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述 课件(共57张PPT)- 《税法(第11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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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7张PPT)
税 法
目录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章 增值税
第四章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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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五章 消费税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关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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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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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第一章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税法的概念
1
我国税法原则
2
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和程序
3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4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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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1月,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立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形成了13部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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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十三部税收法律(截止2023年11月):
1.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5.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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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7.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8.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0.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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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2.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3.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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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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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税法的特点
税法的特点主要是: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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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主要包括: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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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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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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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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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概念及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2.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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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3.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4.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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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5.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国家税法规定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的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方便群众纳税,对于不便直接征收,而有关单位又能控制的税源的一种有效征管形式。
6.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如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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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1.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
3.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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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三)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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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具体又包括: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具体又包括:
(1)全额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4)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具体又包括: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2)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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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对税率的其他相关概念: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是分析纳税人负担时常用的概念。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它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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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五)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2)税率式减免。(3)税额式减免。
2.减免税的分类
(1)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
(2)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
(3)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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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六)纳税环节
  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纳税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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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九)罚则
罚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十)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相关税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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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的分类
四、税法的分类
(一)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1)税收基本法。(2)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类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实体法。(2)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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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的分类
(三)按税法征收对象分类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和资源税税法。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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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的分类
(四)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类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
(1)国内税法。(2)国际税法。(3)外国税法。
(五) 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分类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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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法的作用
五、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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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第一章
第二节 我国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原则可概括为:
(1)课税要素法定,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3)依法稽征,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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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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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适用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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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适用原则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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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第一章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和程序
一、  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和税法体系
一、 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和税法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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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立法机关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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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立法机关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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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立法程序
二、税收立法程序
(一)提议阶段
(二)审议阶段
(三)通过和公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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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
第一章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
我国税种经历增加、精简、合并等过程。
截至2024年,现行实施的税种共有18个。
其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16个,由海关征收的有2个(不考虑委托海关代征的情形)。
另外,完成立法的税种有12个,占现行税种数量的67%(关税未单独立法)。如果考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能合并的情况,则目前尚未完成单独立法的税种有5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房地产税。除关税和房地产税之外,其余3个税种均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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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的分类
1.按税种功能和性质划分
我国现行18个税种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常用的分类方法是按税种的功能和性质划分: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3个税种;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个税种;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税种;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5个税种;
(5)财产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6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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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税种是否立法划分
已立法的12个税种包括: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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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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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延期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年终奖单独申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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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延期
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免于办理的情况包括:
(1)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2)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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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
6.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期
7.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延期
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延期
9.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延期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延期
11.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收优惠政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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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
13.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政策延期
1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期
1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提高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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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截止时间的进口关税下调税收优惠政策
1.2018年开始执行的进口关税下调
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的进口关税降为零。2018年11月1日起,我国再降低1 585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5%。
2.2019年开始执行的进口关税下调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对国内生产治疗癌症、罕见病等药品急需进口的重要原料实施零关税,涉及31个税目项下63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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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开始执行的进口关税下调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对859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4.2021年开始执行的进口关税下调
2021年,为了惠民生、促经济,我国再次调整进口关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政策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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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1.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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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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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5%。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请修改教材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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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西部大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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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扶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推出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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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税与地税的合并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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