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增值税 课件(共92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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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2张PPT)
税 法
增值税
第三章
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述
1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
4
第五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5
第六节 增值税的计算
6
第七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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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述
(一)增值税的申报时间
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申报是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进口货物的申报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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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概述
(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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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概述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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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概述
(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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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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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应税行为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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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具体划分标准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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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具体规定
基本划分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的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资格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可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告别审核认定,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见表3-2。
(一)应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否则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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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二)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以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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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对提出登记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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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说明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中,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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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则是指从境外输入有形动产。
2.销售劳务
销售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销售劳务指的是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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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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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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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特殊的征税范围
1.折扣销售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净额)确定收入,会计处理上要求按照净额法核算。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现金折扣的表示方法为“2/10,1/20,n/30”(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没有现金折扣,最迟的付款期为30天),会计处理上要求按照总额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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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
(1)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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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营改增企业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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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业务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税率为13%,9%,3%或0)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税率为9%,6%,5%或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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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营业务。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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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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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五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起征点
一、增值税的减免
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或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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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增值税的减免和起征点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1)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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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增值税的减免和起征点
(2)营改增的免征增值税项目。营改增后,有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下面列示其中主要的17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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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增值税的减免和起征点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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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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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的留抵退税
(1)留抵退税的特点。
(2)留抵退税的基本条件。增值税的留抵退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留抵退税的企业类型。
(4)留抵退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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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留抵退税的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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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增值税的减免和起征点
二、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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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增值税的减免和起征点
三、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些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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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特殊规定
四、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特殊规定
(一)个人出售房地产项目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特殊规定。
(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 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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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特殊规定
(三)租赁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老项目。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新项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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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六节 增值税的计算
第六节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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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增值税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3%,9%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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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普通发票或没有开具发票的,按下列公式换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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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3)销售额中不包括的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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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3.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4.包装物押金的计算。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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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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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三)当期销售额的特殊确定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同类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同类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
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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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扣。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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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2.计算抵扣。
(1)外购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的进项税额=买价×10%
特殊情况下的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0%
(2)不动产或在建工程的计算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在购入当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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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需注意纳税人的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需注意增值税计税方法。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者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需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4)需注意增值税票面的开票信息符合开具要求。
(5)需注意购买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有部分不允许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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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8)企业购进农产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9)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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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并不是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包括: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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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销售服务。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 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0)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11)购进的贷款服务。
(12)购进的餐饮服务。
(13)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4)购进的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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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一般只能得到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定额发票。退一步说,即便是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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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四、差额纳税计算
(一)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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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四)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旅游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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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七)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九)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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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抵扣过进项税额且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13%征税。
2.销售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应抵扣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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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按适用税率13%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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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六、进口增值税的计算
(一)自行申报进口的增值税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我国海关代征。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与国内货物16%或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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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以该货物运抵我国的到岸价格为依据的,包括买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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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七节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
1.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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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式中,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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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3.建筑服务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建筑服务业选择简易计税的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提供部分工程服务。 
(2)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计算。
销售额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应纳税额=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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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4.房地产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计征的项目。
(2)房地产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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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将发票上的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价×征收率
2.允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不含税价,不需要进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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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均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3%
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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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4.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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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增值税的简易计税
三、预缴增值税
1.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包括: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2)不动产经营租赁。
(3)转让不动产。
(4)销售房地产。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办理材料
预缴增值税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各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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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建筑服务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的计算。
3)纳税地点。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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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的计算。
3)纳税地点。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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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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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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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不区分购进年限,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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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
个人仅指其他个人。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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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八节 出口退税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地的税务局网站上都有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1.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022年4月20日,税务总局、公安部和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的通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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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的基本规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具体规定为:
(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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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其他规定
(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的规定。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申请延期办理的情形。
(3) 生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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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的规定
《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的通知》规定:
(1)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2)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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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1)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
(2)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
(3)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
(4)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
(5)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
(6)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
(7)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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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退税的税率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退税率分别为13%、10%、9%、6%和0,共五档。
(1)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2)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3)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4)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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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的含义
(1)“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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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1)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3)计算免抵退税额。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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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第三章
第九节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1.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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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申请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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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预缴申报
1.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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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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