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课件(共126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课件(共126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资源简介

(共126张PPT)
税 法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第二节 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
2
第三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
3
*
*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第一节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
*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
*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部分 纳税人的权利
知情权
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申请延期申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委托税务代理权
陈述与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知情权主要包含四项内容:
税收政策知情权
涉税程序知情权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保密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获得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纳税人享有保密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税务管理活动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和税务机关主动获取的相关资料,凡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2.在纳税人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3.在纳税人投拆举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4.纳税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纳税人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税务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3.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2.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3.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政府其他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指纳税人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那么纳税人就是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主体。
  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纳税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纳税人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纳税人。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退还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1.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报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2.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优惠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代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代理方式。
  纳税人选择税务代理应与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及其所在的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纳税人的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现,单方面终止,不论是纳税人单方终止还是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终止方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代理的方式
代理的内容
代理注意事项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简易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一般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按税务检查证或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检查范围和期限,行使税务检查权。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可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纳税人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纳税人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征税行为不服
纳税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纳税人认为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纳税人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国家赔偿法》。
  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依法要求听证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应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纳税人逾期不提出,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有权索取完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货物时,纳税人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是直接缴纳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
  纳税人被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第二部分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6.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税务部门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3.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纳税人均应依法进行。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它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其它法律责任,见总局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建账条件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后,应当立即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装置,并完成注册登记。纳税人如果在专业市场内,可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或者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或者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为造成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无论纳税人当期是否有应纳税额,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纳税人都应当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如果纳税人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申报,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各个税种纳税申报的适用主体、时限、要求不尽相同,主要对下列四个税种进行说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对纳税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将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无论纳税人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均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可对纳税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
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应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存款账户检查,及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账户检查。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按照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实回答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并配合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纳税人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可对纳税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可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其主要方式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自行中止(终止)相关涉税义务,纳税人可能会承担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歇业但未报告歇业的信息,将视同纳税人未歇业,并按正常经营对待,纳税人就必须继续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已批准的歇业期间又恢复营业,且未及时提供复业的信息,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以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纳税人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纳税人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企业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存款账号报告、处分大额财产报告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合并、分立报告
1.存款账号报告
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纳税人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将追缴纳税人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税务机关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第二节 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
1.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概念
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
*

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特点
(1)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2)一窗受理。
(3)“一企一码”。
(4)一网互联。
(5)一照通用。
*
*
二、新设企业涉税事项
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登记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发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变更涉税事项
实行“一照一码”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外,其他变更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采集。
*
*
四、企业注销涉税事项
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
*
五、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六、“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
自2017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
*
*
金税四期
七、金税四期
以金税四期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智慧税务建设正式启航,推动税收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税收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税收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
八、电子税务局为办税缴费提供便利化
2018年12月,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落地,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上线,开启了办税缴费的新时代。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可实现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
*
九、税务部门联合职能部门实施税收共治
1.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2.推动诚信纳税
3.积极服务小微企业
4.便利纳税人缴费人
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申请条件
2.办理材料
3.办理地点
*
十一、税收票证管理
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
2.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3.税收票证的种类
*
十二、纳税信用评价和修复
1.纳税信用评价
2.纳税信用修复
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第三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员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二)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报送的资料
(四)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
*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开纳税缴款书,再由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且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目前应用最为普遍。
(二)核定征收
1.查定征收
2.查验征收
3.定期定额征收
*
*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
(四)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征收方式。
*
*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
三、税款征收制度
(四)减免税收制度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五)税额核定制度
*
*
三、税款征收制度
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五、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五、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
*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