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 课件(共55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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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 课件(共55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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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5张PPT)
第三章 让国民经济的细胞健康起来
—— 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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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五.公司债券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八.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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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三)公司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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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概述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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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发起人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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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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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内容
(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应载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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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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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增资
(四)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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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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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由于各国的立法和习惯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公司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特征为:
1.法定性。公司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法人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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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
4.总公司与分公司
5.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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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多次修订,最新的《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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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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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的、封闭性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或者是公司营业项目需要依法报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许可,但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须经过。
5.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按规定出资后,公司成立后会给股东一份出资证明书,以此证明该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应编制股东花名册,记载各股东的出资事宜。
6.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确定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名单。
7.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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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股东会
2.董事会和经理
3.监事会或监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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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
(2)股东会的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的形式
(5)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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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4)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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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和监事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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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出资1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万元版,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2年;
请问:该股东会的哪些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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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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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2.国有独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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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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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⑴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⑵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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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的一般转让
2.股权的特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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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的一般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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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的特殊转让
(1)通过股权的强制执行转让股权
(2)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通过股权继承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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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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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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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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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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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
2.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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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行为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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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有资本与公司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
(2)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3)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从而应向其他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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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和经理
3.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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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2)股东大会会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4)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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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和经理
⑴董事会
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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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3)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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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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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2.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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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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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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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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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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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任职期间,刘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计算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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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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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应载明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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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李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授意,李某为本公司立了两本账,一个用来应付各种检查;一种备用内部,用于单位内结算。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在没有扣除税费,并且没有提留公积金的情况下分配了当年的利润。问: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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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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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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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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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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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解散
2.公司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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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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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清算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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