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道路运输法律制度 课件(共17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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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道路运输法律制度 课件(共17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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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任务三 道路运输法律制度
一、道路运输概论
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制度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道路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赵某有一辆挂靠某旅游公司领有旅游包车牌照的中巴,由于旅游包车客源少,经常违规上路从事普通客运经营,从而赚取不法收入。某天赵某拉散客时,该车被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查扣,面对高额罚款,赵某左右为难,欲将该车及相关牌照转让给卢某。经双方协商,由卢某出钱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缴交罚款把车取出,另付8万元给赵某。
案例导入
请思考:
赵某将该车及相关牌照转让给卢某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合法,对此行为应如何处理?
道路运输是指在公共道路(包括城市、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所有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总称。道路旅客运输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三类。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一、道路运输概论
什么是道路运输及旅游客运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除了《道路运输条例》外,适用于旅游业的公路运输法律规范还有交通运输部2020年7月2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道路运输概论
道路运输法律规范
《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地方交通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公路的事业单位,如高速管理局、地方公路局、公路管理站等。
一、道路运输概论
道路运输的监管部门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② 有符合本条例第9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③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条件
海南文昌春游交通事故:客车营运超范围,涉嫌违规
《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8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①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③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程序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
查验车票的权利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
1
检查行李的权利
旅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2
知情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3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1.遵守行业服务标准
道路运输承运人负有正确服务的义务,其具体规定情形如下:
① 应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的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② 旅游班车客运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③ 严格控制客运车辆的载客量,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④ 旅游班车运输实行定点停放、检票上客、正点发车、按规定线路的营运方式;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⑤ 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⑥ 旅游班车中途发生故障,客运经营者应迅速派相同或相近类别的车辆接运;
⑦ 旅游班车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运行时,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相关机构派车接运。如需安排食宿,客运经营者应协助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1.遵守行业服务标准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2.树立安全服务意识
道路运输企业需负有安全服务的义务,其具体规定情形如下:
①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② 客运经营者应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③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④ 客运经营者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道路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的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
4
在行车途中发生托运行李灭失、损坏
2
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行李损坏、灭失
5
不按运行计划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
3
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
由于承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四、道路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旅客承担责任的情形
1
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
2
旅客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
3
旅客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
4
旅客损坏车站客车的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
5
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
6
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或错乘
7
旅客乘车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8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四、道路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对承运人处罚的规定
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道路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对承运人处罚的规定
第6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对承运人处罚的规定
第6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①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②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③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④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⑤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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