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了解旅行社的基础知识 课件(共21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3.1了解旅行社的基础知识 课件(共21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1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一 了解旅行社的基础知识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立法情况
三、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四、旅行社的设立
案例导入
到海南出差的郭先生住在某酒店,发现酒店商务中心门口有组织旅游的广告,于是根据广告交了300元旅游费参加旅游,酒店出具了收款收据。由于该酒店没有组到足够的旅游人数,就把包括郭先生在内的4位客人转到了其他旅行社,并以每人250元的价格向其他旅行社交了4人的费用。由于费用过低,旅游过程中,车辆、用餐均没有达到该酒店最初的承诺,引发了郭先生等人的不满,遂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了该酒店。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酒店没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格,因此责令其退还郭先生等4人的旅游费用,没收了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请思考:
旅游质监部门作出上述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行社是旅游消费者与各种旅游服务供应(或生产)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把旅游者需要的多种服务集中起来,一次性销售给旅游者。同时,旅行社又对不同的旅游服务供应者(如饭店、餐馆、车船公司、旅游景点)的产品进行推销,为各类旅游服务供应者招徕旅游者。
旅行社既满足了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又促进了旅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起到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
概念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必须同时具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以营利为目的这三个要件的企业,才可以称之为旅行社。
法律
特征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相关条款的规定,旅行社的设立,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旅游业务。也就是说,设立任何类型的旅行社,都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经审批设立
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是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2.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以营利为目的
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立法情况
① 《旅游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九章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经营与管理、安全责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②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2017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③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国家旅游局发布,是根据《条例》制定的具体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并于2016年12月12日修订。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三、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一)业务范围
旅行社的业务主要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并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这些相关的旅游服务主要包括:① 安排交通服务;② 安排住宿服务;③ 安排餐饮服务;④ 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⑤ 导游、领队服务;⑥ 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① 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代办);②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③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④ 其他旅游服务。
(二)业务界定
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国内旅游业务
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
四、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的开办要受到旅游市场的制约,受到国家对旅行社行业管理所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范;
外部条件
旅行社的开办要受到旅行社法人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管理等因素的影响。
内部条件
旅行社同其他企业一样,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基层单位和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建立旅行社,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固定的营业场所,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旅行社拥有或能为旅行社所使用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②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① 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② 传真机、复印机;③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必要的营业设施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是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托。《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二)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要设立旅行社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审批,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成立旅行社。
《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① 设立申请书。②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③ 企业章程;④ 经营场所的证明;⑤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二)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拟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均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 审批: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程序如下:
① 申请: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 审批: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3.旅行社的变更和终止
变更旅行社的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变更
旅行社终止经营,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终止经营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指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社或服务网点。旅行社分支机构以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需要的文件包括:① 分社的《营业执照》;② 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③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分社与设立社在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方面的规定相同。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国际旅行社成都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根据《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也可以在其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不得在上述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和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设立条件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根据《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设立社应当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且在设立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持法定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法定文件包括:① 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② 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