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课件(共38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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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课件(共38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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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8张PPT)
税 法
第四章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种类
1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2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3
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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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四章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报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种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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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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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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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基本联次为两联:
(1)第一联为记账联(蓝色),是销售方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 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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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则可以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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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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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5.财政票据电子化
2018年1月1日起,税务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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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1)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
(2)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3)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4)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5)第五联为记账联,是销货单位记账凭证;
(6)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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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四章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全电发票
1.全电发票的概念
全电发票,即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它不是以前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者电子普通发票。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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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电发票的优点
(1)领票流程更简化。
(2)发票开具更便捷。
(3)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
(4)“去版式”满足个性业务需求。
(5)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
(6)入账归档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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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电发票的种类
目前,有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等15种全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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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发票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包括网页端和小程序,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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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出现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的有效证明。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填开、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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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规范使用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简称编码),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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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网络故障等可以离线开票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020年1月8日开始,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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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自2020年2月1日起,下列情形应作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异常凭证),由各地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1)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同时符合相关情形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3)列入异常凭证的处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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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规定为: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比如,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和手续费支出时,企业应当向金融机构取得发票。
(3)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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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进方索取发票需要提供的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客户名称 昆明市龙泉路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必填 必填
2 纳税人识别号 53120000615573462P 必填 必填
3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111号 必填 —
4 纳税人账户开户银行 建行昆明市龙泉路支行 必填 —
5 纳税人账户银行账号 53121331114052093291 必填 —
6 联系电话 0871-651111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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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信息
2.购进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信息
企业增值税发票上购买方的相关信息示例(自2017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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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省市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
纳税人需要查询发票流向、发票开具信息、纳税人信用状态和纳税人状态等情况的,可以进入各省市税务局的“纳税服务”中的“公众查询”一栏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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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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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综合项目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营改增特殊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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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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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特殊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管理不规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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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购进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为:
(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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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1.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2.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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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方法均为:
(1)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2)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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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票违章处理
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理
(1)发票的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的违章处理。
(2)发票携带、邮寄、运输方法的违章处理。
(3)虚开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违章处理。
(4)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等的违章处理。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处理
(1)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2)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 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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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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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四章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简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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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辖区内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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