-7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1375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13762-9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13772-10 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的判断标准 13782-11 业绩承诺期内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13782-12 一揽子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3792-13 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后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13792-14 与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 1380“会计准则实务问与答”编者按 1381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上述情形下,租赁期应如何确定? 1381问:什么是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 1382问:什么是资产减值测试的资产组?如何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1382问: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定义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 1383问:如何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 1383问: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交易,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1383问:什么是合同履约成本? 1384问:什么是履约义务? 1385问:在发生何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1385问: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1386问: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调整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是否能够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386问:资产负债表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应当如何列报? 1387问: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发行方在个别财务报表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分类?投资方能否将持有的上述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387问:企业应当如何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388问: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企业应当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388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按照租赁资产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租赁合同应如何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389问: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1390问: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1391问: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如何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1391问:应当如何判断某项投资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权益性投资,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权益工具投资? 1392问:应当如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 1392问:企业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否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如何判断? 1393问:什么是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393问: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1394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会计核算上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 1394问:企业取得子公司时支付的价款、处置子公司时收到的价款应当分别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1395问:应当如何对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1396问:企业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哪些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1396问: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对应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相应的递延收益需要调整吗? 1397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收到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397问:什么是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 1398问:应当如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1398问: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1399问:如何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如果构成权益性交易,是否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1400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包括什么? 1400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哪些形式? 1401问:财务报表应当如何列报比较信息? 1401问:“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条款是否构成间接义务,从而使相关金融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金融负债的定义? 1402问: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1403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对于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理是否一定与税收处理一致? 1404问:财务报表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抵销? 1404问:什么是收入?企业一般应按哪些步骤来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1405问:什么是资产减值?针对不同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应当如何遵循会计准则? 1406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者债权人作出让步情况下进行? 1406问:企业是否可以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可以,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407问: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407问: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是否能够资本化? 1407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中涉及的业务?构成业务的要素有哪些? 1408问:企业对于其持有的期末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1409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如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409问:什么是重大影响?能够形成重大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1410问: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是什么? 1411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是否作为存货销售处理? 1411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企业应当在何时确认收入? 1412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1412问: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1413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413问: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414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414问: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1414问: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415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1416问: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哪些交易或事项? 1416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 1417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1418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 1418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1419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42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155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155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156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1569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157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157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158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158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159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159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159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159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159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159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60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160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政府补助 161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1615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 161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162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164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164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166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167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1682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一)(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9月9日) 1701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二)(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 1719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三)(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13日) 1726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四)(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46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 1755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1773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775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1779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78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1785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 1813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1826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 1853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869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187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885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1900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1910小企业会计准则 1915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1941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199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8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 2017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2026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2105【第21号公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2142【第12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 214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149【第15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2155【第3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2159【第11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 216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4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164【第14号公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216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17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219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2222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24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4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5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5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5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6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6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7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7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79中注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283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288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297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3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3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322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2337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387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2418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24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427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244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一揽子交易处理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衔接规定第十九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 政 部 2019年5月9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