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合伙企业法 课件(共27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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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伙企业法 课件(共27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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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张PPT)
第三章 让国民经济的细胞健康起来
—— 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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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如异体同心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念和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三.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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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财产范围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五.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二)入伙的法律后果
(三)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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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四)有限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五)合伙人身份的变更
案例分析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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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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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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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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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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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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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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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独立享有,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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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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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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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各个合伙人都有权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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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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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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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第三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入伙发生变更,应当于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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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法律后果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退伙的种类
2.退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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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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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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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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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输材料,路遇法院拍卖某人的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竟买这套房子,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材料质押给王某,借了20万元,竟买了房子。如果王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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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2.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3.同业竞争
4.有限合伙份额的出质
5.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
6.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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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有限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法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料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7)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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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合伙人身份的变更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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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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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清算人的确定及其职责
2.债权通知与公告
3.清偿顺序
4.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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