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3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任务一 了解旅游资源的基础知识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情况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四、世界遗产的分类与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资源遭破坏、旅游景区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2017年8月,一组名为“八达岭长城遭刻字”的照片在微博流传。有网友认为,刻字行为“既没礼貌也没素质”;也有网友要求,“必须重罚,依法追责”。2018年8月,一个游客破坏丹霞地貌的炫耀视频引起关注。视频中共有4名游客,称“不是说踩一脚需60年恢复,我们不知道踩了多少脚”。后在舆论压力下,4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5月,山东临沂警方发布消息称,山东临沂一处景区一块上百万年才形成的“比翼鸟”钟乳石,遭3名游客暴力破坏、偷走。虽然偷走钟乳石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但其中一只鸟的形状已经被全部破坏,不能恢复。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让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遭殃。云南昆明一名景区管理中心负责人说,他们景区一年的维护费用是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景区内设施维修和建筑修复。案例导入请思考:(1)破坏旅游资源的原因有哪些?(2)为什么要保护旅游资源?(3)如何保护旅游资源?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旅游资源的概念我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CB/T 18972—2017)定义了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可称为旅游资源。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旅游资源的概念旅游资源具有如下特征:① 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它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② 旅游资源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从而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这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③ 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旅游资源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旅游资源的分类自然旅游资源指由各种自然环境、自然物质、自然现象等构成的,可引起人们较大兴趣且具有观赏、游览、休养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如山地、砂岩峰林、冰川、海洋、河流、瀑布、湖泊、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云海等。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和分类旅游资源的分类人文旅游资源由各种社会环境、社会生活、历史、文化、民族风情和物质生产等构成的,由于其特色而成为旅游者游览、观赏对象的人文景观,如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代陵墓、古典园林、现代都市、文化名城等。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情况国际组织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规定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担自己应尽的国际义务。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在《马尼拉宣言》中称:“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步骤加以保护。”要求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要承担国际义务。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情况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情况① 在旅游资源中的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②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方面,有《风景名胜区条例》等③ 在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④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方面,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⑤在园林管理方面,有《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等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有保护旅游资源的条款。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情况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资源保护的范围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为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原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门规章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进行划分、评定与管理。(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概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1.质量等级申请条件和等级分类(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概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2.质量等级管理原则(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概述①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②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③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需要注意的是,5A级旅游景区是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的。被公告为4A级达到3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3.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二)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1资料审核2景观价值评价3现场检查4社会公示5发布公告(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管理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监督检查和复核的方式,对于经检查和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1.监督检查和复核《办法》第26条规定,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办法》第25条规定,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2.处理方式《办法》第27条规定,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办法》第28条规定,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四、世界遗产的分类与保护世界遗产是指对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它们是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1985年12月12日,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缔约方。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一)世界遗产的分类文化遗产指从历史学、美学、考古学、科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和遗址。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濒危动植物物种栖息地、天然名胜等。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也称“混合遗产”“复合遗产”“双重遗产”。按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时部分满足《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二)我国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9年7月6日,中国已有55处地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37项,自然遗产14项,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自然遗产总数位列世界第一。右图为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泰山和峨眉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有一个政府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其根据各缔约国的申请编制《世界遗产目录》,将认为具有世界意义和突出价值而需要全人类共同保护的遗产列入其中。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三)世界遗产的保护《公约》规定,保护世界遗产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并规定在尊重遗产所在国的主权,不使所在国财产权受到损失的前提下,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责任对世界遗产予以保护。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① 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的总政策;② 如本国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和为履行机构职能所需的手段;③ 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④ 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⑤ 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三)世界遗产的保护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涉及世界遗产的保护,其中专用于保护世界遗产的部门规章有《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世界遗产的省、自治区和地级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保护具体的世界遗产,如《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