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31张PPT) 《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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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31张PPT) 《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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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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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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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产的税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纳税人、征税范围及其税率
企业所得税概述
税收优惠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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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受企业效益好坏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涉及广大企业
(三)税率单一、征收简化
三、作用
(一)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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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族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有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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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一)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第二节 纳税人、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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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即应纳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
(一)基本税率为25%
本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为20%
本税率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实际征税适用10%税率。
(三)两档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二节 纳税人、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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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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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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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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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项目的标准
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职工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支出
9、环境、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10、保险费用 11、租赁费
12、劳动保护支出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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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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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10-1】某内资企业2010年开始投入生产经营,各年获利情况如下: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单位:万元)
解: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10-5)*25%=2.5(万元)
年度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获利 -50 -10 5 15 20 -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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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按照各项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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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产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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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生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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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1、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计提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计提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3、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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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一)存货的计税基础
1、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
2、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二)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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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2、以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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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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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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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0-2】某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2)销售成本1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150万元、拨交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付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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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2】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9=6(万元)
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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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3】假定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为56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万元;固定资产出租收入6万元;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2.4万元;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86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支出25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1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1)560+80+6+34+10-400-32.4-66-86-20-25=60.6(万元)
(2)权益性投资调增所得额=34/(1-15%)-34=6(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30*50%=15(万元)
(4)捐赠扣除标准=60.6*12%=7.27(万元)
实际捐赠额18万元大于标准7.27万元,按标准额扣除。
捐赠额应调增所得额=18-7.27=10.73(万元)
(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6+6-15+10.73*25%-34/(1-15%)=9.58(万元)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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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税额的部分,可以再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发生在 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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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4】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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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4】答案: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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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置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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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二)加计扣除优惠
(三)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四)加速折旧优惠
(五)减计收入优惠
(六)税额抵免优惠
(七)非居民企业优惠
(八)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九)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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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一)关联方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二、调整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
(三)成本加成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五)利润分割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四、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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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元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申报方法
四、税源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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