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其他税 课件(共62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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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第十二章 其他税
第一节 房产税的计算
1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2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3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4
第五节 车船税的计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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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税
第六节 印花税的计算
6
第七节 契税的计算
7
第八节 烟叶税的计算
8
第九节 社会保险金的计算
9
10
第十节 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9
11
第十一节 船舶吨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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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一节 房产税的核算
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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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三)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见表12-1
表12-1 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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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四)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2.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五)纳税义务时间
(六)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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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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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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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税目税率
表12-3
土地使用税的税目税率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计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地点
(五)纳税期限
(六)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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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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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耕地占用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行为税范畴。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二)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四)税收优惠
(五)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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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二)税率
1.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2.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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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三)应纳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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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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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四、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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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开始实施。
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统称应税车辆)。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上述应税车辆的都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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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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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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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如果属于境内购置车辆的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如果属于进口自用车辆的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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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和提供的资料
(1)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6)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2)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减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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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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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五节 车船税的核算
一、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一、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范围
车船税的纳税范围是指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二)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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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三)车船税的税目税率
(四)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期限
(六)纳税地点
(七)其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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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月份数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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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六节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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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概述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第12个立法的法律。
1.印花税的纳税人
(1)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3)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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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1)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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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2)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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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5)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6)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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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5.印花税免税的具体范围
6.印花税的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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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取消了按定额税率计算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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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七节 契税的核算
一、契税概述
1.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即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同(契约)的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金,就房屋买卖而言,谁买房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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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税的征税范围
2.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1)视同买办房屋的情况
(2)房屋的赠与
(3)房屋的交换
(4)企业分立
(5)企业出售
(6)企业注销、破产
(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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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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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契税的税率
5.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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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或成交价、市场价、差价)×适用税率
2.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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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八节 烟叶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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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税的内容
1.烟叶税的征税范围
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烟叶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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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叶税的征收及纳税期限
二、烟叶税的计算
二、烟叶税的计算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1.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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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九节 社会保险基金
1.社会保险基金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俗称“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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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保险金的具体内容
(1) 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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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险一金”的计算
(1)“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汇总
  “五险一金”缴纳金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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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十节 环境保护税
一、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内容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由此成为我国第18个税种。
我国排污费征收制度已实施多年。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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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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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
按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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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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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第十二章
第十一节 船舶吨税
一、船舶吨税的基本内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简称应税船舶),应缴纳船舶吨税(简称吨税),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1.纳税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为吨税纳税人。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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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范围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三、免税范围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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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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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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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目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2)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六、吨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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