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个人独资企业法 课件(共16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3.1个人独资企业法 课件(共16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6张PPT)
第三章 让国民经济的细胞健康起来
—— 企业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当个小老板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设立程序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九.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2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
4.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
5.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4
想一想:
小王认为,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个体工商户。
请问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
5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中国数量众多,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解散、清算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
6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
三.设立程序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8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
9
案例分析
某加油站经营类型是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5月5日投资人甲方与实际经营者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加油站的设备、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并同时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资质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承包费10万元,甲方不负责经营,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2017年1月份,在全市成品油抽检中,该加油站销售的柴油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硫含量超标,鉴定为不合格。那么本案的当事人是甲方还是乙方呢?
10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人,而不能是多人。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11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2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13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14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15
九.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6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