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企业所得法 课件(共61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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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1张PPT)
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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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核算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概述
1
第二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2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3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
4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报批和备案事项
5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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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税范围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即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范围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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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
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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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
(一)纳税期限
预缴,是指企业在还不能准确核算一个纳税年度应交所得税时,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先采取对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税款,或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数计算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下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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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目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目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目税率表如表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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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目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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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原有的优惠减免征收百分百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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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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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个十年优惠期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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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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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折旧计算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以及加速折旧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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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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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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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选择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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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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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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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资产或费用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2.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3.存货的税务处理
4.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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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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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计算公式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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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的确认
二、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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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的确认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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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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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一)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的项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职工福利费。
(2)工会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社会保险费。
(5)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6)党组织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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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手续费与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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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利息费用。
(2)借款费用。
(3)汇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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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扣除项目
(1)资产损失。
(2)研发费加计扣除。
(3)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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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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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 超过规定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0.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11.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
14.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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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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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七、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一)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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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亏损弥补
亏损指按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亏损弥补的规定
(二)亏损弥补计算的注意事项
(三)弥补亏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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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按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数额小于零的情形。
1.亏损弥补的规定
2.亏损弥补计算的注意事项
3.弥补亏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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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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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汇算清缴的范围包括:
(1)所有居民企业。
(2)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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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算清缴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
1.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事项
2.不合法支出的事项
3.会计处理的期限与税收处理的期限不一致的事项
4.不合法票据列支或发票事项处理不当的事项
5.弥补亏损的事项
6.营业收入、成本确认的事项
7.会计差错、变更的事项
8.债务长期挂账的事项
9.需要税收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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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退货或冲减营业收入的事项
11.税收对某些行业按预计利润预征所得税的事项
12.因资产的各项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的事项
13.各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事项
14.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事项
15.因股权投资、债务重组、资产评估的事项
16.不征收收入、减税、免税收入、税收优惠的事项
17.税务机关征管不当的事项
18.因境外所得抵免的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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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汇算清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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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的认定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一)资产损失的分类
1.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资产损失;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资产损失等;
3.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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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三、资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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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3.无法准确辩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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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损失报批的时间和证据
(一)资产损失报批的时间
1.当年损失报批的损失
2.确实未在当年申报扣除的损失
3.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损失
(二)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五、资产损失认定的注意事项
四、资产损失报批的时间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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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报批和备案事项
一、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它具体包括:
1.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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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一、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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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2.“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
3.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
4.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税收优惠
(六)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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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报批事项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提交资料
2.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报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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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事项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事先备案管理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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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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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后备案管理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纳税人备案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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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内容
(一)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体格式
(二)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时间
1.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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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时间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4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在次年5月底前进行纳税申报。
【特别提醒】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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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账征收企业的分类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构成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修改。
请点击链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doc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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